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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琴团队 | 险些被毁的青春和人生——一起教育体罚案件的不起诉历程

发布日期:2022-07-2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当事人W,自小聪明伶俐,因是家中独女,父母视为掌上明珠,疼爱有加。父为当地市级医院的主治医生,母是国企员工,均为受到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W勤奋好学,求学期间考取了省重点高中,毕业于国内知名985大学,后于国外留学获硕士学位,但均非教育师范类专业。2021年刚毕业即怀揣梦想前往K市,投身于热爱的教育事业,应聘为某公立小学的教师并通过了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了步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光荣的人民教师。

  2021年9月新学期伊始,经过短暂的培训,W满心憧憬地步入人民教师的行列。学校为锻炼新晋教师,对其委以重任,担任4年级某班班主任,并教授语文。在工作期间,由于班级秩序混乱,W在管理过程中采取体罚学生的手段,后事件升级为刑事案件,其被公安机关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一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调查

  董玉琴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走访调查,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W就职的学校位于另一城市的接壤地带,生源构成参差不齐。W的班级有几位经医院确诊为多动症和智力临界的学生,这是家长主动向学校报备、需要学校体谅照顾的对象。这样复杂的班级,可想而知平时的教育秩序和课堂纪律是比较乱的。在W短短两三个月的教学期间,班上多次出现严重影响课堂纪律的现象。学校开会也多次提及,对此年级会议、年级组长、其他任课老师、学生家长也多次向W提出强烈地要求,敦促其想办法更加严格地管理班级的教育秩序和课堂纪律,表示不能影响到其他遵守纪律学生们的学业和成长,不能给学校的教育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作为新晋教师的W,教育教学经验的不足,所用的方式方法收效甚微,学校对班主任施加的教学压力,对自身工作能力的期望,为了能给学生们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把自身的学识分享给学生们,W急切希望自己的工作能力受到学校和家长的肯定。加之回想起自身所受教育的经历,在她自己求学的那个年代,针对调皮捣蛋的学生,老师们会用竹板打手心的惩罚方式来略施惩诫,以约束自控能力差的学生。经综合考量,2021年11月底其为班级制定了新的班规,其中有一条就是让班干部记录课堂捣乱的学生名单,上课捣乱一次,记名一次,被记名一次,会被用戒尺打手心十下。在班级下午的延时课阶段,将记录名单汇总后,给予捣乱课堂纪律者以打手心的惩诫,希望以此改善糟糕的课堂纪律。但是,虽秉持良好初心,但在教学压力的影响下,其忽视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导致了严重教学事件的出现。

  2021年12月10日当天的课堂上,班上的一位李姓学生突然站起来将另一田姓学生的凳子踢倒,然后两人扭打在了一起,当时正是班主任W在上课,其及时上前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经批评教育后继续上课。在下午的延时课上,W拿到了班干部记录的不遵守课堂纪律学生的名单,然后用新订班规进行了惩诫。其中该李姓学生(非多动症、智力临界)由于自控力太差,当天违反课堂纪律被记名七次,若严格按照班规,将要被打手心七十次。在惩诫过程中,由于怕疼,李姓学生一直在躲闪,导致数次打手心的戒尺并没有打到手心,而是打到了该学生的胳膊和后背。W在打了二三十下之后,看到其哭了,就转而惩诫其他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去了,并没有按照班规惩诫完毕。

  当晚,该学生回家后在洗澡的时候,其父看到孩子的手臂和后背部分有伤痕(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就打电话询问班主任,W承认是其进行教育惩诫行为所致。W在与李姓学生家长的沟通过程可能存在误解,因而学生父亲直接打110报警。随后,市公安局警情处理中心将案件指派给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处理。

事件升级

  2021年12月11日,派出所与当地司法所人民调解中心参与了调解,在当事人W不在场的情况下,学校的校长、人民调解员、学生家长三方确定了一个赔偿解决方案,只允许当事人W签字支付赔偿款,且不能有异议。毕竟W只有25岁,也是刚刚步入社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一个人背井离乡,身边没有亲人,为了尽快解决此事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及后果,便签署了调解协议书,随后四处借钱交齐了12万元的赔偿金。同时,学校方面对其做出了停职一周、调岗其他班级任课、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取消本年度评优、晋升资格等处罚措施。按正常的事件发展脉络,此事到此就应该处理完毕,生活工作学习会进入日常的进程。

  但是,2022年是教育部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年,加之此次事件处理中的赔偿金额过高,由此引起了市公安局的重视,认为一个简单的教育体罚事件却有如此高的赔偿,担心事情并非那么简单,而要深究其因。故将此案件重新指派给学校所在区公安分局辖区的派出所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进行立案侦查,当事老师W作为嫌疑人接受了全方位的审查,所幸其一直被取保候审,继续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在2022年的4月15日,派出所重新侦查并报区人民检察院,拟以W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审查起诉。W的亲属在获知了事件的进程后,立即来深找辩护律师寻求帮助。此时,案件已被移送至区检察院正式立案,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急当事人所急,放下案头待处理案件,联系检察官阅卷并紧急约见当事人,就当时的案件情况做了详细的了解。通过细致耐心的查阅案卷材料和走访,辩护律师意识到,该案件可能存在案外因素误导案情走向的情况,于是在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后,积极与检察官沟通,立场坚定地表示,嫌疑人不可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结合客观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了论证分析,还原案件事实。抢在检察官看案卷之前把书面和口头辩护意见表达予其。

  既然要论证案件当事人不构成该罪,那么就有必要针对该罪名进行深入的分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立法背景,是近些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从媒体曝光的视频来看,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对儿童、老年人等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定的第260条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如果未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往往给予施暴人行政处罚,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关于犯罪认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关于构成该罪的处罚,刑法的规定是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W的行为,从根本上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首先,W的主观方面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和保持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使得认真学习的绝大部分同学能有一个安静稳定的课堂纪律,使自己的一身所学能更好的教育传授给学生们,不存在所谓的恶意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主观心态,主观心态不存在犯罪故意;其次,W所实施的惩诫行为,造成了学生身体体表的轻微伤,这在客观上是本可以避免的严重错误(法律意识的淡薄所致),并不属于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该罪的入罪标准必须是属于恶意虐待且达到情节恶劣),且没有对受惩诫学生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仍然活泼好动,积极上学),并不需要心理干预和调解,学生自己在笔录中都理解老师是为了约束其违反课堂纪律而实施。其他的学生家长也表示对此予以理解,认为应该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足以达到警示的效果,公安机关不应该介入。最后,法律的目的是教育和引导,惩罚只是辅助的手段,综合法律方面、案件事实的因素考虑,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合理统一,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考量,都不能认定W的行为符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更加不可能构成该罪。既然连犯罪构成要件都不符合,那么以此罪名起诉,只能是导致司法不公,对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刑法的处罚原则必须主客观效果一致,否则会导致罚不当其罪,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如果以该罪名起诉定罪,也会给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冲击,与人民群众、教育界对合理的教育惩诫行为产生误解,让教师们只能按部就班地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任务,不再发生自主能动性,认真负责地进行教学工作,更会失去工作的积极性。W的行为固然有错,教育经验的不足、法律意识的不足使其处理问题的手段和方式方法过激,没有掌控好教育惩诫的违法边界。但从其主观方面思考,其错不至于入罪,其错在没有认知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且有踏入犯罪道路的危险,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更应该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受教育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在事后已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作出了积极的赔偿,该行为所引发的后果也已让其吸取到了足够的教训。

  辩护律师经过查阅法律法规,认真仔细的研判案卷材料,走访现场,多次约见被取保嫌疑人,撰写多次法律文书,与侦查机关协调沟通等,最终坚定地认为,本案当事人不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律师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及时建议终结诉讼程序,以给当事人的心理影响和教学影响降至最低。

终获不诉

  任何一个涉及刑事的案件,在案件程序进行到审查起诉审查阶段时,都没那么容易被认定无罪,加之本案涉及案外因素(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要经历退回补充侦查以及检委会的集体讨论。但不管补什么样的材料,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未能阻挡辩护律师坚定的争取无罪辩护。果然,经沟通后发现检察委的意见还是不大一致,在承办检察官的推动下,本案于2022年6月9日在区检察院举行了非公开的检察听证会(因涉及未成年人)。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担任主持人,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七位听证人员组成听证团队,听证员中有律师,更有三位学校校长,足见检察院对该案的重视程度。另外还有侦查机关代表,区教育局代表,学校代表,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团队。听证会举行了两个半小时,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后经过与会代表的激烈讨论,就案件的事实和性质问题作出了认定,认为本案就是一起教育过程中的体罚,不是所谓的恶意虐待且构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教育后果的恶性事件,没有必要将其上升到犯罪高度论处,应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协调,也适度地保护了教育工作者的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也给当事人一个深刻的教育和改过的机会。

  2022年6月15日,经过了检察听证和检委会的讨论,检察院最终对本案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使得当事人W险些因此凋谢的青春和人生重新走上正轨。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近些年来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是会针对具体案件产生认知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辩护律师在面对每一宗案件的时候,要有充分的细致与耐心,深入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和预测作用,用法律的方式方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董玉琴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从2007年开始在深圳做专职律师,长期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的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服务;现任商事预防与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在深圳市义工联、法律援助处等机构值班,办理了两百余宗法律援助案件,系深圳律协、福田区律师学院及团队讲师团讲师。

  董玉琴律师带领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尤其擅长办理毒品、枪支、走私、经济案件。被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刑辩力团队等机构授予“深圳十佳公益律师”、“办案能手”、“优秀刑辩律师”、“刑辩力导师之星”等称号。因做公益被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等部门多次表扬,因办理外国人的重型刑事案件、毒品案件受到印度尼西亚、新西兰、美国、蒙古领事馆表扬。团队长期致力于公益禁毒宣传工作,成为反毒先锋,经常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社区、学校进行禁毒宣传和授课,参加国际药物滥用学术会议。

  团队办理的毒品案件:公安部督办或目标案件多宗、百公斤级以上毒品案件多宗、保命案件多宗、无罪或不起诉或重罪变轻罪的案件多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