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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吴震、董云 | 蒙冤23年,大成律师申诉代理终获无罪——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被改判无罪

发布日期:2022-10-3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指的是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申诉难,难于上青天”这几乎成了众多刑事申诉人的口头禅,一个案件,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两级法院的审判,最后再要求重新审理难度很大。可如果案件确实有错误,我们也要坚定信心,毕竟“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是刑事申诉审查的重要原则之一。

  2020年4月,笔者代理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当时,当事人王某某自出狱后已经申诉了近20年,期间该案经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可知王某某申诉之路困难重重。笔者通过与当事人交谈、查阅案卷与历次判决书、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发现本案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根据在案证据不应该认定其构成犯罪。遂决定代理本案。

  2020年6月笔者在全面阅卷及对证据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将申诉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并多次前往最高院与接待法官沟通案情,最终该案于2022年2月被指定再审,并于2022年6月被改判无罪,现笔者正在为其代理国家赔偿事宜。

案情回顾

  王某某为晋州市某村村民,1998年其在工作中受伤,村委会无力赔偿其医疗费用,经与村委会多次沟通、协商,村委会承诺以村东果园一处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抵顶王某某的损失。王某某同意后,为了盖房便将该区域内种植的20多棵梨树砍伐。

  当地派出所遂以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其刑事拘留,A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至A区人民法院,该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经过两次发回重审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致王某某蒙冤入狱。王某某出狱后便开始进行申诉,本案于2004年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王某某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后又被驳回申诉。

律师代理

  尽管该案的证据采信存在重大问题,但是毕竟时间跨度大,又经过司法机关的多次处理,辩护人深知该案申诉难度很大。

  为此,律师团队迎难而上,经过充分的集体研究和论证,又与王某某进行多次沟通,重新收集了新的证据,反复将在案证据与新证据进行对比,最终找出该案关键事实的矛盾之处,形成最终的辩护观点。

  一、无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本案的事实是,该村村委会陆续将村东60亩梨树林陆续作为宅基地用途加以利用,当时村委会对本村村民将种植梨树林的土地用于建房,以及地上果树归宅基地人所有早已达成普遍共识。但鉴于王某某的情况特殊,村委会给王某某宅基地的目的是为了抵顶工伤赔偿金,王某某便不用向村里交款,即可以取得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村委会没必要也没有可能向王某某开收据,王某某只要同意接受涉案宅基地充抵赔偿款,按照其和村里达成的共识,此时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就应当属于王某某所有。之前其他村民在此地建房,其地上梨树都是由宅基地所有人占有并处置的。故此,可以证明王某某没有故意毁坏他人或集体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损失的数额存疑

  对于本案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即认定损失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存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及数额有误等情形,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年4月22日法发(1994)9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对赃物估价时,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而本案中并没有附估价委托书,且在案证据也没有补正,该鉴定结论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2)“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内容不完整。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结论书应当包括:1.估价范围和内容;2.估价依据;3.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4.估价结论;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6.估价工作人员签名等事项。而本案中“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无估价依据、估价方法以及过程性要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估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没有依法保障王某某的知情权,属于程序违法。本案中,鉴定结论未依法通知王某某,王某某在开庭时才看到本鉴定结论书,剥夺了王某某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以及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笔者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后,又多次前往最高院和承办法官沟通案情,陈述意见。本案于2022年2月被河北省高院指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于2022年6月改判无罪,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办案感悟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在程序上越往后难度越大。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裁判生效后的最后救济渠道,在司法机关自我纠错主观能动性较弱的情况下,作为该程序启动前提的“申请再审”便成为当事人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

  刑事申诉仍是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难点、痛点。案错意味着追责,各方利益纠葛、错综复杂,司法机关对于疑案多数情况下还是会采取维持原判的惯性思维,导致大量疑案无法得到客观的评价。

  而近几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诉讼程序的救济力度不断提高,使得一些重大冤假错案得到昭雪,燃起了受冤者的申诉希望,也增强了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信心,同时对司法机关办案起到了事后监督的作用,使我国司法环境不断改善,最终形成良性循环。

  王某某23年冤案昭雪,再审改判无罪,离不开当事人的执著和追求正义的决心;离不开家属的支持与付出;离不开代理律师的专业与努力;离不开最高院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勇于担当;离不开我国司法环境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律师简介

  剧吴震,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成经济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的辩护与代理。

  董云,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申诉、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辩护与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