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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伟、杨俊 | 一起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定性辩与量刑辩

发布日期:2023-02-02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引言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比特币、泰达币等新型虚拟货币受到大众热捧,但也被不少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对象或工具。近期团队律师办理了一起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技术负责人非法经营案,平台非法结算金额累计450亿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的定罪量刑,公安机关、检察院(包括上级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和法院,都持有不同的意见。经过团队律师坚持不懈地积极辩护,本案阶段性取得了如下辩护效果:

  1.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罪名由非法经营罪辩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重罪变轻罪;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建议从第一次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辩为第二次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及罚金均大幅下降;

  3.法院审判阶段,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辩为判决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实现了比缓刑效果还好的“实报实销”且当庭释放的结果,罚金亦再次大幅减少。

二、基本案情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8年底至今,犯罪嫌疑人徐某在犯罪嫌疑人孙某(另案在逃)指使下,成立“沃纳特公司”,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搭建“OTC365”、“聚宝盆”虚拟币交易平台。嗣后,指使平台客服利用境外聊天软件,以0.3%-1.8%不等的通道手续费,招揽黑灰产商户。同时,平台为躲避侦查,大肆招募人员并充当平台“交易员”,即“交易员”使用本人的银行账户接受黑灰产资金,再将本人的虚拟钱包地址提币至平台控制的虚拟钱包的模式,完成了违法资金的快速洗兑。经查明,平台非法结算金额累计450亿余元,非法获利7亿余元。犯罪嫌疑人徐某作为平台境内技术负责人,负责管理技术团队、对接境外运营团伙,并为平台提供日常维护、测试、升级等服务,从中非法获利147.6万元。

  犯罪嫌疑人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应予追诉。

三、辩护过程及效果

  根据起诉意见书的指控,本案系一起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技术负责人非法经营案,非法结算金额高达450亿余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本案涉及虚拟货币领域专业知识,我们的总体辩护思路是,先搞清楚涉案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技术原理和背景知识,再结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寻找有效辩点。具体如下:

  (一)辩护前置问题清单

  针对本案这种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我们认为应先搞清楚技术原理和背景知识,再谈法律。为此,我们给自己设定了一个“辩护前置问题清单”,在弄明白这些前置问题后,才有可能进行有效辩护:

  1. 什么是虚拟货币?

  2. 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

  3. 虚拟货币平台的运作原理?

  4. 虚拟货币平台如何帮助非法结算资金或洗钱?

  5. 虚拟货币刑法规制的司法现状?

  6. 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类案裁判规则?

  (二)定性辩护: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经营行为如何定性?

  针对起诉意见书的指控,我们认为,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非法经营罪应满足“违反国家规定”要件,根据《刑法》第9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然而,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来看,目前并未有“国家规定”明文规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涉案平台经营行为不违反“国家规定”,故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要件。

  第二,起诉意见书指控本案属于非法资金结算型非法经营,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3条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可见,支付结算的两头是合法资金及其金融表现形式。然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可见,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并不属于《支付结算办法》的支付结算,因此,涉案平台上进行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也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资金支付结算”。

  第三,非法经营罪的本质是违反国家专营制度,只有存在合法经营,才有非法经营问题,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已经属于国家禁止经营领域,不属于行政许可经营的范畴,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量刑辩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量刑?

  1.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提出定性辩护的同时,我们也提出了量刑辩护意见,但第一轮意见未被完全采纳,检察院给予的量刑建议只是从一开始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降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跟当事人充分沟通及释明后,当事人仍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次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次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做完认罪认罚等待被羁押的当事人签字期间,我们抓住当面交流的机会再次向检察官充分表达了我们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辩护意见。就量刑而言,控辩双方的争锋主要如下:

  控方认为:本案应以“司法审计报告认定的涉案平台进账流水金额19亿余元”的犯罪事实进行量刑。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当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时,可以相关数额(平台进账流水金额)进行量刑。

  辩方认为:本案应以“诈骗资金流经涉案平台金额4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进行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理由:

  (1)帮信罪中的结算金额应以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为前提,而涉案平台进账资金可能是犯罪资金,可能是违法资金,也可能是合法资金,在没有证据证明进账流水金额19亿余元均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况下,不能据此量刑。而在案证据证明仅有40万余诈骗资金流经涉案平台,故应据此量刑;

  (2)至于《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中的“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这只是入罪标准,而不是量刑根据,不能以该相关数额(平台进账流水金额)进行量刑;

  (3)根据受理法院类案裁判规则,帮信案均是以被骗资金数额的犯罪事实进行量刑,被骗资金40万左右,一般量刑在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罚金在七至九千。

  (4)关于量刑平衡问题,如给平台技术负责人徐某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那么未到案的实控人孙某,性质比徐某严重得多,但本罪最高也只是3年,存在量刑失衡。

  最终,承办检察官被成功说服,经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后,过了两周通知我们重新做认罪认罚。第二次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法院审判阶段

  虽然第二次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比第一次大幅度下降,但仍没达到最理想的效果,为此,即便是简易程序,我们仍积极采取“进攻式”辩护,对量刑提出意见,尤其是附上受理法院类案裁判情况,希望法院能够同案同判。

  最终,法院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从轻调整,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由于开庭当天被告人徐某已被羁押了整整九个月,故被当庭释放。

四、辩护心得

  每一次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都是一次挑战,也更是一次收获。团队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有以下三点辩护心得,略作分享:

  第一,办理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到我们盲区内的技术领域,不要用传统思维急于研究证据、法律寻找辩点,一定要先搞清楚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技术原理和背景知识,再谈法律,寻找有效辩护路径。如果本案我们搞不明白虚拟货币平台运作原理以及相关背景知识,将无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会见沟通,也很难厘清行为本质,找准找全辩点。

  第二,即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便是简易程序,我们的辩护工作不能停止,不能消极辩护,只要有理由、有机会、有可能性,我们在不减损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就应当继续采取积极“进攻式”辩护。如果本案签完认罪认罚就等法院走完简易程序直接宣判,也许法院最终仍会作出现在的判决,但也许就直接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个不确定性的另一头是当事人一年九个月的牢狱之灾,而我们的辩护工作就是凭专业、尽努力将可能性辩成确定性。

  第三,充分运用类案检索报告,以“类案同判”说服办案机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律师简介

  顾伟律师,大成中国区董事局董事、中国区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分所监委会主任、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刑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犯罪学学会理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法学院授课老师,荣获“LEGALBAND 2022年度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及“LEGALBAND 2020年度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经济犯罪”。

  顾伟律师执业二十年以来,在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杨俊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大成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秘书长,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高级合规师,荣获大成刑委会2021年度优秀青年刑辩律师,曾任职于某法院,办理诸多刑事、民事案件。

  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和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