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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秀刑辩案例 | 刘丽娟: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发布日期:2023-0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 案情简介

01

  2015年8月,林某某以其 450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为抵押与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了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500万元,用途为农业种植。借款期限1年。2016年6月底林某某还款50万元,2016年7月19日信用社与林某某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本金为 450万元,还款期限延长后,林某某截至2018年6月5日未向信用社归还款及利息为 523万元。信用社诉至法院。2019年4月24日,该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书,判决林某某向信用社还款共计536万余元。

02

  2016年6月16 日,林某某持股公司与信用社签订了中长期农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1300 万元,其用途为红枣种植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年,股东J某以名下8000 亩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林某某、J某对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截止2018年5月28日公司未向信用社归还借款及利息。信用社诉至法院,判决还款共计1394万余元。

  该县法院向林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林某某无力还款,该县法院对林某某处以罚款10万元(每案5万元)。

  2021年3月22日,林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5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25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争议问题

  争议一 林某某是否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的行为。

  争议二 林某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 法律评析申报理由

法律评析

  (一)林某某不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的行为

  1.该县法院对担保人J某名下房产查封后未进行依法处置。

  2.该县法院对8000 亩土地经营权未进行查封、扣押及拍卖程序。

  3.此案程序在法院阶段,林某某不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2020年 3月30日该县人民法院文书显示:2019 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19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公司、林某某、J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县法院对林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在其未报告的情况下做出了罚款处理。但其贷款合同中有抵押物 8000亩土地使用权,法院始终未对 1300 万贷款抵押物8000亩土地使用权采取强制执行,仍属于民事执行阶段,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抵押物进行依法处置。

  (二)林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公司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林某某及股东J某均积极配合对借款抵押的J某名下的 800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申报理由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无法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的情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故应当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为逃避义务,采取隐瞒、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产等方式而造成无法执行的,仍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处罚。行为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但本案中,林某某没有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也没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欠付款项在当地属于数额较大,信用社、法院、当地政府均密切关注。承办人曾欲以“骗取贷款罪”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与承办民警、检察官沟通辩护思路后,最终未认定林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2022年7月25日,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简介

  刘丽娟,中共党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业务二部(刑事)副主任,大成程序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新疆师范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新疆新闻广播 先锋961《法治进行时》特邀嘉宾 ,兵团综合广播 《法治零距离》 特邀嘉宾。

  获得2020年度、2021年度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青年刑辩律师”,2021年度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贡献律师奖”;大成刑辩学院2018年首期青年律师公益培训班“优秀学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2018年“优秀讲师”,2019年“优秀刑事律师”、“优秀党员”,2020年“优秀党员”;2020年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优秀特约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