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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秀刑辩案例 | 施阳:汤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

发布日期:2023-0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 案情简介

  XX装饰有限公司与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工程款纠纷。2018年2月9日10时许,孙某文、陈A、王某才、李A等四五十人以帮XX装饰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为由先后来到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门前,堵塞公司大门,并拉起横幅,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某组织员工李B、曹某敬、刘某利及保安人员等几十人穿迷彩服,持塑胶警棍、铁管在公司内戒备。期间,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汤某某在其公司建立的名为“A-OK 打黑办(新)”的微信群里发出“要人马上通知我”、“不用管他,只要进门就干”的信息。中午12 时许,孙某文等二十多人持木棍、铁锹乘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下班出厂之际,冲进厂内与周某、李B、刘某利及保安人员等人相互对骂,XX派出所民警和协警站在中问把双方人员分开并进行劝阻,在对骂过程中李B被对方人员打了一巴掌,随即双方持械相互殴打,不久便被公安人员制止。经鉴定周某、孙某文、王某才、周某帆(协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A、黄某灵(协警)不构成轻微伤。

  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汤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性的文字内容,具有召集、纠集聚众斗殴的故意,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 争议问题

  争议一 从主观方面看,汤某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否能认定其具有召集、救济聚众斗殴的故意。

  争议二 从客观方面来看,汤某某是否实施了聚众斗殴相关联的组织、纠集、策划等行为。

三 法律评析申报理由

争议问题分析

  (一)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汤某某虽然在微信群中有发布具有煽动性的文字内容,但认定其具有召集、纠集聚众斗殴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一,为应对讨薪人员的微信群并非由汤某某组建,其仅是微信群内成员之一;

  其二,汤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的具有煽动性的文字内容是对群内其他人员实施斗殴的召集、指示还是对群内汤某文等其他人员所发布文字内容的附和、拥护、赞成,亦或是情绪性的发泄相关事实不清;

  其三,汤某某并非涉案公司负责人,作为涉案公司负责人的汤某文有在微信群内发布明确斗殴意图的指示性文字内容,汤某某所发布的煽动性文字内容是否会对群内其他人员起到指示、安排作用,相关事实不清。

  (二)从犯罪客观行为看,案发时汤某某不在案发现场,未参与斗殴行为,无证据证实其有实施事前商议、事中参与等与聚众斗殴相关联的组织、纠集、策划等行为。

案件影响

  该案涉案两大企业分别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当地知名企业,社会影响较大。原审XX区人民法院对汤某某作无罪判决,XX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XX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XX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在XX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后,XX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汤某某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经历多番波折终于尘埃落定。

律师简介

  施阳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在日常办案中注重对理论与判例的研究,办案思路新颖灵活,工作高度认真负责,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公司职务犯罪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其获得的无罪判决就有两件,分别为区某涉嫌票据诈骗1700万无罪案,汤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无罪案。其承办的原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公安部督办案件,社会影响极大,入选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其曾荣获大成中国区“优秀青年刑辩律师”,大成深圳办公室“优秀青年律师”,现担任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职务犯罪辩护委副秘书长和大成深圳争议解决部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