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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秀刑辩案例 | 宋玉立: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发布日期:2023-0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 案情简介

  胡某军使用自己名下招商银行卡与金某毅、代某、杜某华、程某峰、程某、张某某等人用人民币兑换美元或者美元兑换人民币,从中获利。

  2016年3月3日至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与胡某军用美元兑换人民币,用于经营活动,累计数额9,333,002.21元,兑换外汇的过程中,胡某军获利,张某某并未获利。案发后XX县公安局冻结张某某使用的银行卡账户,冻结时内存资金271,044.71元。

  检察院以张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二 争议问题

  争议一 张某某兑换外汇的行为是否属于倒卖外汇?

  争议二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三 法律评析申报理由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虽然在刑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罪的成立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既然本罪是非法经营罪,辩护人认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重要条件。

  因此,此罪名行为人主观上的营利目的是不言而喻的。没有营利目的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经营行为,因此,虽然在刑法条文中没有体现,但可以推导得知无营利目的不构成此罪名。本案中张某某兑换外币的行为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应认定为犯罪。

  另外,根据2019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买卖外汇的具体解释,是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某是兑换,并非倒卖,也不是变相买卖,张某某仅是兑换支付货款,不符合倒卖或变相买卖,不应该构成犯罪。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裁判结果为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否要求具有盈利目的,提供了现实案例依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律师简介

  宋玉立律师,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初级顾问、本职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侦查技术教研室负责人。多年从事刑事侦查技术相关课程授课,对刑事侦查程序研究较为深入,并具心理测谎资质、有痕迹检验资质、文件检验资质。在办理案件实践中,能够在第一时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护。曾获得大成刑委会2020年度全国优秀青年刑辩律师称号。

  自2014年以来,并办理了刑事案件辩护成功案例数十起,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改判为量刑较轻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张某敏非法经营案件中,经过辩护,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张某敏无罪;王某琳故意杀人案件中,一审判处死缓,二审阶段委托宋律师,经辩护将王某琳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在孙某森参与的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寻衅滋事案件中,宋律师在审判阶段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了立功减刑,将被告人从起诉书中认定的主犯改变为从犯,进而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2年4个月;谷某峰贩卖毒品案件,检察院起诉毒品(甲基苯丙胺)克数52.74克,建议量刑十五年有期徒刑,经辩护,成功打掉毒品克数45.99克,最终判刑四年三个月;姚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宋玉立律师善于钻研、求真务实、敬业奉献,用自己专业的辩护思维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