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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秀刑辩案例 | 张颖慧、刘丹: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23-02-1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 案情简介

  1997年12月,甲、乙欺骗被害人丙买下人民币约15000元的人身保险,并约定受益人为乙,程甲王乙二人为得到保险赔偿金共谋杀害丙,由甲联系丁,丁联系戊,戊(期间李某作为戊的随行人员而参与本案)纠集己、庚、辛等三人于1998年2月某日晚截停伏击丙,并持刀将丙刺死。

  案发后,甲、乙、丁、己、辛均到案。省高院于2000年终审判决,甲、己判处死刑,丁、乙判处死缓,辛判处无期徒刑。

  2022年,侦查机关对李某及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除戊在逃外,其他同案人均已归案,庚与李某同时期归案)

二 争议问题

  争议一 程序:本案李某是否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包括侦查机关是否对李某采取针对性侦查措施、李某是否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

  争议二 实体:本案李某作为戊的随行人员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 法律评析申报理由

法律评析

  程序上,在“已过追诉时效”的论证过程中,具体到李某是否存在“逃避侦查”行为的认定,由于并未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辩护人经过对学术文章及学术观点的整理,援引主流学术观点,主张“逃避侦查”应认定为“积极、主动地逃避或者对抗司法,致使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并梳理了李某自案发至今23年来的个人生活、工作情况,以证明李某在客观行为及主观心态上均不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从而主张李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限。“逃避侦查”是对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应将其认定为一个消极行为,应认定为主动、积极地促成此行为,就此而言,可以认为最高检不予核准追诉的决定是对该主张的认可。

  实体上,本案李某犯罪地位的认定错误,在案证据反映的事实主要为李某在案发前可能为实行人提供作案工具、在案发后可能参与分赃,李某未实际参与杀人行为。就故意杀人罪中未参与实行行为的人员,先要评价的是,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其认知程度范围内,后才能根据其行为是否对实行行为有实质性推动作用来认定其在故意杀人罪中的犯罪地位。就本案李某而言,主观犯意上,李某对本案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仅限于“教训丙、打架斗殴”、不具有杀人故意。客观行为上,李某仅是与戊同行,而未实际参与对被害人丙的伤害或杀害行为,辩护人以此积极进行实体辩护。

申报理由

  本案在辩护路径的选择、辩护突破点的选取、办案过程律师的办案原则和办案精神的体现、以及办案结果回应的价值意义上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积极调查取证、积极程序抗辩、注重细节

  结合在案卷宗,辩护人发现,侦查机关用以证明程对李某展开有效侦查的证据为拘留证等程序性文书,对此,辩护人经过反复核对案卷材料中的公章、笔迹,纸质材料后,提出侦查机关存在补签程序性文书的违规行为。此外,就李某本人的供述,辩护人亦就笔录材料与审讯录像进行一一比对,发现审讯录像与讯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存在矛盾,笔录记录内容与李某实际供述存在出入。

  案外证据收集上,就李某并未“逃避侦查”的核心辩护要点,辩护人积极寻找案外证据,包括李某23年来的工作单位变动、职业情况、活动轨迹、以及工作表现,包括李某的家庭情况,并把侦查机关对庚在23年间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对照,结合最高院的典型案例,寻找并深挖突破点,在案卷卷宗材料的基础上,不断搜集相关客观证据,对其是否“逃避侦查”、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论证。

  在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辩护人检索、整理把握相关的学术观点,把主流的学术观点作为论点立论,再就李某客观实际情况及案件情况进行综合性论证。

  (二)办案过程的积极沟通、坚持不懈

  在辩护思路的选择上,以程序辩护为先,同时积极进行实体辩护,综合全案的事实和程序所展现出来的证据情况以说服、打动案件承办人。

  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反复进行沟通,就案件事实和程序性问题与检察官等进行交流,现场约见承办检察官3次,电话沟通不下20次,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现场、电话及信件沟通更是频繁。且本案历时1年有余,从辩护思路到证据的搜集、辩护工作的开展是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坚持不懈的态度,办案过程中与案件承办人积极有效、坦诚互信地沟通交流,均带来了一定的办案效果,具有借鉴意义。

  (三)办案效果回应程序性辩护的价值意义

  已过追诉时效不予核准追诉的认定过程中,“未逃避侦查”作为一个构成要件,并未有具体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规定,本案最高检不予核准追诉,是对本案中李某不存在“逃避侦查”行为的确认,亦对此类案例的辩护和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重实体和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影响下,司法工作人员和辩护律师一般都非常重视实体性辩护,而容易忽视程序性辩护的价值。本申报案例中,虽然最终检察院仍认定李某存在触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但是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为由,对李某不予核准追诉,亦是最高检对程序性辩护价值的认可。

本文作者

  张颖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7年,其中司法工作经验11年,专业刑事律师工作6年,法律实务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尤其擅长重特大团伙案件的办理。

  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张律师致力于刑事风险防控和危机处理、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等业务,始终立足于刑事业务专业化,办理了包括走私、传销、非法集资、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互联网犯罪、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在内的多种类刑事案件,其中大量案件为公安部、海关总署等督办案件及各省、地市重特大案件,并在数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逮捕、不予起诉、重罪变轻罪、缓刑的辩护效果,办案风格细致独特,办案效果显著,客户满意度高。

  刘丹,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具有多年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刘律师致力于企业反舞弊调查、刑事诉讼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在案件主办律师指导下,先后协助、参与办理涉及企业反舞弊控告、涉黑、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犯罪在内的多类型刑事案件,起草了刑事诉讼程序各类文件,在企业刑事风险法律防控、刑事控告及辩护领域具有一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