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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永茂团队 | 刑事合规不起诉之外同案犯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3-02-2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件要旨

  对于企业刑事合规,应当对单位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合规整改,最终整体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案件往往包括单位犯罪也包括单位外的自然人参与共同犯罪,那么,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如对刑事合规的单位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对于同案的自然人犯罪也一并作出均衡处理,而不应该机械依照自然人犯罪提起公诉。

一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浙江省宁波市某区公安分局将虞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到案犯罪嫌疑人十名,其中虞某、周某、郑某、葛某、茅某、梁某、刘某七人为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夏某、林某、邹某三人为自然人。

  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上海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支持服务,为APP等网络软件提供CDN加速服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H500彩票网APP为境外网络赌博APP,参赌人数6500余人,赌资结算额1.88亿余元人民币,赌资充值额1.86亿余元人民币。H500彩票网APP应用中棋牌游戏中开元棋牌游戏,使用了上海某公司CDN加速服务。经查2020年4月至10月,该账号使用上海某公司CDN加速服务累计消费120万余元。

  上海某公司七名犯罪嫌疑人与公司外三名人员明知客户从事海外棋牌业务,可能涉及网络赌博,仍为其提供销售、维护服务,使该客户能够使用上海某公司CDN加速服务。十名犯罪嫌疑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十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

二 辩护思路

  本律师团队龚永茂、汪潇潇律师担任邹某的辩护人。在检察阶段辩护人主要辩护观点:一、本案系单位犯罪,符合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条件;二、邹某系单位犯罪共同参与人,应当类同单位犯罪人员处理。

  刑法总则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单位与责任人一体化归责原则。那么,对于企业刑事合规,应当也是对单位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合规整改,最终整体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共同犯罪涉及单位犯罪也涉及单位外人员犯罪,如果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那么对同案犯如何处理?在同一案件中,同案犯因为自然人而不能享受刑事合规的红利?

  本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涉上海某公司符合刑事合规考察适用条件,遂对该公司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经验收合格后对案涉公司及公司责任人员均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退回公安机关对部分人员终结侦查,并拟对同案犯即刑事合规单位以外的邹某等人提起公诉,理由有二:其一,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仅是“程序出罪”,并不是“实体出罪”,更不足以成为免除同案犯刑事责任的根据;其二,合规整改成功、达到预防犯罪效果是免除企业刑事责任的前提,但对企业的合规整改无法实现预防同案犯再犯的效果。

  对此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如对案涉公司及公司责任人员均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公司外人员另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邹某与上海某公司人员相互分工、里应外合,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并且邹某犯罪情节轻微、违法所得较小且全额退赃、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存在的多个法定或酌定宽大量刑情节,建议对邹某酌定不起诉。

  经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书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邹某具结认罪认罚,决定不予起诉。

三 处理结果

  2023年1月,浙江省宁波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 不起诉决定书图片

作者简介

  龚永茂律师,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监委会主任,业务二部(刑事)主任。专职刑事,办案逾一千三百余件,曾为警察辩护也为法官辩护,著有《刑法罪名及量刑参考》一书。

  龚永茂刑事律师团队,由龚永茂律师于2012年创建,团队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犯罪、职务犯罪,团队成员包括汪潇潇、张斌、黄明等七名律师,各成员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均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团队至今已承办大量刑事诉讼案件和专项法律事务,包括各级政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大涉税、金融、合同、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各企业单位专项刑事法律事务等,以最大程度维护客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