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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陈斌:胡某某涉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案

发布日期:2025-05-22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陈斌

案件亮点
合法的民间借贷和诈骗犯罪在实践中常常难以区分。尤其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并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常常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的愿景,有动用刑事手段干涉合法民间借贷纠纷的冲动,从而导致“借贷型诈骗”在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
但是,在借款存在合法有效担保、行为人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且行为人未将借款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即便最终借款没有偿还完毕、给出借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也不得据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既是“法秩序统一”的当然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
2012年至2014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向闻某、黄某等人借款本息共计737万元。2010年9月10日至2014年1月14日期间,胡某某以自己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87万元。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胡某某为偿还前期装修某县城关镇豪门盛会娱乐会所(以下简称“豪门盛会”)和美丽家园商务快捷宾馆(以下简称“美丽宾馆”)的债务及其他债务,虚构借款用途,隐瞒其已丧失偿还能力的真相,骗取刘某、张某某等共计370.4万元。
其他细节事实:
第一,在骗取刘某、张某某等人370.4万元的借款中,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开庭前,胡某某已经偿还近100万元;
第二,所有的借款均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人担保;
第三,有证据证明在借款发生期间,胡某某经营有美丽家园宾馆、豪门盛会KTV、咖啡馆、饭店等实体项目;
第四,没有证据证明胡某某转移、隐匿财产或将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的行为。
 
二 争议焦点
借款事实上没有偿还,并给出借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否等同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进而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 案件评析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某构成诈骗罪的逻辑是:胡某某在案发期间多次对外举债。截至案发,存在1000余万元的借款经历。而且,在这1000余万元的借款中,至少有370余万元的借款胡某某没有偿还。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胡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向他人借款。因此,胡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构成诈骗罪。
辩方认为:不能因为胡某某未能偿还借款而当然地认定胡某某构成诈骗罪。胡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应结合胡某某在借款过程中是否实施欺诈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存在肆意挥霍或隐匿借款本金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同时,辩方认为,基于以下原因,认定胡某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
第一,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胡某某存在“虚构借款用途”的行为;
第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胡某某在借款时向债权人“隐瞒其已经丧失还款能力的真相”——公诉机关没有就借款发生时,胡某某的资产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估鉴定;
第三,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胡某某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具体表现在:所有借款均存在保证人担保、胡某某有陆续还款的行为、胡某某没有逃避借款的返还等事实。
“刑民交叉”是最近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的高频热点词汇。案件到底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纠纷,实践中往往各执一词、众说纷纭、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必须秉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唯一的依据只能是刑法的规定,而不能是其他任何的部门法规定。因此,有社会危害性不等同于有刑事违法性。部分行为即便有社会危害性,但因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符合个罪构成要件,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第二,“法秩序统一原则”。一个行为如果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完全符合民法的相关规定,其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是“法秩序统一原则”的内在逻辑要求。在本案中,胡某某与各出借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完全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要求,即签订和履行合同本身就是守法行为的具体体现。如果按照犯罪处理,必将导致部门法“打架”的局面,有损法律权威。
第三,“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是保障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无法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刑法才能“出场”。
在本案中,如果公诉机关的指控得以成立,难免会导致这样的严重后果:所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借款人,都可能面临诈骗罪的刑事追究。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融资手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如果肆意动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势必对经济的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
本案的无罪判决无疑在“合法的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犯罪”之间勾画出一个清晰的鸿沟,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加了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
 
律师简介

陈斌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秘书长,大成合肥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兼秘书长,大成合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国家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大成2020年度优秀刑辩律师,安徽省刑事专业律师,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专业辩护团成员。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截至2024年年底,共办理刑事案件230余件,其中无罪辩护成功案件2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