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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丽人营案例及辩护经验分享会第一期:《毒品犯罪案例研讨会》圆满结束

发布日期:2023-04-23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号 作者: 大成律师网编辑

  2023年4月2日下午,大成丽人营案例及辩护经验分享会第一期《毒品犯罪案例研讨会》于线上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大成丽人营主任娄秋琴律师委托大成深圳办公室的董玉琴律师牵头负责。会议邀请了来自大成不同办公室的六位丽人嘉宾以及两位外所嘉宾就毒品案件的辩护经验进行分享。

  分享嘉宾分别是:大成深圳办公室合伙人董玉琴律师(丽人营理事)、大成西安办公室董事、高级顾问赵叶红律师(丽人营副主任)、大成昆明办公室定珠拉姆律师、大成石家庄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刘丽云律师(丽人营副主任)、大成广州办公室梁敏瑜律师(丽人营理事)、大成武汉办公室邓端璇律师、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莫丽冰律师、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郑丽芳律师。会议由大成深圳办公室苏月律师主持。

  会议初始,大成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大成丽人刑辩营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娄秋琴律师致辞。娄律师讲述了设立丽人刑辩营的初衷以及对丽人刑辩营未来的期许,希望在线下主题沙龙和业务合作交流会的基础上,通过举行线上案例和辩护经验分享会多种形式展现更多女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风采。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娄秋琴主任介绍了在《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一书中总结过的毒品案件十三类辩护要点,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涉毒行为、界定毒品、罪名认定、犯罪情节、特情因素、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立功表现、量刑指导、死刑辩护、程序审查等,但指出这些要点的熟练运用还需要具体案例的实践和历练,期待嘉宾干货且精彩的分享,也预祝第一期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嘉宾分享环节,每位嘉宾都在有限的时间内紧扣主题进行了精彩分享。

  第一位嘉宾董玉琴律师以《准确认定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主要内容如下:

  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异,董律师分享了一个亲办的成功改变定性的案例。案例中,警方在当事人家中查获大麻2公斤,摇头丸24克,同时还在现场抓获三名吸毒者。一审判处当事人贩卖毒品罪8年,容留他人吸毒罪9个月,两罪并罚8年3个月。发回重审后,重审一审改判当事人贩卖毒品罪4年,非法持有毒品罪7个月,容留他人吸毒罪8个月,最终合并执行5年。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的“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由于大麻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3000:1,本案中2公斤的大麻折算后还不足1克海洛因;而摇头丸和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2:1,24克摇头丸折算后是12克海洛因,如果把摇头丸认定为贩卖的话,当事人就要面临7年以上的刑罚,因此这24克摇头丸属于贩卖还是非持就显得尤为重要。董律师在辩护中援引上述规定,并充分论证了涉案摇头丸的性质,最终法院认定摇头丸为非法持有毒品,从而为当事人减少了三年多的刑期。所以,准确区分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位分享嘉宾赵叶红律师分享了制造毒品案件的精细化辩护。赵律师分享的案例中,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是否主观明知涉案药品是毒品。案件在实体上辩护难度较大,赵律师通过紧抓程序辩点,最终取得存疑不起诉的良好结果。

  赵律师总结的办案经验有以下几点:第一,依法维权,争取会见。维权的三点心得:1、若接受了重大案件的委托,判断案件可能是无罪,但在会见过程中遇到障碍,可能是侦查机关为获得有罪供述而设置障碍,这种情况下要坚决维权。2、律师有礼有节地维权,还可以促使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主动检视自己的侦查方式,纠正不当的侦查行为,从而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3、律师要对维权的难度有充分的认识,克服急躁的心理,耐心和办案人员沟通,立场要坚决,但态度应该是温和的。

  第二,为当事人不屈不挠争取权利。本案在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请求不批准逮捕两条路同时走,过程虽然曲折,但最终取得了取保候审的成果。

  第三,精细辩护,终获不诉。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经过两退三延,律师提交了三次辩护意见,并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赵律师特别强调,重大案件即使在前期取得了不批捕的结果,律师也不能放松警惕,在审查起诉阶段仍然需要发力。

  定珠拉姆律师通过自己办的案例分享了体内运输毒品案件辩护思路。

  首先,关于运输毒品案件中“自首”情节如何认定。定珠拉姆律师办理的卢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45.56克一案中,关于自首的证据存在矛盾记载,她通过着重审查《抓获经过》、《医院医学影像科DR检查报告单》、《现场盘问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毒品提取笔录》、《庭前及庭审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进行事实和法律分析,发现了材料之间的矛盾点,通过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医院x机器检查前或是在抓获现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前主动承认藏毒事实的,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

  其次,关于体内运输毒品案件里“被胁迫”“受雇用”情节如何辩护。定珠拉姆律师分享的案例中,这类案件一般是上家采取境内提供免费车费及食宿或高薪的噱头,将被告人欺骗诱导到境外后就立马收缴他们随身携带的身份证、手机等财物,语言威胁,肢体殴打,不让其吃饭、睡觉,逼迫他们录制自愿吞毒的视频、在运毒过程中不定时发送定位、不接受指定命令则利用其家人进行威胁等方式,这些均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被胁迫情节。此外,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以及庭审陈述,都能反映出运输毒品犯意的提起者、运输毒品的安排者和决策者都另有其人,当事人对于运输的为毒品、毒品的品种、运输的路线都无法知晓,都属于被迫听从命令,仅仅只是运输的活体工具,更多的是体现一种从属性、辅助性地位。再结合他们的年龄、阅历、和认知状况,都可以证实是被胁迫、受雇用运输毒品,是从犯,最起码排除不了受雇运输毒品的可能性,从而为当事人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机会。

  与谈环节中,刘丽云律师分享了毒品鉴定相关问题,其中有四个比较特殊的鉴定问题需要进行着重审查。

  第一,毒品案件阅卷中,要注意审查关于提取、扣押毒品的过程描述。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对检提取、材扣押程序的合法性重视程度不够,或提取的检材范围有限;提取、扣押后的检材保管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的情况。

  第二,要注意审查关于毒品拆封,取样过程的描述。“两高一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在毒品称量、取样、送检的环节,对毒品的编号、名称以及对毒品外观等特征的描述应当与笔录和扣押的清单保持一致。检材的提取数量是否有记录、检材与原始的提取物是否为同一物、检材提取时间与鉴定时间的间隔长短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等问题都需要注意。

  第三,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会将所缴获的毒品全部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处理,如果存在涉案毒品数量较多,品种繁多的时候,就有可能为了省事儿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送检的毒品进行鉴定。因此,律师要注意审查对在不同地点缴获的多个包装的毒品是否进行了分组鉴定;对存在差异、多个包装的毒品是否进行了分组鉴定等。

  第四,要注意审查鉴定意见中鉴定过程的描述。鉴定意见是技术评价而非法律评价,如果没有鉴定过程记载,就无法判断该鉴定意见是否能够采纳。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没有过程描述直接出结论的,这种情形需要注意。

  梁敏瑜律师就《新型毒品犯罪辩护要点》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梁律师提出,辩护人可从列管对象、列管时间、列管地域等方面,围绕行为人主观、毒品数量、社会危害性等维度,找到此类犯罪案件辩护要点。

  列管对象:

  1.部分新型毒品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对具有药品性质的物质,如果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而使用、贩卖,案件存在不属于毒品犯罪的辩护空间。

  2.如果行为人以非列管物质为原料制造出受列管物质(成品),可从行为人主观对化学反应的可能性,以及对成品性质是否明知,来发掘辩护要点。如果行为人对原料有可能制造出受列管物质的可能性不明知,也对成品性质是受列管的物质不明知,则可以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不构成毒品犯罪的角度考虑辩护要点。

  3.很多新型毒品需要借助载体吸食,比如通过电子烟、饮料、食品等,而非直接吸食。针对此特性,实践中对毒品数量如何确定存在争议。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同时也要注意到司法解释、相关会议精神作此做出的例外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反映的指导意见——把握新型毒品区别于传统毒品的不同之处,综合考虑新型毒品的纯度和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客观科学地确定犯罪数量。

  列管时间:

  1. 近年来,我国陆续对新型毒品进行列管,即不同毒品受列管的时间不同。若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行为从受列管前持续至列管后,则列管前涉及的数量不作为毒品犯罪的数量来认定可以作为辩护要点。

  2. 如果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行为,发生在列管后较短时间,辩护人可以考虑,以涉案毒品受列管时间短,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作为辩护角度。

  列管地域:

  我国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在国际社会上走在前列。如果行为人将列管毒品运输、贩卖到境外,但输入的地区或国家未对此类物品进行列管,辩护人可以考虑,以涉案毒品没有在国内流通,流入地没有对此类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作为辩护角度。

  邓端璇律师分享了其亲办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运输毒品罪死刑案件辩护经验。案件经过两次退侦,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邓律师代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三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缺一不可,不宜区分主从犯,前两位被告均判处死刑,最终邓律师辩护取得发回重审的好结果。

  邓律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辩护:

  1.事实不清,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满足具有运输的目的、具有获利的结果、不是毒品的所有者等要件。

  2.从证据上来看,本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未能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3.本案存在非法证据及程序违法的情况。

  4.另一名关键的同案犯(陈某)并没有一并同案移送审查起诉,而是以证人的身份出现,一审完全采信其证词,陈某另案起诉并判处无期徒刑。

  5.主从犯方面,大连纪要规定: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6.死刑的判定方面,多个法律规定,毒品案件判处死刑要特别慎重,对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罪责最大一名主犯判处死刑。

  毒品案件中的管辖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莫丽冰律师就此分享了毒品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辩护经验。

  1.毒品流入地的二次转移流入地没有管辖权。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 [2007〕8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2.毒品案件联合办案中,移送管辖需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中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移送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最后一位与谈嘉宾郑丽芳律师分享了《新型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新机遇与新挑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新机遇:新型毒品案件当中,尤其是麻精药品类毒品案件与传统毒品最大的区别在于新型麻精药品同时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麻精药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有效辩护空间比传统毒品要大很多;另外一方面是办理这类案件要重视管辖。

  郑律师也结合亲办案例强调,涉案药品是否属于毒品、什么情况下属于毒品;销售药品的行为是属于毒品犯罪还是属于非法经营药品或者是其他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就要关注行为人是否明知涉案药品是管制药品,是否出于医疗目的销售麻精药品,案件中的下家是否属于吸贩毒人员,以及毒品有无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大小等因素。

  二、新挑战:毒品犯罪辩护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储备,才能决胜法庭。

  郑律师还分享了分享了一个冷门知识点,其实药品也具有唯一性编码——药品识别码。201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和202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那么上述两个文件都指出,不管是药品追溯码还是药品识别码,都是用于唯一标识药品的代码。

  所有嘉宾分享结束后,娄秋琴主任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精彩总结和点评。娄主任表示,这次活动准备时间虽然短,但每位嘉宾的分享都干货满满,为毒品犯罪的辩护提供了案例指引和经验,也为丽人营接下来的线上活动开了个好头。大成丽人刑辩营立足于大成,但不限于大成,今后丽人营还将举办各种线上线下活动,欢迎律师界各位同仁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