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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焦点"解析"律师退庭"背后职业伦理与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面是人命关天,如何实现探求真相的诉求;

  一面是法庭之上,如何维护法律至上的威严;

  此情此景,你会如何选择?

  “杭州保姆放火案律师退庭事件”已过去半月,而关于这个事件带来的理性思考与专业分析却始终未曾停止。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律师是否可以退庭?

  审辩关系中,双方应该秉承怎样的职业伦理?

  诉讼策略与违规行为之间的界限应如何划分?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中,有哪些内容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

  针对这些律师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了“刑辩律师职业伦理与诉讼策略研讨会”,邀请了30名来自法学界、律师界的知名专家和刑辩精英们,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职业伦理建设、权益救济制度和完善立法等不同视角展开了一场精彩的观点交锋。

焦点一:律师的退庭行为是权利还是失职?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律师能否采用退庭的方式作为诉讼策略,这是权利还是失职?对于这个问题,与会律师直言:“诉讼策略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效发挥作用,更需要精进的专业能力作为支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认为:

  退庭也许可以实现拖延一定的时间,但是真正的诉讼策略则是高水准的专业能力。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司法官员和法庭,未经允许冒然退庭的做法有待商榷。另外,律师的角色定位应该是站在法官审判的帮助者而并非对立面上,律师应结合案情研究法律、寻找案例,并把它们提炼出来,尽可能重视书面语言的表达的形式,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形成书面文字递交审判者。如遇到司法不公的情况,要通过专业判断和能力与不良现象进行抗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陈雄飞律师理解:

  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是种失职,而非一种律师权利的表现。如果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原则上可以向律协反映,向同级、上一级检察院控告和申诉,也可以当庭提出异议,如果法官不允许律师的请求,可申请复议,如复议后法官仍然不同意,这时必须尊重法院的决定,可以把异议要求法庭记录下来,在庭后向同级检察院去申诉、控告,或者把当庭记录下来的异议作为将来上诉的理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戚晓红律师指出:

  从国际刑辩视角来看,在加拿大,如果律师出现当庭退庭,把自己的当事人留在法庭上孤立无援,将或被法庭剥夺权利,或面临藐视法庭的指责和律师协会的处罚。

  不可回避的是,律师在开庭或办案的过程中确实会遇到一些正当诉权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靠退庭来解决问题吗?

  比如,证据不予调取就不能辩护了吗?管辖权异议没有被采纳,应该怎么应对?与会律师代表纷纷支招破解:在刑事诉讼中,当律师无法调取证据,检察院应调而不调时,完全可以从证据不足的角度提出异议。关于管辖权的问题,确实认为有管辖、有回避的问题,该移交不移交、该回避不回避,二审肯定要发回重审。

  总之,律师可以对某一个法庭过程有异议,但是不能对整个审判持怀疑态度,应该在审判程序范围内依法办案。在这个庭审阶段不能实现的诉权,可以设计在下一个阶段解决。如果律师采取一些不正常的手段让当事人的生命延长了一段时间,这仅仅是对当事人负责,而没有尊重基本的法治精神。

  那么,是不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就不能退庭呢?与会律师给出的答案打开了更多的可能性。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认为:

  退庭也许可以实现拖延一定的时间,但是真正的诉讼策略则是高水准的专业能力。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司法官员和法庭,未经允许冒然退庭的做法有待商榷。另外,律师的角色定位应该是站在法官审判的帮助者而并非对立面上,律师应结合案情研究法律、寻找案例,并把它们提炼出来,尽可能重视书面语言的表达的形式,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形成书面文字递交审判者。如遇到司法不公的情况,要通过专业判断和能力与不良现象进行抗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表示:

  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需要依靠退庭的方式来解决,一定要在合法合规的范畴内运用。比如,律师需要对庭审状况进行预判,与当事人提前沟通协商,并让当事人在适当的庭审环节解除与律师的代理委托等,从而实现退庭的“等价效果”。

焦点二:证人出庭制度在实践中缘何困难重重?

  从媒体报道中我们了解到,“杭州保姆放火案”庭审中律师申请证人出庭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成为了事件发酵的暴风眼。在我国的刑诉法框架下,证人出庭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庭。在这个背景下,辩护律师提出证人出庭的要求是否合理应该由谁来认定、怎么认定?

  这一问题同样引发了与会来宾的热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认为:

  退庭也许可以实现拖延一定的时间,但是真正的诉讼策略则是高水准的专业能力。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司法官员和法庭,未经允许冒然退庭的做法有待商榷。另外,律师的角色定位应该是站在法官审判的帮助者而并非对立面上,律师应结合案情研究法律、寻找案例,并把它们提炼出来,尽可能重视书面语言的表达的形式,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形成书面文字递交审判者。如遇到司法不公的情况,要通过专业判断和能力与不良现象进行抗争。

  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认为:

  证人是不是应该出庭,第一要看对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是否有必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认为:

  退庭也许可以实现拖延一定的时间,但是真正的诉讼策略则是高水准的专业能力。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司法官员和法庭,未经允许冒然退庭的做法有待商榷。另外,律师的角色定位应该是站在法官审判的帮助者而并非对立面上,律师应结合案情研究法律、寻找案例,并把它们提炼出来,尽可能重视书面语言的表达的形式,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形成书面文字递交审判者。如遇到司法不公的情况,要通过专业判断和能力与不良现象进行抗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娄秋琴律师表示:

  目前,我国很多证人证言都是书面审理进行的,这给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带来了不确定性。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证人出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证人不出庭,很多时候律师无法判断笔录证言的真实有效性,只有证人出庭之后,律师通过发问的环节才能把一个个事实展示出来。一个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可能对被告人定罪没有影响,但是证人证言很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因此,量刑作为案件审理重要的内容,要求证人出庭并非没有必要。

  然而,在法官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而律师认为证人应该到庭的状况之下,律师的权力救济要如何实现?面对“你说没有必要,我觉得有必要”的冲突,又要如何化解呢?

  对于这个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棘手问题,不仅律师代表们认为,解决这类冲突,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再进行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指明:

  作为法官来讲,首先我们要承认其在法庭上的权威和对事实的裁判权。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律师认为还没有穷尽所有的调查手段的时候庭审就终止了。法官认为调查阶段结束,往往与《证据法》里的证据相关性有关。对于那些重复性、浪费时间的证人到庭申请,法官肯定要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不容忽视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明确的界限,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界定。

焦点三:如何加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

  共同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来自不同的领域,职业伦理既有相异的一面,也有相同的一面。有观点认为,相同的职业伦理是信念伦理,相异的职业伦理是责任伦理。那么,“杭州保姆放火案律师退庭事件”又带给我们哪些关于法律人职业伦理建设的思考呢?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

  包括公检法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人除了加强职业规范性建设以外,更要加强伦理和行为规范性建设。长期以来,我们在职业的规范层次上比较重视,但对律师的行为规范、职业伦理规范的立法重视程度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所以,通过杭州律师退庭的事件,提醒我们要加强律师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的立法。同时,在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也应该增加检察官和法官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建设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相关立法和对审判者的惩戒机制尚不完善,进而引发了诸如司法机关履职不足是否要承担后果,是否属于玩忽职守等问题。王进喜教授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

  当前,关于律师的执业规则是比较健全的,比法官、检察官的相关规则要多、要细。所以,一些律师就会觉得是被约束、被规制、被限制。从这个角度上讲,我认为应该从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不能只对律师进行规则约束。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当行为是缺乏约束的,这会导致遭遇侵权的律师告状无门、受到不公平待遇等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我们期待控审辩三者之间一个形成相对平衡的关系,因为律师的执业现状是观察一个国家司法的窗户。面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通盘考虑形成顶层设计,这是程序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考虑这个部分,这是不成功的。

  我们看到,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至今已有20余年,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好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关系呢?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说: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讲,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两张皮、三张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从律师当中遴选法官、检察官,我觉得法官要从检察官当中遴选,从律师当中遴选法官、检察官是必经之路,如果不走这个路就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焦点四:诉权受到侵犯 寻求救济如何得到立法确权?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诉权被侵犯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那么,在诉权被侵犯以后,律师要如何通过救济路径、救济方法、救济程序进行维权呢?与会专家和律师代表们纷纷建言献策,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立足职业行为规范立法,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保障救济制度成为了大家的一致共识。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感言:

  “‘律师退庭’的现象给我们带来了‘具体立法’的重大启示,比如,应针对管辖异议当中的‘休眠条款’应制定司法解释,并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把‘休眠’的条款唤醒;关于律师退庭、藐视法庭等模糊的概念,应当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这为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带来了积极意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成律师提出:

  刑诉法规定的被告人诉讼权利,特别是程序性权利遭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是什么?这是一个关键问题。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就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而刑诉法对比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途径。因此,这是我们在立法层面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国外关于律师权益的救济制度和行为规范有哪些法律规定?这些经验作法又对于我国完善相关立法又有哪些借鉴之处呢?与会代表们结合办案经历分享许多颇具价值的解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朱永锐律师介绍说:

  英国法律制度设计了一个完整的对司法人员表达不满抗诉的投诉流程,律师或当事人可以通过专门的司法投诉网页向法院领导甚至是当地议员进行投诉。 2017年全英国地区,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共处理法官违纪42起,相关处理信息都会在网上进行公布。

  与之相对应,在英国法律制度下,对于律师的违规行为的处理一样严格,除开展纪律惩戒之外,还在1981年修订的英国《藐视法庭法》规定了,任何以语言或者行为来干扰或者阻挠法院正常审理的所有行为无论在法庭内发生或法庭外发生的,都定性为藐视法庭,并且可以构成违法,还可以构成犯罪。比如,以一种轻蔑的态度干扰司法秩序,以不恰当的语言向法官或者对方律师表达不满,或者向媒体公开讨论案件处理的得失利益都会被列为犯罪行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戚晓红律师表示:

  在加拿大,如果法官有不法行为,除了上诉之外,还可以投诉到法院的法官纪律委员会,惩罚手段可以从最长30天的免职一直到辞退法官职务。与此同时,如果律师在出庭阶段行为不端、动机不纯,就要剥夺律师的出庭权。因为律师是法律队伍的一员,有义务维持司法公正和法律正常秩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陈雄飞律师说:

  以美国加州为例,法官遴选会的成员很大一部分是律师,所以当地好多人说法官是律师选出来的。同时,当地还设有法官奖惩委员会。比如夏威夷州5名奖惩委员中有3名是律师,当律师涉及到被法官剥夺权利的时候,他是告状有门的。

焦点五:深化诉讼制度改革 如何落实“庭审实质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有关专家学者深有感触。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感言:

  从顶层规划上要分三步走:第一步,解决庭审实质化的问题,第二步是调整诉讼结构,第三步修改《刑事诉讼法》。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走好顶层规划的第一步——“解决庭审实质化”至关重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旨在进一步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从而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也再度将“庭审实质化”拉进公众的视野。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表示:

  庭审实质化的建设任重道远。当前,除了要在观念上转变“公检法是一家,律师是编外”的错误认识以外,关键在于在庭审实质化的建设中,要如何正确处理以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与“四大主体”改革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中,法庭的权威和尊严应该被树立起来,任何有损于法庭的权威和尊严的行为,都不应被支持的,包括《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中需要对“藐视法庭”进一步做出解释。现有的法律条款与实际有差距,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公检法来机关讲,如果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剥夺了律师辩护权,应从作为一个重大问题来加以研究,“不能打断律师发言”已经被写到相关规定当中。下一步,法官如何来保障诉讼权和辩护权,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想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加强立法的层面进行规则制度建设。

  总而言之,树立法律权威和诉讼权的有效保证是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顶层规划的第一步,是必须要认真解决问题。

焦点六:保障律律执业权利尚需哪些制度支撑?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李法宝律师道出心声: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之下,如何使律师不再处于的弱势地位,这不应通过律师个体或个案引发的关注来解决,而要通过完善现有诉讼体制和法律框架来保障律师的基本诉权。

  比如说,律师们遇到了要不要通知证人出庭或调取新证据、明显对法官的决定有异议、或对投诉和控告的处理不服,律师协会能否为律师的投诉和抗辩发声?是否可以对一些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件寻求专家意见。现在让律师们最苦恼的是面对法官的不当甚至是违法审判行为,无法为出自己的救济途径,进而引发了有人通过抗庭、新闻舆论等途径表达不满的非正常情况。

  杭州律师退庭事件就是其中之一,它让这样一个现象浮出水面:法官不同意证人出庭,却没有给出书面裁定,也没有再赋予律师进一步救济的权利。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门金玲律师建言:

  应该建立完善法庭的书面回复法律制度,对于驳回的证人出庭申请等,应该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裁定,使律师在法庭之上的合法主张得到程序性的制度保障,从而完善诉讼法制度和立法空白。

  2017年, “两高三部”出台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理机制》,规定包括律师将有权向检察机关的申诉和控告,要求一个月内给被投诉的律师答复,并向律师协会答复处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呢?对于大家谈及的维权实践困惑,吴晨律师感触颇深。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吴晨律师建言:

  “律师权益保障不仅是个案维权,也是行业维权。维权需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全国律协和各省市律协,面对律师权益受到侵犯,北京律协会第一时间出现在第一现场。呼吁大家把自己遭受侵权的经历梳理出来上报律协,以便各级律协采取行业维权的方式,与公检法机关通过签署纪要等方式来形成制度建设,从而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律协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建立“三方互评”机制,律师在开庭结束后可以通过表格对法官的庭审情况进行评价。同样法官、检察官也可以对律师进行评价,而且相关评价将作为法官评优或者提升级别的依据,可以说,通过这种行业维权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权力部门保障律师权利的方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吴晨律师感慨:

  “作为律师协会要敢于举旗、敢于发声,并且一定要举旗、发声到正确的位置上。律师维权与规范行为一定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律师执业要规范行为,要真正去做好律师本职应该做的事情,当我们的权益真正受侵犯的时候,相信维权制度一定会跟上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