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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丨涉黑案件中被指控人财产的依法处置保护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强调,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一、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责,但应当依法进行

  在一些普通的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已经涉及到不少拥有多家企业和巨量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但涉黑案件具有的经济性特征,涉案财产往往数量更多,对涉案财产的依法处置和保护就更为重要。

  除了侦查机关具有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职能外,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依法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类型的财产刑。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之后,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发布《意见》,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结合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可见,依法处置涉案财产非常重要。

  二、财产与案件的关联性缺乏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司法实践中,什么是“与案件无关”?并无清晰的界定,是造成对被指控人的财产保护不够的重要原因,应该予以重视。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是案件未决前,对查封、扣押的各类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诉法134条)

  二是判决后,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刑诉法解释367)

  侵犯被指控人财产权益的几种情形:

  定性不当,将非黑案件定性为涉黑案件,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至判决没收财产;

  判决涉黑案件罪名成立的,没收财产范围不清;

  案件侦查过程中,提前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

  将涉黑案件中,非涉黑的罪名涉及的财产,一并采取措施;

  对没有涉案的其他家庭成员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公司企业中,未涉黑股东享有的股份权益,一并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判决没收;

  羁押期间,非自愿签订公司股份或者其他财产转让协议等。

  三、律师在涉黑案件中对涉黑案件涉案财产的保护,属于辩护权内容,应予重视

  辩护人的基本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进行辩护的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也应该是重点工作内容之一。

  个人建议,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就指控罪名事实提出法律意见时,一并对司法机关处置财产的行为,甄别合法性,及时提出异议。

  及时反映诉求,阐明财产与案件有无关联性,要求办案机关将无关财产在3日内退还(刑诉第153条);

  案外人提出异议(刑诉解释第364条);

  与本案无关但列入清单的,及时向采取措施的机关申请处理(刑诉解释第369条);

  坚持判决生效后由一审法院处理(刑诉解释第367条);

  申请国家赔偿。

  (二)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申请解决;

  (三)建立完善刑事诉讼中财产保护的救济机制。

  2018年1月28日·上海

作者简介

  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与争议解决部副主任,大成刑委会秘书长。多年来专注于经济类犯罪案件辩护、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办理了大量经典案例,如全国首例美籍博士买卖人头骨案、沈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某受贿案、四川某纸业公司单位行贿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