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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嘉毅:用视频通讯破解律师“会见难”将势不可挡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律师会见难,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有人说,解决律师会见难困难重重、顾虑甚多,却鲜有一剂破解病灶的良药。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保障律师会见的条款得不到有效落实,更成为许多人心中的痛。

  对于这个看似久久徘徊不前,未得根治的难题,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韩嘉毅说:“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进步,我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视频会见必然会来,而且势不可挡。关键是看哪一代法律人能够在这个阶段做出更多的努力,让它变为现实!”

  下面,就让我们跟随韩嘉毅秘书长一起详细探寻“律师会见难”的破解之道。

律师会见难的现状:扩大解释条款成为律师会见的羁绊

  回眸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作为“老三难”问题之一的律师会见难就已经存在。彼时,《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在实践中,这个规定就被扩大的解释。所以,依据扩大解释条款律师无法会见。

  在2012年修法之后,这个问题虽得到一定的缓解,但并未得到本质解决。因为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又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律师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被扩大解读,成为了律师会见的新羁绊。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诸如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程序、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推进,让律师在实践中大量的接触刑事案件,律师的会见数量在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却是一些另类现象逐渐产生,包括律师半夜去排队、抢号。最极端的现象是前一段时间,有的律师在暴雨之后淌着齐腰深的水去会见的图片在网络上走红。这些现象背后都暴露了律师会见难的本质。

  当大家都在为照片点赞时,韩嘉毅想到的是:我们迟早有一天,也能像其他国家的律师同行一样,可以与被羁押的当事人通电话,而不必要这样冒着危险去会见。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和呼吁法律的落实,不要让同行冒着风险去会见。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延伸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律师的定位。

  在看守所门前,常有一些律师挂着一块牌子:200块钱、500块钱会见一次。这对于律师形象是极为不利的。法律人肩负着国家法治良好运行的重任,应该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豪感、荣誉感,同时更应该具有超出普通人的自律性……武装着全套荒野求生的利器,汗流浃背、蓬头垢面、起五经爬半夜不是专业律师的定位。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司法正常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的群体。如果律师群体是如此不堪的定位,那说明在国家司法运行中的某些环节一定出了问题。所以,我们要改变这样的局面。

造成律师会见难的根本:办案机关过分依赖言词证据造成难题未解

  造成律师会见难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争论已久。

  在韩嘉毅看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办案机关对于口供的过分依赖。如果一个案件没有任何言词证据,完全依靠客观证据。那么,办案机关还会担心律师会见影响案件侦查和审判吗?正是因为很多案件过分依赖于口供,所以造成视律师会见如大敌的心理。这就是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观念没有彻底转变造成的。

  第二个原因是立法。目前的立法仅仅是政策性立法,比如,要求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多少个小时之内去会见等。但如何对未能会见的情况进行制裁?有没有程序救济等却没有规定。于是造成办案机关不让律师会见不必承担后果的“零成本”现状,这使立法发挥了与原则和口号一样的作用,过分相信司法人员会依法办案是不可行的。

  想要打破立法上的壁垒,其实只要从立法上作出规定:“没有在依法会见期间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排除”。如此以来,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

  但是,目前的立法过于犹豫,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来看,通过立法改革来解决律师会见所面临的困惑,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研讨的过程。在实践中要彻底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也需要一个很漫长的认识过程。

  当然,我们也看到了许多改善之处。在实践中,看守所在采用网上预约等各种方便律师会见的方式。有些看守所甚至把律师会见进行分类排队,短时间的会见和长时间的会见分别排队,这样也会有利于律师的会见。许多时候律师会见并不需要太长时间。比如,在以嫌疑人、被告人为主羁押的情况下,季节交替之际,律师会见往往是对当事人嘘寒问暖。这样的会见并不涉及案情。如果把这样的情况分流的话,或对律师会见有所帮助。

会见难的关键堵点:律师会见的通信权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诚然,在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上有一定的进步。但我们仍要清醒地看到,缓解之举并非解决之道。那么,律师会见难最根本的“堵点”是什么呢?答案是:律师的通信权没有得以发挥作用。

  通信权,这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早在1997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立法时,就都明确规定律师应该有通信权。什么是通信权?按照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来看,通信权仅仅是“通信”。因为那时网络技术和网络实时交互应用并不发达,通信可能还仅仅限于写信。但是随着科技进步,这样的解释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视频会见、电话通话等,都将成为技术进步引发司法方式、司法运行进步的必然。在技术和生产力、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想要抗拒它是不可以的,是徒劳的,是比较蠢笨的。

  实践中,司法机关中的检、法两家运用视频作证、视频提讯等方式已经被试点运行。但是,到律师会见这个领域却无人提及。从本质上看,律师之所以能够和当事人会见和通信,根本原因在于律师因为有辩护权,所以可以和当事人见面、协商。

  显而易见,在个人和国家的诉讼过程当中,为了让个人和国家明显看起来力量不均衡的双方能够在一个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对抗,所以赋予了当事人辩护权。

  从辩护权的本义上讲,会见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秘密协商。国家权利应该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会见,这种协商应该是无障碍的,并且任何人都不能获取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谈话内容,更不能把它作为追究双方于不利境地的证据使用,这是国家强制力必须保障的。

  既然辩护权根本含义是律师和当事人可以面对面的秘密协商,见面只是一种手段,秘密协商才是根本目的。那么,为何不能尝试用更先进的沟通技术来替代传统通信?

  况且,这种通讯方式在国外已经司空见惯。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采用通电话方式进行交流,并且由来以久。所以,我国的律师通信条款应该被激活,应该被唤醒。

破解律师会见难的障碍、阻力和步骤:统一思想认识 逐步试点放开通信权

  如上所述,视频会见在检法机关都已试点运行。在律师会见的问题上,首先观念上还未得到重视和转变,没有认识到视频会见的重要性。现在建更多的看守所会见室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一旦全面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必将带来刑事辩护率大幅提高,建再多的看守所会见室依然不够用。我们要看到,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所带来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是远远不能配比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念的转变不仅存在于司法机关,其实很大的阻力来自于律师内部认识的不统一。许多人认为这个问题很难解决,很难实现。他们会担心,与当事人通电话的人是不是律师?怎么样核实身份?如果串供了怎么办?如果和家属通话怎么办等等。难道我们要因为汽车在马路上跑的太快会伤害人,就不让汽车上路吗?如果律师队伍自己都认为有效实现通信权有障碍、有阻力,那就更没有办法让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把通信权进行激活。所以,律师队伍首先应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当然,在目前阶段完全统一放开通信权可能有困难。不妨设置一些合理化的步骤来分批实施。比如,将盗窃、抢劫等没有争议、靠证据就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分离出来,让这些案件的律师可以通过电话跟当事人进行交流。又如,在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好多时候律师来不及去看守所会见,程序上已经临近时间节点。这样的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并没有疑义,而且特别希望采用一个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得到一个较轻的处罚,这种案件就可以给律师和当事人一个通信权。

  现在通讯技术如此发达,通讯设备成本也很低,2000块钱就可以买到10部手机,而这样简单的10部手机对于看守所来说,完全能够解决律师和被羁押的当事人通话问题,与用纳税人的钱大规模建立看守所会见室、让广大律师大费周折地往返与不同城市的郊区看守所相比,其运行成本非常低。所以,当前需要让通信权的法律条文真正的被激活。

  法治的发展是靠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在法律人世代相传的接力过程中,每一代法律人都要有更多的思考。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究竟为法治建设做出哪些贡献?如果我们这代法律人在短期内能够齐心协力的同声呼唤,共同努力唤醒激活法律规定中的通信权,让程序条款切实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至少这一代法律人可以对后人讲:“我们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律师简介

  韩嘉毅,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韩嘉毅律师为公司、企业提供民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出庭解决诉讼争议,专注于企业、公司高官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刑事辩护、财产保护。在曾经的财物审计工作中,韩律师取得了助理审计师资格、会计师资格。韩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之初,将自己的服务领域定位于企业、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

  在经历了二十几年的积累、历练后,韩律师逐渐缩小自己的业务领域,走向专业化的道路。韩律师为企业、公司提供日常的法律服务,包括并购、破产、重组等;为企业、公司高管人员,避免因经营管理引起的个人法律风险;成为专业的出庭诉讼律师,办理了大量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韩嘉毅律师从2002年开始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承办、组织了大量的培训、公益宣传、司法交流、国际对话、参与司法改革提出立法建议等活动; 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第九届、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主任。韩律师还参与、组织北京市的刑辩律师的培训、业务交流、执业权利维护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