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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 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20-12-1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建设中不可获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民营企业都是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因子。因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更是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大事要事。

  去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以立法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随后,“两高两部”相继出台诸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具体举措。这一系列的顶层设计都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绘就了底色。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究竟面临哪些侵权风险?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同时,破解之道又在哪里?

  对于这些热点问题,几位杰出的大成刑辩人进行了深入解析。

  法治“晴雨表”真实反应诸多侵权乱象

  律师,常常被喻为法治环境的“晴雨表”。由于身处法律服务最前沿,他们对法治环境的“温度”极为敏锐。就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而言,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秘书长于兴泉结合近几年接受委托办理的大量案件感言,“在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并不尽如人意,甚至存在严重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

于兴泉,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秘书长

  在他看来,较为突出的侵权现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 一是,即便一些民营企业家所犯轻罪,从法律规定上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仍被不予批准取保候审,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 二是,有的司法机关穷尽一切手段追究企业家原罪,甚至许多年前的旧事也被重新调查;

  △ 三是,由于看守所对在押嫌疑人签署文件严格控制,使企业家被羁押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几乎完全丧失,造成企业民事诉讼蜂拥而至,超限额查封扣押,导致财产流失;

  △ 四是,因公权力不当使用,造成了“体检式侦查企业犯罪”等行为。

蒋运宁,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除上述侵权现象之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运宁还认为,在对民营企业家的量刑方面也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她说,目前,无论是扫黑除恶类案件,还是普通诈骗案件,企业家大多涉及处以自由刑,同时并处财产刑的罪名。“在我办理的一些诈骗案件中,有些企业家的行为依照法律仅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检察机关在量刑意见中建议人民法院对企业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财产刑,而这些企业家的全部财产远远超过涉案金额。”蒋运宁坦言,“在不考虑个案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对企业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的量刑,违反了刑事司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超过了财产处罚的必要限度。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办案机关没有很好地落实保护企业家的政策规定。”

马舒宁,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企业家遭遇侵权后,司法救济制度失灵也成为许多律师心中的痛。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舒宁结合办案经历指出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的刑事案件即便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仍然很难。一些民营企业家的陈年老案,有的已刑满释放,有的仍在服刑,无论是律师代理,还是当事人亲自送交申诉材料,多数被拒收。有时法官未看完原审判决书便下结论,声称案件判得正确不需申诉。申诉人面对这种现象备感无奈,亟待得到相关部门关注。”对此,于兴泉律师深有同感地说,“除了申诉难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押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同样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解析乱象背后两大成因 直击三大核心问题

赵运恒,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主任

  面对一些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应的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遭受影响的现象,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主任赵运恒深入归纳分析了破坏营商环境的产生原因:一是政府主导型。即因当地政府部门兑现不了前期政策,财政困难强行收购民企,或简单化推行土地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治理政策等,进而引导或者命令执法办案机关对企业施加不良影响。二是办案部门主导型。即有的案件属于异地管辖,办案部门与企业所在地政府缺乏沟通协调;有的案件是办案机关没有正确理解中央扶持民营企业的宏观政策,在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中一味扩大打击面;有的案件是办案单位为给自身创收,造成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受到侵犯;有的案件是因僵化执法造成的,在羁押措施、财产处理等方面没有顾及企业生存或者发展等。

  对此,赵运恒给出解决之道,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调,把握好刑事政策尺度。二是建立试行制度,在办案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可以征求当地政府和律师的意见,鼓励律师提供社会调查报告、企业发展报告,供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是否采取查冻扣措施和判决时参考,以弥补办案机关信息不足和判断不足的问题。

韩嘉毅,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顾问

  在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顾问韩嘉毅看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深化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政府放权和法治环境,两者缺一不可。他说,“从当前的营商法治环境来看,可以把诸多侵权现象归纳为三类问题:一是立法问题。在实体法上,有关罪名在立法上没有理清;在程序法上,律师辩护所必须的会见权被剥夺,且违法没有成本。申请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的立法规定未被足够重视和执行。二是司法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很多,但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完全落实。三是司法工具化问题。干扰司法运行的种种因素依然存在,将司法活动作为工具侵犯民事权益、介入民事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娄秋琴,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

  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一样,想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顶层设计。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娄秋琴认为需要从两个维度加以考虑,一是如何纠正已经生效判决的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冤错案;二是如何保障依法处理尚未判决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对此,她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标准、程序,加强机构和人员配置。“2018年,我办结四起民营企业家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这有赖于国家政策的引导,但我感到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障仍有不足。”娄秋琴感言。

  律师建言给出解决之道 聚焦“自由”与“财产”

  市场经济亦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如何通过法治方式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成为法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张志勇,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张志勇认为解决之道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因民事权益被侵犯不得以维权,而被刑事追诉,可以通过民事调解、协商解决的,司法机关不要擅用刑事手段,不要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犯罪来处理。另外,应该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加以考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不应予以刑事立案。二是对于案外的民营企业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财产等手段,尤其是在协助执行时注意听取被协助执行公司的合理意见,慎用冻结账户、划拨资金的执行方式,以免引发更大的经营风险。

  于兴泉律师从三个层面给出建议: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应该建立重大事项咨询专业律师制度,力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政策层面来看,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人才和就业、利税等实体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应予以法律政策性照顾;在司法实践中,应推行取保优先、羁押例外的原则,司法机关应该主动灵活推行实质上的原罪赦免。

  “保护民营企业家需要重视两个方面。” 娄秋琴律师则建议,“一是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应当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虽然放宽,但落实并不到位。由于企业家犯罪多为经济犯罪,对其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且有利于企业正常运转,能不逮捕的应当不予逮捕。二是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及企业的财产权利。应当严格区分犯罪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的界限,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与此同时,韩嘉毅律师认为,只有充分认识到律师在维护民营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和价值,才能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鼓励广大律师为繁荣发展经济做出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我们要斩断司法机关办案与经济利益挂钩的链条。任何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运行一旦与经济利益挂钩就绝不可能公正。”韩嘉毅律师直言,“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涉案财产随案移送、上缴财政。但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按比例收缴返还政策让部分司法人员忘记了初衷。所以,斩断这条利益链条,让司法回归公正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