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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恒:先刑后民或与公权大于私权等意识有关

发布日期:2020-12-1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直以来,民刑交叉都是司法实务中的“堵点”。因为受立法的影响以及对相关司法解释理解的差异,司法机关对民刑交叉案件的看法与处理不尽相同。那么,刑民交叉,究竟应该孰先孰后呢?司法实践中造成“先刑后民”规则的根源是什么呢?对于这些备受争议问题,笔者认为,产生先刑后民的规则可能与公法高于私法、公权大于私权的不当意识有关,还可能与有人认为由严格证据规则认定的刑事事实高于由优势规则认定的民事事实有关。应该尽快修改现行的不合理制度,终止刑事事实须为民事所用、民事事实不能为刑事所用的证据规则、先刑后民的程序规则等。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刑事优于民事的统一做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程序优势,就是先刑后民

  现实中只要刑事立案,一般来说民事诉讼就被中止,但如果刑事诉讼无法进行下去,两个诉讼就都被长时间“冻”住了;

  二是效力优势,就是刑事判决优于民事判决。

  刑事认定的事实,可以完全改变民事认定的事实,可以实际上推翻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这两种情况,导致了经常出现以刑事立案干预民事纠纷的现象,且长久得不到解决。

  从相反的角度来看还有两种情况:

  1、民事法官发现民事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就必须立案侦查,民事案件也就不再审理了。但问题是涉嫌犯罪是怎么认定的、有什么合理程序、民事法官是否能准确掌握刑事违法性、准确判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复杂情形、为什么移交后公安机关无需加以甄别就必须立案,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刑事责任,这些都存在很多问题。

  2、在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但在认定和启动程序上困难。法院不移交给公安,当事人到公安去报案,公安又会以正在进行民事诉讼为理由拒绝受理。

  鉴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民刑不平等缺乏理论上的正当性,不利于维护司法上的程序和实体公正。刑事案件的严格证据标准,不能在事实判断上就肯定高于民事上的优势证据标准,这是两套不能混比的证据规则。刑事上不能认定的存疑事实,也许民事上完全可以认定;刑事上已经认定的事实也未必一定优于民事认定的事实。

  问题当前,如何才能有效的解决?

  笔者认为,应当终结刑事在程序上和效力上优于民事的深层认识,树立两种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制约、各自独立的观念和操作规则:

  ※ 在认定事实上有先后顺序的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需要确定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

  ※ 在没有相关的先行认定事实的制约时,可以各自同时进行,各自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刑代民。

  应该尽快修改现行的不合理制度,终止刑事事实高于民事事实的证据规则、先刑后民的程序规则等。试图通过划分案件类型进而继续保留先刑后民原则的思路,理论上讲不通,实践上解决不了问题。同时,在民刑转化上,要注重专业谨慎、程序合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组成的联席会议予以判断。

  以上内容摘自赵运恒律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的“法·善”系列沙龙之影响力案件研讨会(第二期)——《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实务难点和操作规则分析》的发言。

律师简介

  赵运恒,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