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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宋盈 | 历经近三年,医药民营企业创始人终获不起诉决定——一起挪用公款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心得体会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张志勇、宋盈

  摘要

  挪用资金罪是民营企业家遭遇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罪名之一,往往演化为解决股东之间民事纠纷的工具。张志勇律师、宋盈律师经办的K博士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历经近三年时间,最终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书,避免公司创始人K博士遭遇不公的司法审判。检察院坚持底线原则,固然值得称赞,但是本案耗时近三年时间,直接导致K博士所在估值数亿的医药公司失去上市发展机会,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谨防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的民事纠纷,依然任重道远,道阻且长。

  一、案情简介

  K博士是最早一批留美博士,其提出“阈值理论”“自身保护”理论和“细胞脑”理论均为世界首创,为肿瘤合理治疗和药物开发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并已成为现实。K博士怀着“让世界最好的抗癌药诞生在中国”的“中国梦”回国创业,创立了癌症药物研发制造企业SD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蓝金公司”)。

  在2016年年初,蓝金公司已有12个国内外首创抗癌新药获得临床批件,其中6个在三期临床,两个完成临床待报产。蓝金公司在当时被评为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新药特色平台、SD省缓释植入剂工程技术中心,市场估值近十亿。上市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打算用八亿元人民币的估值收购蓝金公司。

  正当K博士及蓝金公司踌躇满志,准备在医药研发领域大展拳脚之际,以Z某某为首的个别小股东企图控制蓝金公司及K博士的股权、重要设备、专利技术等,将蓝金公司的主要设备、档案资料、新药申报材料、科研数据、临床研究申请资料和临床研究批件等均悉数抢走,强迫K博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取得了蓝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公司创始人K博士与小股东Z某某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双方针对股权纠纷产生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小股东Z某某向SD省某市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公司创始人K博士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某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小股东Z某某将立案决定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并达到民事案件胜诉的目的。

  根据控告人Z某某的控告事项,指控K博士涉嫌挪用资金罪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笔:

  第一笔款项是挪用股东投资款,用于理财、炒股、借贷给他人收取利息,涉嫌挪用资金170万元;第二笔款项是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房租,涉嫌挪用资金62.9万元;第三笔款项是以借款方式挪用公司款项至个人账户,涉嫌挪用资金200万元。

  二、辩护观点

  在接受案件委托后,我们积极与已取保候审的K博士反复沟通,逐一梳理被指控挪用资金的涉案款项,最终形成两轮审查起诉的辩护意见。

  在第一轮辩护意见中,我们针对公安机关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的款项进行逐一反驳,认为K博士不存在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首先,第一笔涉案款项属于公司注册资金剩余的股东投资款,根据当时股东商议的实际情况,该部分款项未入公司账目,而是由K博士代为保管,在性质上属于体外循环资金,并非挪用资金罪中所要求的本单位资金。其次,第二笔涉案款项属于K博士代为收取公司房租的款项,但是该笔款项的实际流向是全部用于公司实际经营,并不存在谋取个人私利,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挪为己用的本质特征。最后,第三笔涉案款项属于K博士的个人股东借款,个人借款200万元是客观事实,但是K博士出具借条并在一周之内将200万打入公司账户,该短暂的资金拆借行为,未超过三个月,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挪用行为。除此之外,本案涉案挪用资金在刑事立案前均全部归还,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并且全部涉案行为发生在2015年之前,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要求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第一轮辩护意见交给检察机关后,承办人对K博士案件的定性已经产生疑问,表现出谨慎起诉的态度,也希望我们能够梳理出支持K博士抗辩理由的证据。在对案卷中大量的银行流水、交易回执的梳理以及K博士提出的相关证据,我们向公诉机关提交第二轮审查起诉意见。在第二轮审查起诉意见中,我们主要结合证据向承办人提出,自2011年至2016年,K博士共为蓝金公司支出高达172余万元,多用于无法开票的临床费用;蓝金公司至今仍欠K博士股权转让款160万元、代为偿还债务2014万元以及垫付员工工资332万元等。我们认为K博士不存在任何挪用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反而为了公司利益垫付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等。

  最终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K博士不起诉。

  三、总结与思考

  K博士挪用资金案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最后取得了不起诉的无罪效果,避免公司创始人锒铛入狱的命运。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K博士个人和企业的命运、发展的黄金时机却因为这次的刑事案件的遭受重创。民营企业家K博士的遭遇并非简单的个案,而是众多以刑事手段干预正常民事纠纷案件的典型例证。K博士既是幸运的,但同时也是不幸的。企业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而法治则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谨防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的民事纠纷,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而应当贯彻刑事司法实践的始终,从而保障国家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律师简介

  

 

  张志勇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组辅负责人;北京总所业务二部副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从事监狱、劳教等司法实践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从事法制宣传、记者编辑工作,在基层检察院挂职担任过副检察长。坚持走专业化路线,专门从事刑事业务,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代理过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全国知名案件,代理多起无罪判决、不起诉、撤回起诉、死刑复核不核准、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等成功案例,出版和主编《诈骗罪研究》《当庭释放》《大成辩护人》《诈骗案件辩护实务》等个人专著和成功案件选集,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宋盈,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德国维尔茨堡刑法学联合培养博士,具有多年央企法务及刑事合规经验,在《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文章数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