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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刑事辩护需要全力以赴而非尽力而为

发布日期:2025-06-10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吕良彪

引言:所有的老板都是精神病?!
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论坛。
《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的当下,论题的主题(民营经济保护视角下的刑事辩护)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非常庆幸能够赶上今天的论坛。
论坛前十几天,我一直和其他近二十名同行一起在西南为当地知名企业及曾经的全省首富被指控强迫交易、单位行贿、洗钱等多项罪名甚至一度“被涉黑”的“专案”出庭辩护。——这个案子从立案到今天为止正好整整持续了六年,我担任排名第一的被告单位的辩护人,一审期间先后召开了七次庭前会议,紧张激烈的庭审进行了十天。回京后赶往论坛的路上又连续遭遇交通管制封路难行,平时个把小时的路硬是走了近两个小时,这和民营经济日常遭遇何其相似。所幸终于还是在发言前及时赶到会场,所以我们还是要有“路虽阻且长但我必将至”的自信。——论坛开始前,江苏某位极具传奇色彩的企业家给我发了个视频:所有的老板都是精神病!分享给大家,不知各位看过后感觉如何?
中国民营经济贡献了约50%的税收、60%的GDP、70%的创新、80%的就业和90%的企业数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诸如任正非、曹德旺、宗庆后等许许多多的企业家甚至堪称“和平时期的英雄”——善待企业、善待企业家,就是善待民生、善待中国经济。
另一方面,当下社会深刻变革之际,中国式企业家拥有着远超常人的财富、经历着远超常人的“丰富”、承担着远超常人的"重负"也面临着远超常人的“报复(风险)”,他们涉嫌违法犯罪的复杂性与影响力同样远超常人。往往,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不会是单纯的法律问题,甚至也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最近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上落实“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都是我们的自己人”,从法律上对司马南之流的攻击和吴小平之流“私营经济退场论”等谬论进行拨乱反正。
近二十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联合跨区域、跨领域的专业力量和市场、媒体、政府等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刑事辩护、谈判斡旋、诉讼仲裁、投资并购、破产重整等多元的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应对各种凶险尤其刑事危机,为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的同时保证公司不出大问题——毕竟,公司是企业家的“后盾”。结合进京二十余年的执业经历和近期集中为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辩护的感受,重点讲到三个方面问题。
 
PART 01第一个问题:中国式企业家的“犯罪”与“被犯罪”
中国式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包括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包括成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还包括因为种种原因而“被犯罪”——而“被犯罪”往往与“某类人”密切相关:
一是“他们出事”连累到企业和企业家
这样的时候如何做到既配合、又自保还能通过合适的方式获得自由,还是很有讲究的。
二是“他们进步”,或是对头找到“他们”一起收拾你
这种情况在他们“出事”之前往往“不能说”,否则他们可能让人“依法”抓捕你。这样的时候更要坚信领导的话:“别看现在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
三是社会因种种原因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时你不听“他们”招呼,那么当社会治理出现“专项斗争”之类的重大举措时,你的行为可能被无限放大、各种上纲上线......众所周知的原因,讲演中所提及的诸多生动而有效的案例文章里不展开讲。
信心的前提是安全感!
那位给我发微信的老总2004年因为“三年超宝钢”的梦想引发当时震惊全国的“铁本事件”而获刑五年;2009年刑满后重新创业,通过转型不锈钢产业东山再起并一度做到全球前三,在苏北某县年营业额稳定维持在约1700亿、国内外企业年营业额相加累计超3000亿。据称,因为每年的借款利息太高等原因去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于是他们全家都被苏北那个县的帽哥强行带走并违心签下相关文件,他的独生子甚至被刑事立案——虽然我们通过与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沟通保证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但......
前面有律师讲现在民企老总“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往监狱的道路上、不是在国外就是在润出去的道路上”可能有些夸张,但这些年因为怕受牵连在国外数年不归遥控指挥企业或是“受伤”之后心灰意懒各种躺平的,确实并不罕见。近年来,总书记也多次召开最高规格的民营经济座谈会,明确指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的自己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行政、司法机关都出台了各种各样的积极措施,近期《民营经济促进法》更是正式颁布实施。——具体落实到辩护工作当中,则是需要律师具备“融会贯通”的专业素养与“法商融合”的职业能量。
 
PART 02第二部分:为企业和企业家辩护,律师需要做到“法商融合”与“融会贯通”
所谓融会贯通,是说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甚至仅仅精通法律都还是远远不够的;所谓法商融合,是说有效保护企业、企业家,仅仅依靠法律手段也是远远不够的。——结合多年来的办案经历和近些日子的切身体会,讲三点:
第一,为企业和企业家进行有效辩护,尤其在所谓“涉黑涉恶”的复杂案件当中,需要坚持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与进攻型辩护:
一、所谓“全过程辩护”,至少包括以下应有之义:
一是辩护始于刑事立案之前
企业刑事风险出现之前会有很多预兆,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乃是帮助企业家做好“心理建设”,如何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至少不要犯下新的致命错误,具体可点击参阅《心理建设|面临凶险如何避免自乱阵脚或用力过猛犯下低级错误?》以及《企业家自救的十个黄金“第一时间”》。
二是贯穿司法机关办案始终
公安阶段就要积极沟通争取撤销案件、取保候审,前面提到过的巨额股权诈骗案就是在公安阶段撤销案件;我们在深圳办的某企业家虚假诉讼案检察机关不起诉、在江苏办的某企业家“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倒卖土地”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都是与检察机关沟通的结果。
三是案子甚至在两审终审后,也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的结束
我们办的那起企业家MBO后被控贪污受贿案,就是向高院、最高院申诉,然后向法庭及相关负责同志通过解释“权责发生制”的正确理解问题,几句话陈述理由便从法律上解释了为何贪污不可能成立,九万元干股的证据是何等荒谬,最终以当事人自认的受贿两万元“实报实销”了这个案子。
二、所谓“全方位辩护”,尤其要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律师当然要针对起诉书指控进行辩护,但为企业、企业家辩护需要考虑得更全面一些。例如刚刚结束庭审的这起案件中,其中起诉书中讲强迫交易仅涉及硫化铅锌矿,但具体强迫交易的“私自设卡不让矿料外卖”“强收矿洞拒不支付对价、强买贱买矿农矿料”三大罪状则还涉及氧化铅锌矿的问题。所以我们就得把所有问题都得讲清楚。——而某起寻衅滋事似乎更像聚众斗殴,我们就要把那起案件同时也不可能构成聚众斗殴讲明白,绝不能以所谓“辩护人不能做第二公诉人”的口号式理由回避问题。
其二,民商事领域的专业素养及诉讼仲裁、投资并购业务的专业经历,对于我办理企业和企业家涉罪的案件确实帮助巨大。前几天的法庭辩论中,法学博士出身的公诉人错误援引公司法,以出资形式存在瑕疵否定当事人实际出资的事实、以所谓转股与退股的区别否认公司分红的合法性时显得头头是道,辩护人在向合议庭详细而准确地剖析了出资、转股、分红及公司治理规则之后,也谈了自己的感受:法律人理当对法治、对法律保持敬畏——但,不能是“无知者无畏”,那会办错案害死人的!(辩护人可以理解体制内法律人那种“无奈的心狠”,但不能原谅通过曲解法律、玩弄证据、不当分配举证责任等手段所展现出来“刻意的心黑”!
三、所谓“进攻型”辩护,包括两大要素:
辩护律师一定要熟悉案卷,但绝对不能被案卷带偏了。
所谓防御型辩护便是从案卷中找出问题,摧毁控方的证据体系与证明逻辑。而所谓进攻型辩护,就是律师需要调查取证来推翻控方的“事实”。刚刚结束的这起案件中,所谓单位行贿其实就是监委刻意不出示当事人三次123万元的出资中曾经以房抵股9.8万元实物出资的证据,对此我们一方面指出控方指控的事实与逻辑错误,另一方面我们将当事人从姐姐处取得该房屋、然后将此作为实物出资、公司如何将这房屋抵给电力公司支付下属公司的电费的各项证据展示给法庭。同时提出,既然合议庭自己审阅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需要对当庭的笔录与同录中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承担举证甚至保证责任!——显然,不敢调查取证,就很难做到有效辩护!
第二,诉讼仲裁与非诉业务都是化解企业刑事风险的有效手段,要最大限度做到诉讼与非诉相互促进
这个内容也讲三点:
一要重视如何以非诉的方式解决诉讼问题
我们有家客户是一支基金,他们受让了浙江某家疫苗公司百分之五十多一点的股权,但公司创始人却在此期间联系其他几位股东实际掌控了公司。后来双方经过董事会斗争、各种协调关系甚至发展到刑事举报。
我们认为这样折腾肯定是双输,遂跟对方谈判并联系国内某家知名企业将对方的股权收购过去,然后再与新的股东进行合作。——收购价格问题虽然做了一些妥协和让步但也省了很多事避免了很多风险,而且不久后因疫情等原因导致疫苗企业盈利大赚与股权大涨。
二要懂得如何以诉讼的手段解决非诉问题
曾经,我们好不容易促成了背景复杂的某公司并购案,但在临近签约的时候出让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失踪”(后来知道是因为涉某省部级官员查处配合调查),如果长期悬而不决对目标公司将会造成毁灭性打击。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诉讼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司法确认。
三要明白如何以合同等安排化解刑事风险
前面那个案子结束十多年以后,公司原来的实际控制人向公安报案了,说是当年收购股权的股东伙同目标公司负责人诈骗了他们价值数十亿的股权!他们的理直气壮,来自他们的证据:当年办理股权转让的委托书、股东会决议上的印章是假的!而且,那上面的印章确实有问题!——这个专案从公安部一路下来,将公司当年的负责人和财务都给抓了,甚至要找当年办理并购和诉讼业务的律师“好好谈谈”!真实情况就是公司要上市了,股权价值大涨。出让股权的一方公司换了控股股东,而这股东又特牛逼。后来我直接跟专案组沟通强调几点:第一,当年双方签约时对方公司的签约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百分之九十九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第二,协议明确收购方业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三,为避免出现意外或发生纠纷,对方公司不可撤回地授权目标公司负责人持双方协议即可直接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不需要对方公司股东会决议之类文件;第四,作为专业从事投资的机构怎么可能十几年以后才知道自己名下这么大的股权被他人骗取?!而且,相关股权变更的判决书十几年前就已经送达报案人!股东变更不能否认公司此前的合同义务。——最终,这个刑事案件终止了,虽然......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法律辩护人还要善于用常识与逻辑加强辩护的力量:
刚刚结束庭审的这个案子,公诉人为了证明本案“涉恶”居然当庭举证:有所谓证人、受害人说公司负责人曾经如何凶残地将人打死还将尸体煮掉之类明显的胡说八道!
就此,我当庭对公诉人讲:
一是很诧异这样的所谓证据怎么会出现在神圣的法庭上!——如果他们经审查起诉认为属实就应该将线索转相关部门,本案也不至于现在还得重审三十三年前被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来说事儿,不移送就是失职渎职; 而如果他们明知这些胡说八道是假却依然将此等已被证伪的东西作为呈堂证供,这样的审查起诉显然是不负责任甚至同样涉嫌失职渎职!
二是很庆幸“他们”是在法庭上念出这些东西、这些所谓证人是在专案组讲出这样的话,否则对于这种明显恶意的攻击我会代当事人去法院起诉你们侵害公司商誉乃至侮辱诽谤,去公安控告你们诬告陷害!如果这些人敢在网络上这样攻击当事人乃至当地D和政府,必然会被判寻衅滋事犯罪!
第三,诉讼仲裁与非诉业务都是化解企业刑事风险的有效手段,要最大限度做到诉讼与非诉相互促进
当年我来北京做律师之前曾经做过三年律师和十年法官、审委会委员,所以刚来北京没法出庭代理或是辩护。所幸非诉业务转型比较成功,进京一年不到即当选第七届北京律协PE/VC专业委员会主任。
那时候,东北某地市政府要抓我一个当事人。为什么呢?因为我的客户接受政府“托管”成为当地唯一一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惜他虽投入多多却终是依旧无力回天。这样的时候政府要把他轰走但却不顾及他的投入与利益,不听话就要以“虚假注册”“抽逃出资”之类的“口袋罪”抓他。
后来我们跟政府沟通,跟合适的投资人联系,而且共同协调监管机关和交易所,最终通过由当地中级法院对该上市公司宣告司法破产做到“净壳”,再由新的战略投资人将自己新的业务装进来,然后政府将公司控股权以一元钱的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新的投资人,最终公司重新恢复上市交易。同时,另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对我的客户进行补偿。这样一来,企业救活了,社会稳定了,政府满意了,投资人也成功“借壳上市”了——当然,我们客户的刑事风险也彻底消除了。
篇幅原因,其他案例在此不予发布。
 
PART 03第三个问题:要重视团队合作,辩护律师绝不可“一个人在战斗”!
一是加强与当事人的合作
法庭上律师表达最重要的是说服法官;营销中律师最需要说服的是媒体与潜在的客户。但在其他情况下,律师最需要服务与说服并得到认同的,都应该是客户。——尤其是共同收集证据,实战中这点特别重要。
二是加强团队律师间合作
律师是一个需要“适度表现”的职业,辩护工作中则格外需要强调团队分工合作,共同战斗——往往日常交往只是同事,激烈默契的庭审合作之后便成为“战友”。律师的面子不是“战胜别人”也绝非“自我荣光”,而是大家共同把案子办好,彼此觉得合作乃至对抗都是值得记忆的事情。
三是加强同行及与其他专业人士的合作
我这些年只为企业家辩护,如果是官员找过来我都会尽可能介绍与之相匹配的同事同行。自己拿不下的业务可以与同事同行合作,于人于己于当事人都好。而我们与注册会计师、与法学专家们的有效合作,都曾经促成过企业家被控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以及法院宣告无罪。
时间原因,这个问题不多讲。
最后,我想说的是:
有效辩护的前提是有一个“讲理的法庭”,而当下刑事辩护沦落为“形式辩护”的最大问题便是“法庭不讲理”、“法庭不能讲理”!——如何“让法庭讲理”?这从根本上有赖于民主法治与权力监督的进步,要从我们每一个人包括体制内法律人共同“为权利而斗争”,从而改善我们的法治环境
而我们在办理达能娃哈哈国际巨额投资纠纷的过程当中,还为《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贡献了一份力量!那个修正案最重要的条款,便是约束公安机关不能动不动就以涉税的名义抓企业家。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呼吁改进中国的羁押制度,不要一出事就得抓人!绝非哪里的警察都有权从外地赶来远洋捕捞式地抓人!如果中国也能“以取保为原则、以抓人为例外”,依法让看守所里少关些人,可能问题要好得多。——这属于改善我们的法律环境
 
结语:刑事辩护需要全力以赴而非尽力而为!
 
各位律师同仁,
一直觉得有个“鸭子定律”特别适合律师行业,说的是鸭子在水面上总显得格外从容,但水底下它们的脚蹼却始终在动个不停——正所谓“优雅需要底气,华贵需要实力。你只有竭尽全力,才能看起来毫不费力!为企业和企业家辩冤白谤既需要“自由在高处、功夫在诗外”的境界,更必须落实在“但尽凡心,别无圣解”式的全力以赴的踏实工作当中,上面这个视频特别形象:刑事辩护需要全力以赴而非尽力而为!——只有我们一起坚持“说出来、说下去”“做起来、做下去”,这个世界才会越来越美好。
与大家共勉。谢谢。
 
律师简介
 
吕良彪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三十余年法官、律师从业经历;兼任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南京、武汉、大连、合肥等十余家机构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多家中国五百强企业、上市公司顾问、董事、独立董事;独著、参编专著包括:《控制公司》《我反对!》《和光同尘》《法商管理学》《中国金融改革与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