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发至今已经一月有余,在此期间,笔者看到了上海、四川、江苏三地在疫情关口快速作出反应,高效组织医护人员驰援武汉的“中国速度”;看到了24省在2天之内全面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中国速度”,看到了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各地“小汤山”医院昼夜不停工、高楼平地起的“中国速度”......
这些“中国速度”令人欣喜,令人宽慰。多难兴邦,这个国家在这样一个困难时期,显示了它无比雄厚的底蕴和力量,在为全国人民遮风挡雨。
但是今天,笔者想和大家谈的,是疫情中的另一种“中国速度”。
一、疫情中的“飞速办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截至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144件8243人;受理审查逮捕1673件2010人,审查批准逮捕1430件1688人;受理审查起诉1167件1431人,审查提起公诉869件1029人。
不难看出,在疫情全面爆发至今仅1个多月的时间,就有869件涉疫情刑事案件走完了平日里相对要更“长”一些的侦查、审查起诉流程,进入了法院审判阶段。在这869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当属最高检发布的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此案从立案侦查到案件作出有罪判决仅用时9天。
笔者为司法机关快速行动、高效打击犯罪,维护特殊时期良好社会秩序的工作感到高兴,这充分说明国家机器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依然能保持高效运转。
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笔者也不禁陷入了思考: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走完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了吗?
由于公布的仅仅是数据,并非案件办理细节,笔者不能得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有律师介入、是否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得到行使、诉讼权利的实现程度如何等情况,因此,这一疑问并不针对具体案件,而是出于一名刑辩律师对“特殊时期或环境下,刑事案件办理中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与维护”这一问题的思考。
(截图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飞速办案”是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现行刑诉法规定了被告人拥有申请回避、委托律师辩护、辨认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对起诉书发表意见、质证、举证、辩论、上诉等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权利众多,却未必人人都通晓这些权利,更未必人人都能正确行使这些权利。笔者受过多年法学教育,又通过了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在跨入刑事辩护领域并成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之前,尚不能将上述权利一一道来,更遑论毛某某这样没有相应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
鲁迅先生在《记念刘和珍君》一文中说到,“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笔者也不愿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谁,笔者并非愤青,撰文的目的是为了指出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促进法治进步。笔者认为,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即便办案机关悉数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在短短几天的时间里,他能否明白这些冰冷的法律条文意味着什么?他能否明白这一个个文字、一条条规定赋予其个人的权利该如何行使?他能否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笔者相信,法律之所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诸多诉讼权利,是立法者希望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得以有效运用,使司法工作的结果更加贴近“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等法律原则和刑事政策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让每一名待审之人都真正感受到法律所赋予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在这种超快速的办案模式之下,这些权利保障是否落到了实处,笔者认为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病毒无情人有情,既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也要严防冤假错案的产生,不能一味强调“特事特办”,过分追求效率,这有可能会导致程序正义的特殊价值无法有效实现。
(截图来源:夏都西宁)
三、“飞速办案”是否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笔者既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也关注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以实现。
在最高检的公告中,笔者没有看见律师的身影。但笔者愿意相信,在中央大力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今天,即便毛某某等人没有自行委托律师,司法机关也应该为其指定了律师进行辩护。
但笔者仍感忧心的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拥有会见、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调查取证、举证、质证等诸多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在“飞速办案”的那些案件中能够被一一实现吗?律师做的是刑事辩护还是形式辩护?
暂且不论近日全国各地因疫情原因导致律师会见频频受阻、受限的客观现实。以最高检公告的案件为例,毛某某的案件自2月5日起进入审查起诉,次日就移交法院提起公诉,2月7日就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换言之,给予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核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准备开庭材料、与司法机关沟通案件、提交法律意见的时间尚不足48小时,其中大部分时间司法机关处于非办公状态。那么在全国范围内更多的“飞速办案”刑事案件内,辩护律师能够得到的平均时间又有多少呢?辩护律师又能否确实尽到应尽之义,而不是让辩护流于形式呢?这些都是需要法律同仁们共同思考的问题。
中央之所以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之所以规定律师享有前述参与诉讼的权利,赋予律师独立辩护权,其意义就在于律师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还应当是中国法治的观察者,去发现和查找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隐忧;也应当是中国法治的思想者,去思考和研究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更应当是中国法治的建设者,言他人之不敢言,论他人之不敢论,为法律之应当为,身体力行的去推动法治的进步。
笔者认为,在这种“飞速办案”模式下,法律人应当基于法律和职业所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踩一踩刹车,慢一慢脚步。冷静的去思考一下:律师的辩护权如何得到保障?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充分表达?案件的办理是否实现了实体和程序并重?都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
(截图来源:惠州口水生活圈)
四、老生常谈的话题:程序正义必不可少
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笔者亦认为,追求实质的正义是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追求,社会稳定必须维护,犯罪之人必须打击追责。但是法律人是社会齿轮中“公平和正义”价值实现的基石,必须以理性人的视角去看待法律问题,实质正义实现的一切前提在于程序的正义已然得以实现。
正如《看得见的正义》中所言“对于那些陷入诉讼之中的当事人来说,胜诉固然是他们所竭力追求的结局,但获得听审的机会也同样重要,并具有完全独立的意义”,要实现司法的公正,就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程序正义。其目的是为了让判决结果,让实质正义形成于法庭之上,产生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与辩论之中,从而实现最终的正义。如果程序的正义被轻视、忽略,甚至跳过,那么人人都可以法律之名惩戒他人,并谓之正义。
我们见过了“指鹿为马”,才要求辨认程序必须合法;我们见过了刑讯逼供,才规定了非法证据要加以排除;我们见过新规惩旧事,才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可以说,我们今天所确立的诉讼程序,是古往今来无数法律人心血和实践的结晶,也是不可计数的冤假错案给后世的明鉴之策。
对这些程序,不敢松也绝不能松,越是快速办理的案件,越要对程序高标准把关,严防死守,越要考虑是否可以适当的“踩一踩刹车,慢一慢脚步”,才不负正义之名。
五、结语
《培根随笔·论读书》中言“读史使人明智”,在新中国成立的七十余年间,如此次疫情中的“中国速度”无处不见,每每几家欢乐几家愁。“飞速办案”确实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作为最高检典型案例,一定程度上为司法机关与律师工作开展起到指引作用。
笔者撰文的目的就是想提醒广大法律人,我们在高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及律师辩护权,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程序正义的实现,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
笔者就像一只啄木鸟,为栖身于大森林享受阳光雨露而心存感恩,发现某些树干上有害虫,果断啄之,不为其他,只为树木更健康,森林的环境更和谐。
律师简介
马成律师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委会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广东省律协刑委会委员,深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马成律师团队系由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建的专注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多数成员拥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团队成立以来,先后邀请多名高校教授、知名刑辩律师组成重大疑难案件专家顾问团,力求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最大程度的维护客户的权益。目前,团队已承办许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部分案件属于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案件。许多经典案例案情复杂,涉案标的大,广受社会关注,办案成果获得客户与同行的一致好评,例如:
✦ 公安部督办的“闪电一号”骗取出口退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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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润富豪榜前二十富豪、全国政协委员某知名企业家逃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