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虽然没有太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经验,但是有自己的想法并敢于表达,这是我选择你的理由。”
我于2016年进入律师行业,大成并非是我入职的第一家律所,却是我最向往的一家律所,以前只是仰望不敢靠近,而今我已是其中一员。
我的入职经历异常坎坷。毕业之后曾辗转于多家律所面试,但均被拒,后来终于有一家愿意“收留”,在工作一月之后,我发现与我所追求的执业理念相悖,于是毅然辞职,后机缘巧合,毛遂自荐到了大成合肥办公室,参加王金胜律师的助理职位面试,还清晰地记得2016年6月5日下午他发给我一条链接,附带一句话“我带你认识一下咱大成辩护人”,我的刑辩生涯就此正式开幕。后来我才了解到当时面试助理的人有四个,我并非最优秀的那一个,我问师父为什么选择了我,他说了开头的那一席话。
唯有专业、认真、负责才是律师的立业之本。
这是入行第一天师父就告诉我并让我一定坚持的理念。我从实习期就跟师父承办刑事案件,执业之后,也以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执业方向。一路成长过来,我深刻体会到这句话对律师职业的重要性。
我至今清楚的记得,我们承办的一起故意杀人案由死刑立即执行到无期徒刑的辩护历程。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曾两次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因心脏破裂还是因窒息死亡、心脏是生前破裂还是死后抢救导致的破裂,以及被告人主观上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害人是因窒息直接引发死亡的唯一结论。在案证据中,关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有两份不同的、甚至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第一份鉴定意见是A县公安局及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该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有基础性疾病,是因心肌间叶瘤破裂导致的死亡,捂闷口鼻和扼掐颈部是间叶瘤破裂的直接诱发因素;第二份鉴定意见是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局,该鉴定意见是案件发回重审后,距离案发已经一年零九个月根据“组织切片”作出的。该份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无基础性疾病,是因遭捂闷口鼻和扼掐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心脏破裂是被害人死亡后在心脏复苏(抢救)的过程中所形成。
以上两份鉴定意见均是由侦查机关依法委托,鉴定机关均具备法定鉴定资质,从形式上看都具备合法性。如此重大的命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却出现了两份不同的意见,根据第一份意见被告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根据第二份意见则被告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为此,我们专门到北京聘请了法医专家来帮助我们论证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同时,针对被害人的死亡特征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法医学资料,其中郭景元主编的《实用法医学》关于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特征,文章认为,从开始到终结,可分为六期:室息前期、吸气性呼吸困难期、呼气性呼吸困难期、呼吸暂停期、终末呼吸期、呼吸停止期。在呼吸停止后,心脏搏动仍可继续存在,但频率快而微弱,其持续时间因人而异,可自数分钟至十数分钟、甚至数十分钟,最后心跳停止、死亡。上述各期的长短和表现明显与否,视个人的年龄、体格、健康状态等而异,年老、体弱、患病者各期持续时间较短,麻醉者可不发生惊厥。
而心跳骤停是指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突然停止跳动,有效泵血功能消失,引起全身严重缺血、缺氧。常由心脏破裂、心脏流入和流出道的急性阻塞、急性心脏压塞等原因导致。
本案被害人王某某系二十多岁的年轻女性,如果其没有基础性疾病,当晚不是因心脏破裂导致的心脏骤停死亡,而是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那么其心脏不会在短时间内停止跳动。据被告人回忆,当晚两人争吵后,被告人为了阻止被害人骂人,一时冲动,曾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口鼻,但被害人很快倒地昏厥,被告人一边施救一边通知其母亲拨打120急救电话。根据当时急救中心医生的证言,他们到达现场时,被害人的心跳和呼吸已停止,瞳孔已散大,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
二审开庭前的一天晚上大约案发的时间,也即23时左右,我们利用百度导航,亲自驾车从该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到案发地某某小区门口进行“侦查”实验,总距离是3.2公里,因红绿灯较多,加上路线不熟,我们总共历时六分钟多。对于当地的急救车而言,在五分钟内应该能到达现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被害人心跳呼吸均已停止,我们认为不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临床特征,相反比较符合心脏骤停的死亡特征。因此,不能排除被害人有基础性疾病、系心肌间叶瘤破裂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为此我们申请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如果法院不同意重新鉴定,应当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第一份鉴定意见。
其次,即使撇开前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我们认为被告人也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有其他关于故意伤害的证据,也最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往的关系看,两人自小学时就认识,初中同学,大学开始恋爱,案发前已经同居,正处于热恋中,关系比较融洽,两人可谓青梅竹马,感情基础深厚。因此,被告人不可能有杀害被害人的任何蓄谋。
2、从事件起因看,当天下午是因为被告人接了一个异性同学的电话,被害人对此不满,两人发生口角,晚上两人回到被告人住处后已经是夜里十一点左右,但被害人收拾东西要回自己的家(与案发地相距60余公里)。被告人担心一个女孩子半夜回家不安全,于是将其推倒在床上帮其脱掉鞋,插上电热毯,阻止被害人回家。因此,被告人也不存在杀害被害人的任何动机。
3、从事发的过程看,因被害人反复从床上起来要回家,被告人就打了被害人脸部一巴掌,于是矛盾升级,被害人开始厮打并辱骂被告人,被告人情绪也变得非常激动,其多次供述说,为了阻止被害人骂人,就用一只手去捂被害人的口鼻,另一只手压住被害人的颈部,但被害人很快从床上掉在地上,昏厥过去,不省人事。
4、从殴打的手段及事发后被告人的态度看,被告人始终没有使用任何足以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工具殴打被害人,较严重的殴打是在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曾用脚(穿着棉拖鞋)跺了被害人头部一下,跺完后才发现被害人已经昏厥不能说话。被告人当时非常害怕,立即给其母亲(被告人母亲大约6、7分钟赶到现场)打电话赶紧过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从手机上搜索头部遭打击昏厥如何抢救(证据卷一第64页手机检查笔录),被告人当时认为被害人是因头部遭打击而发生昏厥。因此,从打击的手段、力度及事发后被告人的态度看,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
5、从致死原因看,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虽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但二审法院没有进行重新鉴定,那么证据存疑时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我们认为被害人心脏存在基础性疾病,生前与被告人争吵时情绪激动、厮打过程中过度用力、剧烈运动等均能引起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心脏负荷增加等心血管血流动力学改变,并遭捂闷口鼻,从而诱发心脏间叶瘤破裂,导致心脏骤停死亡。从被害人死亡原因看,也印证了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在二审期间,经多次与被告人亲属及承办法官沟通,在经济上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足额赔偿并获得谅解,也为案件最终改判奠定了基础。通过参与本案辩护,我深深的体会到唯有专业、认真、负责,才能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让律师走的更久更远。
人要常怀感恩之心。
我相信人和人之间的缘分,所以倍加珍惜并心怀感恩。
律师职业如同工匠,兢兢业业恪守专业的同时,需要传承职业的道德素养和理念,入行之初,我便能遇到良师,实乃人生大幸。
我很喜欢英国作家克莱尔.麦克福尔的小说《摆渡人》一书。里面的男主人公崔斯坦是一个灵魂摆渡人,他是一个思路清晰、经验丰富又勇敢无畏的人,他在每个日落前保护灵魂进入安全屋,躲开随时会把他们拉入地下的恶魔,穿越阴暗的峡谷和粘稠的湖水,最终让所摆渡的灵魂完好无缺地穿过荒原。每次读这本书,我就觉得师父如同书中的摆渡人,引领我一步步走向更广阔的未来。他要求我定期总结,指出我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他让我在入行之初、入行一年、拿到执业证的时候,分别交一份作业,要求是总结自己职场成长过程中的得与失;拿到执业证后他鼓励我独自承办案件,在我遇到疑难问题时,引导我理清思路,建立辩护框架;甚至我的第一次单独庭审,他去旁听并在庭后帮我复盘。我现在已形成习惯,我自己单独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在开庭之前我都要跟师父讨论多次。如果说我成长得比同龄人更快一些的话,我想是我遇到了一位好的老师。
我感恩于自己能够从众多应聘者中得到师父的认可,并教我做人做事,我感恩大成刑委会的前辈们给我力量与勇气,我感恩大成刑委会这个开放多元的平台,让我看到了不一样的风景。在各位前辈的关爱鼓励下,我会一如既往地坚守自己的刑辩梦,慎思明辨,笃行致远,走向更广阔的未来。
律师简介
冉晓婕律师,安徽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成刑辩学院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秘书,于2016年开始执业,2018年被大成合肥办公室评选为“年度优秀律师”。执业之初,冉律师就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以刑事辩护为自己的专业方向。冉律师工作认真负责、思维严谨、善良细心,独自承办或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如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刘某涉嫌诈骗案、钱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周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等,均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月被评为“2019年度大成刑委会优秀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