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作为一种稀有而又有价值的金属,一直被人们视为保值和增值的投资品。在国际市场上,黄金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美元汇率、通胀预期等。而在国内市场上,黄金价格还受到国内供求、进出口政策、汇率管制等因素的影响。这就导致了国内外黄金价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黄金溢价或折价。
去年以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际金价变幻不定,国内黄金首饰挂牌价和国际金价产生了很大差价。境内外黄金价格巨大倒挂的现象,导致黄金走私的情事不断增多,深圳海关、拱北海关等就接连查获多起黄金走私案。
如:2023年10月,深圳皇岗海关在对一辆跨境客车查验时,在该客车后轮驱动轴中的一个隐藏隔间里查获涉嫌走私的72块金条,案值约4000万元,为近年来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黄金对内走私案。10月25日,拱北海关在对一辆澳门汽车查验时,从该车司机鞋底处查获金条2块,总计2000克,案值约90万元。2024年1月25日,深圳湾海关对进境旅客检查时,在3名旅客的裤子拉链处发现改装的隐秘口袋,里面有藏匿的黄金块共5块,合计重量达1239.7克。等等。黄金的进出口有着特殊的规定,其走私进口和走私出口也面临着不同的刑事处罚。
一、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
我国对黄金及黄金制品实行限制进出口管理。企业在进出口申报前应向主管部门申领相关证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签发“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其通关系统监管证件代码为“J”。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依法实施监管。
(一)《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2.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在前列的矿产企业。
3.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4.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5.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申报流程。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货币金银部门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黄金进出口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接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接收),也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系统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扫描后的PDF格式文件。
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上传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三)申报注意事项。
1.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2.通过以下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一)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四)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境的
3.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也应当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4.《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分为“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
“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在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办一次延期手续。
“非一批一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现有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天津、成都、武汉、西安10个海关;自签发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可以在有效期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适用,最多不超过12次;未使用过或未使用完毕的,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核发机构。
(四)旅客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出入境的相关规定。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个人仅允许携带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出境。
旅客携带、佩戴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不作为重点管理,免予验核签章;超出50克的,应按货物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放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应按货物办理通关手续。
二、黄金走私进口和走私出口面临的不同处罚
实践中,走私黄金出境会被认定为走私贵重金属罪,此类案件相对较多,且案件情况往往比较严重。如2022年,刘某某等特大黄金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案终审宣判,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山东、浙江、福建及香港地区等地设立多家关联公司,采购黄金部件,安装至毫无科技含量的产品中,以高科技产品名义出口至香港地区,在香港拆卸黄金予以销售后,通过关联交易回流产品零配件至内地,以虚假方式调整零配件和黄金的发票价格,骗取出口退税。全案共计走私黄金2.9余吨出境,货值金额8.08余亿元;实际骗取出口退税1.12余亿元。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等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走私黄金入境以往主要发生在旅检渠道,多数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个别地方也有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法院(2020)吉24刑初40号刑事判决)。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47号判决中,2013年5月28日,池某乘坐粤港两地车从皇岗口岸旅检小车道入境,经现场检查,查获黄金制品一批。海关关员按相关规定现场返还了池某黄金(1块)50克,其余的黄金制品共558.6克予以扣留。经计核,上述558.6克黄金制品合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5870.77元。法院认为,池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及其制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也有即走私黄金出口,也走私进口的案件。如:2015年,深圳海关查获一起利用货柜车拖架的特制暗格藏匿黄金、钯金出入境的走私贵重金属案。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周某等人合谋将境内收购的黄金走私出境,通过其中一人在香港公司开设的交易账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他们同时还买入钯金并走私入境,向境内货主交付;一人以现金和实物(黄金)出资,具体负责向境内客户询价、低价收购黄金,一人负责在香港公司开设交易账户并实际操作,按照每日交易行情进行贵金属的买入和卖出,并负责联系组织人员利用货柜车拖架的特制暗格藏匿黄金、钯金出入境,安排人员在深、港两地藏匿、接收货物以及送货。共走私黄金出境共计6468千克;走私钯金入境共计7690.81千克,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39亿元。法院最终判决,周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亿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千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亿元。张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百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百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8百万元。
走私黄金出境和入境的罪名不同,其原因是国家对黄金等贵重金属在出境和入境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携带黄金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携带或者复带黄金出境,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据此,走私黄金及其制品出境,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理制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黄金及其制品入境,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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