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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的“术业专攻”与“融会贯通”

发布日期:2024-08-14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吕良彪

  弱小和无知不是生存的障碍,傲慢才是——别人评价你专业与否没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能把客户委托的业务做好。正如主流非主流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能把自己做成德云社、郭德纲!

  社会生活中许多问题绝非单纯的法律问题亦非仅仅依靠法律即可解决的问题,但法律又理应是解决矛盾、定纷止争、分配利益、实现社会正义最要紧的规则。律师要有政治素养但莫要有政客气,要有法律素养但莫要有讼棍气,要有商业素养但莫要有市侩气,要有文化素养但莫要有呆子气。

  ——题记

  【按:律师的“术业专攻”与“融会贯通”】曾经分别以公司风险管控、“诉并交叉”实务、PE/VC业务为例,从不同层面与多地大成同仁及律师同行交流过这个话题。加盟大成二十余年来一直聚焦公司业务,依托跨区域、跨领域的团队力量致力于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所处理刑事业务,不是为企业家辩护便是协助企业度过刑事危机;作为律师代理或担任仲裁员裁决的,几乎都是公司股权纠纷与实际控制权之争;非诉业务集中于担任大型企业的董事、顾问,或是通过诉讼仲裁、融资并购、改制重组乃至破产重整与借壳上市等多元方式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解决巨额投资争端。进京重新做律师这二十余年来,笔者甚至从未“单独完成”过一项业务,都是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与相关专业的同事、同行合作,不同区域的事务与当地优秀律师及专业人士共同完成。在此,以刑事业务为例集中向关心着我的各位师长、同行、朋友报告我对律师“专业化”的理解与实践。

  01

  前些日子刘桂明师兄重发《当年我们为什么做律师(点击即可参阅)》一文,回顾了二十年前笔者进京的第一个周末,与公安出身的钱列阳、最高检辞职的徐家力、在中国四级法院都曾工作过的钱卫清以及公证处离职的王宇等四位律师一起按照桂明师兄安排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准律师协会的同学们交流的情形。转眼二十年过去,钱卫清律师、王宇律师与我先后都加盟大成,钱列阳律师也曾在大成担任刑事业务部主任相当长一段时间后出去开办了紫华所。

  桂明师兄与不少关心我的朋友都曾问到过一个尖锐的问题:这些年来时而见你出庭辩护,时常看你代理重大民商事案件、裁决巨额股权投资争端,不时又听闻你倒腾几家大公司的并购重组......言下之意显然是善意提示笔者似乎业务太过零散不够集中与专业甚至有“万精油”律师之嫌——所幸不仅担任过多家五百强企业的外部董事或法律顾问,合作过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央国企以及宗庆后、超人李、小目标、皮带许、外星人乃至中国第一个所谓“首富兼首骗”及所属公司)都蛮厉害、涉及到的业务也都足够知名,否则肯定备受鄙视哈。

  02

  牛逼如被誉为“律师界思想家”的深圳李淳兄更是直怼:

  “你小子咋连刑事辩护都开始做了,你懂刑事业务么?!”(点击参阅《律师的专业领域与职业寿命》)

  格外感谢老哥的率真,向他报告说:

  刑事业务事关当事人自由与生命自然不是随便什么律师都可以想当然即可涉足的,但其实刑事辩护也是一个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功,甚至诸多非诉法律事务的方案也应置于刑事合规与诉讼仲裁的极端情形下进行考量(参见本文06部分内容)。而且,大成从事刑事业务的门槛自然也不会太低。

  所幸做法官的时候我便有幸参与处理过很多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做律师以来也从来不曾放下刑事业务只不过没有刻意张扬律师个人。尤其,处理公司业务从来不可能回避得了刑事问题:一旦发生冲突就要本能地防止被对方“弄进去”,必要的时候也需要有能力将对方“送进去”。——即使当年在处理“达娃之争”时,我们也得时常提防对方拿商业贿赂、偷逃税收之类问题“刑事”宗庆后先生。

  近十几年来一旦出现纠纷通过协商斡旋或采取灵活方式解决争端盘活企业的余地越来越小(点击参阅《毕竟,大家都得活下去!》),客户单位或其当家人面临刑事风险导致笔者被动卷入,却也因此逐渐得到市场认可并不断接受各地客户委托出现在为体制内央企原董事长等国企高管以及地方知名民企老总进行辩护的法庭上。——到笔者现在这个年纪和职业状态,需要本人出庭的几乎也只可能是重大刑事辩护。而且,我们这样一些相对年长、资深的律师在法庭上对同行的有效示范与激励对于法庭博弈尤其带动当地律师或年轻律师都是非常重要的。(点击参阅《公诉人十类“过于强势”的庭审习惯及其应对》)

  03

  前些年田文昌老师曾问我:

  良彪,都说你做刑事业务与众不同,能跟我解释一下么?

  遂以苏宁环球借壳上市为例进行说明:

  进京之初因刚从法院离职两年内不能做诉讼业务,遂从投资并购等非诉领域切入市场,并在重新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很快成为大成合伙人且当选第七届北京律协新成立的PE/VC专业委员会主任。当时笔者一位客户系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系当地唯一一家上市公司,却因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因为与地方政府出现分歧,当地以虚假注册、抽逃出资这样两个地方政府抓捕企业家的“口袋罪名”对我的当事人刑事立案以迫其就范。

  我们介入后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进行了严肃交涉,同时积极寻求创造性的解决方案:首先通过协调司法、监管机关及交易所乃至债权人将上市公司破产从而实现“净壳”,然后再协助引进合适的战略投资人注入相关资产与业务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进而实现“借壳上市”——这不仅彻底化解了企业家的刑事风险,也使企业得到新生,同时地方政府、社会乃至民众都能受益......(点击参阅《为企业家辩冤白谤的十种有效辩护大思路》)

  江平先生起初也“满是困惑”:

  印象中你是民商法尤其公司法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为什么总会邀请我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证呢?

  回复他老人家说:

  巨额利益争端的背后怎么可能没有权力尤其司法权力的阴影呢?!邀请您出山发声的,无一不是地方政府滥用权力抓捕企业家并试图强行定罪量刑的案件,很多案件在您的过问下最终得以避免冤案发生。江老师对此深表认同:他老人家毕业“为私权利呐喊”——而有效保护私权的前提乃是切实约束公权。

  睿智如江老师、通透如田先生,自然也深刻理解与深切勉励笔者坚持“非专门刑事律师”或“非典型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乃至“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点击即可参阅)的职业坚守。

  04

  类似思路化解企业刑事风险的案例有过多起,而且我们处理刑事案件从来不仅仅只关注企业家个人问题,而是同时致力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这些年处理最多的刑事业务,其实是帮助当地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在当家人因需要配合“专案”或“被犯罪”甚至“被涉黑、涉恶”而失去自由的时候,迅速有效稳定企业骨干队伍,尽可能消除企业内部的恐慌与惊惶失措,避免出现不应有的低级错误;有效组织日常生产经营的同时,“得体”地配合相关调查、侦查与审判工作,并在此过程中帮助企业协调与政府、与金融机关、与上下游合作商、与媒体乃至消费者的关系......毕竟,企业的良好发展是企业家保有足够底气与理性地面对风险、尽可能被公平对待的后台与根基。(点击参阅《律者如医|那些“通天”的案件,请律师还能有什么用?》)

  笔者以为,刑事律师基本职责至少有三:

  一是争取求得轻判或不判的实体结果;

  二是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例如让当事人说话以及免受刑讯逼供等;

  三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心理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怎样理性看待已经出现的问题;如何有效应对当下的侦查、调查或审判,避免再次出现不应有的错误;怎样调整好心态面对未来的生活——毕竟,心态决定状态,同样的外在情况下可能郁闷致死也可能因积极应对而情况大不相同。(点击参阅《心理建设|面临凶险如何避免自乱阵脚或用力过猛犯下低级错误?》)

  05

  在追求个案公正处理过程中,我们也总试图同时推进公共规则的完善:

  在处理达能、娃哈哈国际巨额投资争端过程中,我们提前预见到对方可能通过诸如税收等问题发起攻击,在妥善应对的同时我们也广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合作,不断向相关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建言献策,最终在各界共同努力之下推进了《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从立法层面有效约束了部分地方政府滥用司法权力随意以涉税为由抓捕企业家的情况。(点击参阅《致敬宗庆后——我所亲历的达能娃哈哈巨额投资争端(一)》)

  在处理湖北某企业家涉嫌诈骗案件过程中,针对当地警方因为当事人PS了与长者、周老虎及时任英国首相的合影便将案件定性为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不允许会见甚至不让请律师,我们申请国家保密局对以此等荒唐理由定密是否构成国家秘密进行认定,在拒绝回复后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财新、南周等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我们邀请已故蔡定剑教授等多名专家共同研讨,并结合当时正在进行的《保密法》修订工作先后向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专家建议。(点击参阅《收到笔者《律师函》的这位副省长,终于官宣落马》)

  近期,我们接触到两起案件:J省某农商行董事长被以非公职人员受贿定罪量刑,G省某农商行高管则被以受贿定罪量刑,即使涉案金额相差不大量刑却恐将相差特别大。造成二者明显不同的原因在于,前者受股东委派、经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后者则受董事会聘任,经银行党委下文任命——明明从国有金融机构辞去公职将档案关系放在人才市场毅然决然地丢掉“铁饭碗”成为市场人已多年然后加盟国有参股公司,仅仅因为国有股占小部分的公司所在党委发个文便又恢复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样的规则合理么?

  06

  通过追究竞争对手刑事责任“定点清除”重要对手从而有效达成己方战略目标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笔者则曾数次通过有预见性的非诉法律服务方案(甚至在多年以后)有效化解刑事风险。(点击参阅《警惕犯罪与“被犯罪”——中国式企业家刑事风险管理大全》)

  十几年前我们曾经处理过一起数亿元的企业并购案:鉴于股权出让方处于某种“特殊状态”,我们在签约当天调取了出让方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显示签约人系该公司百分百股东及公司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并购协议中着重强调股权转让款已全部付清;出让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目标公司负责人具体办理工商变更事宜;而且特地注明受让方凭双方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可办理工商过户手续,无需出让方另行出具任何法律文件。

  十几年后,股权出让方悍然以所谓受让方公然出具假文件将其当前价值数十亿元的股权非法占为己有为由提起刑事控告并一度导致相关公司多名管理成员被羁押!——究其原因,是出让方公司股东在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不久即已变更而原签约人不久之后便已离世,目标公司有望上市且股权价值大涨。刑事立案与抓人的核心证据,便是用于办理工商过户手续的出让人公司公章及股东会决议均系伪造。所幸,我们事先即已进行了防范并在此基础上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有效沟通,所谓涉案人员很快恢复自由。显然,如果不是十几年前即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后果恐怕很难设想。(点击参阅《党中央国务院新规背景下如何为中国式民营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

  通过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仲裁与专家论证,论证所指控的所谓犯罪行为实际上是民商事领域的合法行为,不应“机械执法”式套用刑事法条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我们也曾多次帮助客户摆脱错误的刑事追究。有兴趣的读者朋友敬请点击参阅《实战案例|MBO之后民营企业家惊心动魄的“刑事过山车”》《法制日报|转让地产公司股权即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不赘。

  07

  专业,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

  所谓“专业化”则可能是律师、律所与行业的发展趋势与标准,也可能是市场营销与忽悠客户的一种方式,甚至可能成为自我标榜与攻击同行的大棒。(点击参阅《谨防十类“律师职业病”》)

  近二十余年来,笔者有幸在大成亲身参与了中国式律师事务所沿着“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这一轨迹波澜壮阔的成长历程。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凝聚或培养出一批专业律师在共同的事业平台上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专业化仅仅理解为“将律师标签为某个细分市场领域的知名工匠”显然是狭隘的。律师、律所专业化建设其实至少包括三个方向:

  一是所谓“标签化”

  即在细分市场当中将业务做精做专,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所谓“专业化”,典型者如刑事辩护领域的田文昌、顾永忠乃至韩嘉毅、钱列阳等等,这便是所谓“知名高僧”“业内高人”的传统路径。

  二是所谓“品牌化”

  即将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通过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专业律师的业务互补与市场拓展,更好地服务客户。这更类似于“著名方丈”“高端平台”的思路。传统的“金大中”(金杜、大成、中伦)都在不同程度上通过规模化发展夯实了专业化的基础,盈科、京师、瀛和等更是通过迅速规模化有效壮大声势。——规模化的律所既面临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也面临同行相互合作而形成的“业内市场”,同时因自身规模也会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律师之间产生“所内市场”。

  三是所谓“影响力”

  即一个律师、一家律所的专业与公共影响力似乎已经超出普通律师、律所的范畴。最富戏剧性的,或许当属“死磕1.0时代”的怪侠杨金柱,或是“斗争2.0时代”的张庆方博士——任何时代,勇敢都是最为稀缺与宝贵的品质。更年长一些的,还有老一辈的张思之律师、王工律师。陈有西律师依托互联网与日益强大的律所平台,所承办的业务似早已不限于辩护或诉讼业务;通过公共表达赢得广泛赞誉的斯伟江律师也经历了由“知名大所”里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向自己创办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冤狱平反、律师维权乃至更多所谓敏感案件的华丽转身。——他们,当然也都是高度专业化的律师。(点击参阅《北仲讲演|法律人,永远莫要让我们的技巧超越自己的良知》)

  08

  君子不器。

  移动互联时代,刑辩律师早已不再是所谓“孤胆英雄”断不可“一个人在战斗”(点击参阅《来宾中院事件彰显当下中国社会的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至少必须掌握及运用好三项技能:

  一曰能做事:即通过自己及团队高超而实用的专业技能,妥善解决客户所委托的事务。二曰会做人:即善于团结同事、同行、客户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完成某项法律事务。三曰善作秀:即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赢得公众的广泛关注与支持,制止公共权力可能的滥用,甚至形成公众意志改变不合理的公共规则,推动社会进步。(点击参阅《死磕精神、死磕律师与死磕式辩护》《后死磕时代的刑事辩护新思路?!》)

  “弱小和无知不是生存的障碍,傲慢才是!”(点击即可参阅)

  别人评价你是否专业不重要,重要的是能把客户委托的业务做好。正如主流非主流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要能把自己做成德云社、郭德纲!

  近二十年前,笔者曾用朴素的话语描绘心目中的“大成梦”:哪里都有大成兄弟,任何区域、任何领域都可以有效沟通;任何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大成都不缺,什么活儿都有底气接进来做好!——所幸,这很快成为现实。也正是在这样的事业平台上,笔者有幸依托跨领域、跨区域的团队协作完成诸多很有意思的法律事务。尤为难得的是:在如此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对笔者这般发声保持包容乃至支持的,全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绝无仅有!(点击参阅《律师的面子》)

  笔者大成台湾同事魏亦龙律师说:生命之乐趣,无非与有趣之人一起做有趣之事,同时让这世界和我们自己都能够变得更有趣一些。——感恩所有这一切,让我坦然而自信地坚持做我的“万精油”律师!
 

  律师简介

  

 

  吕良彪,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三十余年法官、律师从业经历;兼任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武汉、大连、合肥等十余家机构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多家中国五百强企业、上市公司顾问、董事、独立董事;独著、参编专著包括:《控制公司》《我反对!》《和光同尘》《法商管理学》《中国金融改革与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