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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伟:18大辩护点,带你轻松找准辩护策略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常的做法是根据个案情况确定辩护方向。我们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做无罪辩护时,是实体上的无罪,还是程序上的无罪?做罪轻辩护时,是从罪名轻重、罪名数量还是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结果等方面进行辩护?或单独就量刑进行辩护?用下面这18个问题,会帮助你找对辩护策略。

无罪辩护

  一、犯罪主体适格吗?

  根据《刑法》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主体身份的规定,律师可以通过论证行为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主体不适格而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对象适格吗?

  《刑法》分则的某些犯罪,要求行为必须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如果不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第5款行为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通过运用证据从法理角度论证行为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也可以证明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社会危害性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吗?

  实践中,有的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完全符合犯罪特征,一时找不出无罪理由。如果我们跳出思维定式运用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去分析和衡量,也许会豁然开朗。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论证该行为符合《刑法》第 13 条“但书”的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就可以得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结论。

  四、 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情形吗?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然行为的外部特征貌似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国家、集体或个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被法律规定排除,因而被确认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行为人有主观上的罪过吗?

  我们知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根据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果我们能证明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既非出于主观故意,也无过失,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就是通过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主观上的罪过,做无罪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主观上的罪过而不构成犯罪的有以下情形: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期待可能性;或以“明知”为要件的故意犯罪中,排除“明知”。

  六、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

  有的情况,从案件事实表面上看,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后,出现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深入分析才能发现,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至少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论证被控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做无罪辩护。

  七、行为后果达到法律规定的危害程度了吗?

  刑法分则的某些罪名,以造成一定的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对于要求 “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才能构成犯罪的,我们可以通过论证本案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未达到法定构成犯罪的程度,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八、是不是应该属于民事纠纷呢?

  实践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错误地被立为刑事案件。在此情况下,就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案件起因、过程、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等,通过综合分析、论证来说明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按犯罪来处理。

  上述8个问题,有助于辩护律师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采取的辩护策略。下面3个问题,则可以帮助辩护律师从程序上的瑕疵导致案件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从而证明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九、 存在程序违法吗?

  我们常见的程序违法包括违反职能管辖规定,无侦查权;搜查程序违法;违法扣押物证、书证;违法辨认;违法鉴定。

  十、存在证据违法吗?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为了最大限度的杜绝或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及在刑事诉讼中被采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对非法证据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善于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手段来争取客观、公正的案件结果。

  十一、证据确实、充分吗?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不到这个标准,从程序上就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因此,作无罪辩护,首先要考虑程序上是否达到了上述标准,只有在程序问题无可挑剔、事实足以认定的情况下,才考虑有无作实体上的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按照无罪判决情形的分析,实体上的无罪比例低于程序上的无罪。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对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存在罪与非罪的误判并不多见,多数是公诉机关对证明程度误判。

  证据不足导致无罪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 非法证据排除

  形式上看,所有定罪量刑的证据都齐备,如果这些证据都合法、有效,案件足以认定,但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使得证据,尤其是核心证据缺失,导致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2. 原有证据缺失

  尽管所有证据都合法有效,但由于证据,尤其是核心证据缺失,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3. 原有证据被否定

  辩护律师提出反证,否定了原有的部分证据,导致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辩护律师运用“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这一理由做无罪辩护时,首先就要研判本案证据中有无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尤其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势必使得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达不到定罪的法定证明标准。

  其次,要掌握各类案件、各个罪名定罪的关键证据需要哪些,本案中是否齐备。比如,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等等是否在案。最后,在上述思路和做法不能形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时,就要考虑有无反证能否定案件的定罪证据。

罪轻辩护

  十二、能不能将较重罪名辩为较轻罪名?

  《刑法》分则的所规定的犯罪当中,有些罪名在认定上容易混淆或产生分歧。

  比如,故意杀人(既遂)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杀人(未遂)罪;抢夺罪与抢劫罪;贪污罪与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在出现易混罪名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较重罪名,刑事辩护律师就应该具有将易混罪名中重罪辩为轻罪的能力。概括总结所有易混罪名后,根据其犯罪构成及特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为切入点进行辩护:

  1. 通过主观故意内容辩护;

  2. 通过犯罪客体辩护;

  3. 通过主体身份辩护;

  4. 通过否定重罪的证据辩护。

  十三、是否可以减少罪名个数?

  很多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涉黑犯罪,往往都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嫌或被控多个罪名。如果刑事辩护律师能将其涉嫌或被控某个或某些罪名减掉,其罪行当然就轻了。

  我们在努力减少罪名时,实际上还是要运用无罪辩护的方法,从结果上看,由于罪名减少,罪行减轻,相应的刑罚也就轻了。

  1. 运用数罪与一罪理论辩护

  运用刑法上不属于数罪的理论,将被分解指控为数罪的辩为一罪。

  2. 通过无罪辩护减少罪名个数

  就是对涉嫌或被控的数个罪名中的某个或某些罪名,做无罪辩护,以期通过罪名的减少来减轻罪责。

  十四、 能不能减少涉案数额,或降低后果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的很多罪名,都是以犯罪所得财物数额、价值,犯罪对象的数量,造成损失数额,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作为定罪和量刑主要依据的。在上述因素中,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后,数额大小、损失大小、数量多少等就是决定刑罚轻罪的重要因素了。

  因此,辩护律师对这类案件进行辩护,就应该关注涉案相关数据,通过减少数量来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

  1. 以涉案财物价值和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对于以涉案财物的价值或数额来定罪并决定刑罚轻重的,可以通过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或数额来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 以经营额或获利额来决定的犯罪

  对于经营额或者获利额,可以从以下通过对指控中确定经营行为的证据提出质疑,力求减少被指控的经营行为;对指控的经营额或者获利额的计算依据和方式提出质疑等方面辩护,以期使数额减少,进而罪行较轻。

  3. 以造成损失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对于指控被告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从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际损失中,有无其他因素介入导致损失增大、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准确等方面进行辩护,以期减少被认定的损失数额。

  4. 以犯罪对象数量来决定的犯罪

  对于犯罪对象的数量决定定罪量刑的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辩护:

  认定某一或者某些犯罪对象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指,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比如,盗窃案件的赃款、赃物,是否是本案被告人所盗,毒品犯罪案件中,随案移送的毒品,是否是本案被告人所制造、运输或贩卖的。

  也就是,我们要注意审查涉案财物、物品的来源是否合法,即办案机关及人员对上述犯罪对象搜查、扣押等手续是否齐全、合法,程序是否合法,等。对于没有合法手续进行的搜查行为取得的财物、物品,没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扣押的财物、物品,甚至连犯罪嫌疑人都没有签字的扣押财物、物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犯罪对象确定无疑后,就要考虑对数量的计算依据、方式、程序等是否合法有效,若发现上述任何一点有问题,以此便可能会减少犯罪对象的数量,被告人的罪责也随之减轻了。

  5. 以后果严重程度来决定的犯罪

  以严重后果作为决定罪责轻重依据的罪名中,有的在刑法条文或者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有的就没有规定。这就使辩护有了很大空间。对于法律对“严重后果”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案件认定的严重后果从认定主体资格、程序、依据等方面提出质疑进行辩护。

  对于法律对“严重后果”未明确规定的,辩护律师除了运用上述辩点外,还可以着重从案件认定的严重后果有无法律依据,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等角度论证。只要刑事辩护律师通过辩护,将公诉机关认定的“严重后果”否定或者使其存疑,被告人当然就会被处以较轻刑罚。

  十五、可以降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吗?

  我们谈到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适用于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地位与作用方面切入,可以将被控为共同犯罪的,辩为非共同犯罪;确系共同犯罪,辩为不是主犯,而是从犯或者辩为胁从犯。

  十六、可以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切入吗?

  行为人在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到完成刑法规定的某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或制约而停止在某个阶段,刑法理论上称其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显然,犯罪行为停止在未完成形态,其社会危害性当然轻于完成形态,因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相对较轻。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情形,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

  十七、 被害人存在过错吗?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能引发刑事犯罪的发生和犯罪中的矛盾激化,使被告人提升加害程度,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联系,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的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不能仅凭被告人自称,应当按照常情、常理、正常思维去判断。有的被告人思维或者行为偏激,常人、常理不可能出现的行为他做出来了,就不能将过错强加于被害人。

  如果能够证明案件中被害人有过错,即能够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量刑辩护

  十八、是否有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在认同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针对刑罚量化的抗辩,在一定尺度中减少刑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有效辩护的策略之一。

  1. 法定量刑情节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所提及的量刑情节规定为 14 类,包括未成年人;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灾害期间犯罪。

  具体犯罪的司法解释涉及大量量刑情节,涉及的罪名和情节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2. 酌定量刑情节

  在我国,除了立法、司法解释中被类型化的量刑情节之外,还有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个案中适用的量刑情节,举例如下:

  (1)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

  (2)受指使、雇佣

  (3)特情介入、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认罪态度好

  (4)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

  (5)案件事实存疑

  (6)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醉酒状态

  (7)积极抢救、认罪态度较好

  (8)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未成年子女扶养

  (9)婚姻家庭、民间纠纷

  (10)积极缴纳罚金

  (11)被害人过错

结语

  上述 18 个问题,可以帮辩护律师厘清有效辩护策略。辩点精准,为有效辩护提供坚实的保障。

  本文内容的详尽论证,见笔者所著《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

  吴立伟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7年至2011年,曾任某公安高等院校副教授,主讲刑法、刑诉法。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重大刑事民商事争议解决。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