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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秋琴 | 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二审获直接改判的辩护之道

发布日期:2025-04-18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娄秋琴

作为矿业领域涉刑第一罪,非法采矿罪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矿产资源供需关系紧张、环保监管政策加强以及相关诸多原因导致非法采矿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非法采矿行为,不仅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但打击应该依法进行,不能人为进行扩大化,否则既违背了刑法的立法本意,又不利于矿产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切实保障我国的矿产资源安全。因此,如何准确界定非法采矿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非法采矿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中,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这里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包括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等五种情形。司法实践中,非法采矿行为的外在表现多种多样,各地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使得实践中非法采矿罪的适用有扩大化的趋势。
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律师代理了一起非法采矿罪的二审案件,一审判决书认定某砂石料公司实际负责人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范围,超深采矿和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矿种,非法开采矿产价值1001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 93余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包括了三类非法采矿行为:一是有建筑用砂采矿权,但超出标高范围越界开采建筑用砂,经鉴定,其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 93余万元;二是有建筑用砂采矿权,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矿种,利用振动筛、机械分拣等方式从建筑用砂中筛分出石英石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731余万元;三是在开采建筑用砂时,雇佣他人使用采金设备采集砂金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2,70余万元。鉴于此,一审法院判决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并判决对巴某某的违法所得1001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巴某某上诉后,大成娄秋琴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巴某某二审的辩护人,在二审阶段,娄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了五位鉴定人出庭和一位证人出庭,申请调取和提交近十余新的证据,分别从无法确定审批的开采深度、石英砂也有建筑、砖瓦用的石英砂在采矿权范围内、砂金属于共生矿等方面针对这三类行为提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护意见,在历经两次庭前会议和五次庭审后,二审法院最终只对临时取料期间开采砂金78余万元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对巴某某超出标高范围越界开采、开采石英砂以及有采矿证的情况下开采砂金等行为均采纳辩护人意见,不确认为非法采矿罪。2025年3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直接改判的判决书,将巴某某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改判为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从罚金100万元改判为10万元,撤销追缴巴某某违法所得1001余万元的判决,改判追缴78余万元违法所得。巴某某另外一个行贿罪,也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六年六个月,二审判决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相较一审判决总共减少了五年有期徒刑。
由于非法采矿案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又涉及多个学科的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办这类案件时通常需要自然资源局和地质勘查局等机构的参与和协助,案件的查办相比于其他普通犯罪具有一定的难度。同样的,辩护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也要掌握特定的辩护方法、策略和技能。现娄秋琴律师将办理该起非法采矿案总结的辩护经验和心得分享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学习和掌握矿产方面的专业知识
非法采矿案件往往涉及到很多矿业方面的专业判断,要想找到辩护点并切中要害,一定要具备矿业方面的专业知识,这种专业知识一方面靠辩护律师自身的学习,要求辩护律师具备跨界学习的能力,不但自己要掌握矿业领域专业知识,还要将晦涩的矿业领域的专业知识转化为法律语言让司法裁判者听懂,避免难沟通、没人听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辩护律师还要学会借助专家的力量,该类案件跨专业跨学科,很多知识不是靠律师自己学习就能掌握的,这时候要善于借力,找到合适的地质或矿业方面的专家进行辅助,对案件中遇到的专业问题与专家进行请教和探讨,或者由专家针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甚至出具书面专家意见,可以提高效率。
在这个案件中,采砂行为是否超过标高范围、石英砂和砂金是否属于伴生矿、共生矿等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重点问题。娄秋琴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咨询了矿产领域的律师同行,地质部门的专家以及享受教授级待遇的地质勘探工程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等等,进行大量的咨询探讨,并且邀请专家撰写咨询意见,并将专家的意见融入到对证据的质证和法庭辩论中,既提高了专业自信,论证也更加充分,大大增强了辩护工作的说服力。
二、充分运用好行政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文件
非法采矿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其成立以行为违反前置行政法为前提。具体来说,非法采矿罪的成立必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因此,在办理非法采矿罪案件时,只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远远不够,还要运用好行政方面的法规、规则和文件,甚至包括一些规范和标准。比如在本案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的《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天然石英砂(其他)属于第二类矿产,而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则属于第三类矿产,说明涉案>40mm石英质砾石既满足建筑用卵砾石使用,也满足一般硅质原料使用,不能由此就认为开采该矿石是在采矿权审批范围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条也规定,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DZ/T 0208-2020《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金属砂矿类》规定了砂金矿的最低工业品位的标准,从而区分矿与非矿。充分运用好这些规定,对于砂金系建筑用砂的共生矿且开采砂金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给予了很强的支撑。
三、要敢于质疑普查报告、鉴定意见等“权威”
非法采矿案件中,普查报告、鉴定意见等是控方指控犯罪的常见证据,而且这些证据通常由地质矿产勘查局等政府机构出具,里面涉及到众多地质和矿产方面的专业内容,加上政府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权威性,通常让人感觉这类证据的效力很难动摇。作为辩护律师,要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结合证据情况和专业知识敢于勇于提出质疑。在本案中,娄秋琴律师通过证据分析发现《普查报告》里的开采标高及资源量等数据可能并非现场勘查所得,而是由相关人员进行预估,于是申请调取野外记录本、地质编录、探矿工程相关数据。审查过程中,娄秋琴律师发现勘查机构提供的野外工作时现场的实测数据文件和现场照片显示的时间均是在《普查报告》完成之后,这显然不合逻辑,从而无法证明本案标高数据的来源,进而提出不存在超过标高的跨界开采行为。此外,对于本案石英砂的鉴定意见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意见,娄秋琴律师申请了五位鉴定人出庭,通过对鉴定人在取样、送检、化验等环节进行细致的发问,从而否定两份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由此可见,这类专业性的报告和鉴定意见的效力不是不可动摇,辩护律师只要掌握了质疑的方法和路径,就能出奇制胜,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四、认真细致地审查每一份行政文件
针对非法采矿的案件,在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中,有很多是由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公文和文件,辩护律师有时也容易忽略,不进行认真审查或者质疑。在这个案件中,先后出现了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系列公文和文件,包括招拍挂有偿出让的调查意见、关于挂牌出让矿的函、采矿权评估委托书、委托交易中心进行招拍挂的函、采矿权出让合同等等,如果不对这些公文和文件进行认真细致审查,不按照标高、面积、出具时间、出具单位等内容制作表格进行逐一对比,就不可能发现涉案矿产最为关键的开采深度和矿区面积出现频繁变动。辩护律师将这些问题进行呈现,最后二审法院对超层越界的开采行为不予确认。可见,细节决定成败,认真细致审查每一份行政文件是非常重要的。
五、做好庭前沟通和类案检索
开庭审理是辩护律师集中呈现辩护观点的重要场合,辩护律师在开庭过程中当然要做好辩护工作。但除了开庭辩护,辩护律师也要做好庭前辩护,通过庭前会议、电话和见面沟通等多个路径尽可能与司法机关保持良性的沟通,一些观点能在开庭前达成共识的,在开庭中可以简化,重点阐述庭前未能达成共识的部分,这样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除了进行观点的交锋和辩论之外,辩护律师还要做好类案检索,尤其是权威的指导性案例的检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也倡导各级法院进行类案检索,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可以充分运用好这个规定。在本案中,对于实控人一人决定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也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辩护律师检索了大量类案提交法庭,最后二审法院改判认定为巴某某非法采矿为单位犯罪,对巴某某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六、综合运用好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
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二审阶段也是一样,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实体性辩护意见,但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借助程序性辩护,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打掉鉴定意见,通过申请证人出庭来证明构成单位犯罪,通过申请调取和提交新证据来证明无罪的辩护观点,这些申请类的辩护都是程序性辩护,很多律师进行过很多这样的申请但没有意识到这些属于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除了包括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管辖异议等对抗型的程序性辩护外,还包括申请开庭、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申请型的程序性辩护。辩护律师要全面了解掌握程序性辩护,并运用好这类辩护为实体性辩护服务。
七、除了自由刑辩护外还要重视财产刑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在辩护时更多考虑的是人身权利的保护,重点关注自由刑的长短,对财产刑的辩护相对不足。对于非法采矿罪而言,除了判处自由刑外,还要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有违法所得还要追究违法所得,由于罚金没有具体标准,所以律师在辩护时除了关注自由刑外,也要尽量减少罚金数额。另外,如何计算违法所得也很重要。在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销售石英石毛料销售所得的731余万元包括了上缴国家的13%的税款以及相关运输公司的运费,且销售出去的石英石毛料并非全是石英石,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占比仅有40%-50%。如果开采石英砂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也不应当认定为731余万元。当然,这部分行为最终没有认定为犯罪,但律师辩护的时候也应当把对当事人有利的所有意见都提出来。最终,二审判决的罚金从原来的100万元改为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01余万元改为追缴78余万元,这极大降低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也是重要的辩护成果之一。
结语:专业辩护点亮法治之光
非法采矿案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跨法域跨专业上,更在于案件背后交织的各方主体、行刑衔接等多重维度。辩护律师通过跨界学习、专家辅助、证据审查等手段,将看似"权威"的鉴定意见、行政文件逐一拆解,最终突破控方指控的逻辑闭环。这种“技术+法律”的复合型辩护模式,既是对专业壁垒的突破,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有力维护。本案二审改判的背后,是大成律师对专业领域的深耕与对法律逻辑的精准把控,更是对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的生动诠释。期待司法机关在打击矿产犯罪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效果与行业发展的平衡。未来,随着矿业政策的细化与司法实践的深化,期待更多同仁能以专业为刃,以法治为盾,在守护矿产资源安全与保障企业权益之间找到更精准的支点。
 
律师简介
 
娄秋琴,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2024年度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杰出女律师(华北)15强,2025年GRCD中国年度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和诉讼法学博士,曾办理原铁道部部长刘某某受贿案、甘肃陈某某故意杀人两次被判死缓改判无罪案以及近十起企业家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著有《常见刑事辩护要点》《程序性辩护的道与术》《守住底线:娄秋琴企业合规必修课》等10本著作,发表论文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