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简介:
近日在韩国引起轩然大波的“N号房”事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斌26日首次接受检方调查。据报道,在将赵某斌移交检方时,韩国警方共提出12项指控。调查记录多达38册,共有1万2千页。原本计划为赵某斌辩护的律师,25日已经辞职。对此,韩国法律界人士对外宣称,没有律师会接这起案件,因为嫌疑人的罪行实在过于残忍,令人发指。(新闻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律师评析:
该事件中,赵某斌等人的卑劣行径确实令人发指,事件曝光后,司法机关的迅速行动、法律界人士拒绝辩护的表态,让所有心怀善良的人们在义愤填膺之余稍感一丝慰藉。作为律师,对自己情感上、道德上不能接受的案件,当然有权利拒绝接受委托,这也是律师作为个体选择的自由。律师可以自发抵制为“坏人”辩护,这样的选择既符合人性也符合正义。但是,我们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如果律师拒绝为“坏人”辩护是符合正义的,那么,国家为什么还允许律师为“坏人”辩护?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呢?
这个问题可能是刑辩律师执业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非议。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用著名的知乎体“先问是什么,再问为什么”来进行讨论。
一、律师真的是在为“坏人”辩护吗?
表面上看,律师接受“坏人”的委托,是“坏人”的发言人,当然是在为“坏人”辩护了。然而,律师辩护作为一项制度的存在,自有其背后的价值性与逻辑性,在此笔者不做深入的理论探究,仅结合自身的思考作出探讨。
1.律师是为“人”辩护,不是为“坏”辩护
任何一个“坏人”,其“坏”的行径理应得到法律的惩罚,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依然值得保护,这正是法治之“善”区别于坏人之“恶”的关键所在。
然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放在具体案件中时不时会面临冲突。辩护律师即是通过辩护活动,抑制公权力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冲动。想想前几年平反的冤假错案中,各种惨无人道的刑讯手段大行其道,先不论办案机关认定的所谓“坏人”到底“坏不坏”或者“有多坏”,残酷的刑讯手段既违反人道主义,也违反现行法律,不应该用在任何人身上。在刑事诉讼中,即便是被追诉的“坏人”,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也需要有人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也许有人会说,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做法都是过去的陋习了,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进步,司法机关文明办案,不会再有刑讯逼供发生了。我们先不问这个结论下的是否有点早,就算杜绝了刑讯逼供,也避免不了其他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例如,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办案机关查封、冻结的现象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少见。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值得去保护,这个时候也需要辩护律师维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现代法治社会,“坏人”基本权利应得到保护与其罪行应受到惩罚一样重要,二者如同法治的两翼,若损其一,必伤全身。因此,律师为“坏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理应得到尊重,这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律师是为法律的尊严而辩护
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光是指所有有罪之人都要被定罪判刑,同时还包括定罪判刑的过程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在这个程序当中彰显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现实一次次向我们证明,在那些没有律师参与、或没有律师真正参与的冤假错案中,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无一例外受到了深深的伤害,甚至是无情的践踏。我们可以设想,律师如果在这些案件中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话,基本可以避免无辜之人被定罪的悲剧,也可以避免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颜面扫地的尴尬境地。
经得起律师挑刺的案件其公正性也更有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讲,律师的使命跟司法机关的使命具有一致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律师可以通过为个体的辩护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的目的。可见,律师不仅在为个体的基本权利辩护,更是为法律的尊严辩护。
3.律师是为看得见的正义而辩护
有人会说:“反正他是坏人,被刑讯、被酷刑也是活该,那是他应有的惩罚。”然而,“好人”“坏人”是道德判断,不是法律判断,“应有的惩罚”是法律公开公正的惩罚,而不是舆论或个人私刑的惩罚。
在法律上,任何人在被判决有罪之前均被认为是无罪的。在法院判决之前,所谓的“坏人”是不是真的“坏”、有多“坏”都是不确定的。我们无法以上帝的视角来审视所有的人和事,司法机关对“坏人”的追诉、审判同样需要一个甄别的过程。只有这个过程经过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各项权利,“坏人”最终被定罪判刑,得到应有的惩罚,才可以说我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正义。
从这个角度来讲,正义最好的实现方式就是给予嫌疑人良好的辩护,依然可以证明他们有罪,并依律绳之以法。哪怕在这过程中,真的会有“坏人”成为漏网之鱼,但这是我们维护程序正义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给予每个被告以辩护权和听审权,是不同法系的国家都必须坚守和执行的程序正义,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司法正义的实现很难谈得上是“看得见”的。因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同时,也是在为看得见的正义辩护。
二、为什么允许律师帮助真正的“坏人”辩护?
辛普森案被传为经典的同时,也引起了巨大的非议,特别是在像我国一样“轻程序、重实体”的国家。国民普遍认为真凶最后得以逍遥法外正是被称为“梦之队”的律师团队的功劳(责任),在我们的情感和认识中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那么为什么西方国家允许这样的司法制度存在?为什么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甚至还要借鉴学习这样的制度呢?
其实,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讲,前文的讨论也是这回答这个问题。不过在此,笔者想从诉讼规律的角度来简单谈谈。
刑事诉讼是回溯性的认识活动。我们必须承认,当案件进入到诉讼的时候客观事实已然成为历史,除了上帝和当事人外,没有人知道案发当时的全部真相,诉讼各方只能依靠事后收集的证据尽可能地去接近真相。
因此,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带有认识的局限性。在具体的案件中,即便不考虑案外因素,任何一个证据环节的差错都有可能导致认真谨慎的法官对无辜者定罪判刑。为了避免无罪之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被定罪,就要容忍有罪之人在律师的帮助下被错放。
正如徐平律师在《法律专业主义的执念者》一文中所言:“在惩治犯罪与伤及无辜之间,我们不得不面对司法这个罗生门。辩护律师成功的辩护将使无辜者脱离冤狱,也可能会使有罪的人逃脱制裁。但这是我们为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付出的代价,是我们不去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的代价,是我们维护生命、自由和人权付出的代价。”
三、结语
面对“N号房”这样的法律事件时,律师作为个人可以义愤填膺,出离愤怒,这是任何一个保有善良之心的人最自然、最真实的心声。甚至,作为个体的律师可以选择不担任某类案件的辩护人。然而律师界作为一个群体发声的时候,窃以为还是要回归理性、回归法治。
正如2018年震惊全国的“假疫苗”案曝光时,徐平律师在律师群内的一段话所提到的:“当国人皆曰可杀的时候,律师这个群体不要轻易喊杀。如果律师在法律问题上都不需要克制愤怒,这个社会还指望谁守护法律?打败毒疫苗的,不靠愤怒,依然是法治。否则,当长生被暴力剿灭之后,依然会有资本勾结权贵,会有长长生生,那就指望下一个君主再写批示吧。”
律师简介
马成律师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委会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广东省律协刑委会委员,深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马成律师团队系由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建的专注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多数成员拥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团队成立以来,先后邀请多名高校教授、知名刑辩律师组成重大疑难案件专家顾问团,力求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最大程度的维护客户的权益。目前,团队已承办许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部分案件属于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案件。许多经典案例案情复杂,涉案标的大,广受社会关注,办案效果获得客户与同行的一致好评,例如:
✦ 公安部督办的“闪电一号”骗取出口退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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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润富豪榜前二十富豪、全国政协委员某知名企业家逃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