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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涉黑恶案件的辩护谈心得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三年的“扫黑除恶”斗争,今年是最后一年,各级部门已“战果累累”,同样律师也在总结成功的办案经验。笔者办理的三起涉黑恶案件,均成功的去除了黑恶帽子,为此和大家分享。

一、全案有“黑”,个案无“黑”

  2018年,河南省某地侦办一起当地最大的涉黑案件,办案单位发出通告,广泛征集检举揭发线索,随后,笔者的当事人被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律师一律不允许会见,甚至当地律师协会碍于当地上级指示,连外地律师的辩护备案都不予办理。终于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得以阅卷,当事人被侦查机关认定为抢劫罪。笔者阅卷后认为,当事人仅仅参与了一起事件,不符合涉黑恶案件组织性的要求,也不是骨干成员,同时没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应当认定为“黑恶分子”。并且,笔者认为当事人也不构成抢劫罪,这是一起矿产资源的纠纷,虽然他带着若干人使用了暴力行为,并且造成对方多人轻伤和轻微伤,但是没有强行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目的只是为了争夺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检察机关最终将笔者的当事人分案处理,不构成涉黑和抢劫罪。

二、“套路贷”并不等于就是“恶势力”

  一说起“套路贷”,很多人包括法律人士,都主观上认为会构成诈骗,构成恶势力,实则不然。“套路贷”不是诈骗的代名词,更不是恶势力的代名词。笔者2019年接受一起“套路贷”案件,是某资产管理公司对外放贷,因为其面对的客户都是一些银行信用比较差,甚至已经是“失信人员”,所以只能通过将这些客户的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采取保全的方式,以保证放款资金的安全收回。即便如此,还是有多起客户不能归还借款,因此,该公司通过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客户还款。某客户借机报案,称遇到“套路贷”。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抓获该公司20余人。起诉意见书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移送审查起诉。笔者阅卷后认为,该公司成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不是单纯的为了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所谓“骗”的行为;放款后的催收具有针对性,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不具备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的实质要件;人员虽然超过三人,但这是一个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就认定是纠集在一起相对固定的恶势力成员,甚至是“犯罪集团”,不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个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经过慎重审查,否定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性,同时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罪。是否构成诈骗罪,现在还在进一步的争取中。

三、公司架构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笔者办理一起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案件,办案单位的“起诉意见书”称该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在互联网上提供有偿发帖、删帖服务,以网络舆论的软暴力欺压群众,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过阅卷,笔者认为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该公司注册的是文化传播类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广告发布和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等,为了公司经营,公司聘用有行政、财务、业务、技术等人员,并且还参加了社会保险,安排有员工宿舍,上下班车接车送,确实是较为固定的组织,但并不是犯罪组织,因为根本就不符合“恶势力”所指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罪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组织秩序,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的基本概念。同时也不符合2019年7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更不符合信息网络线上线下“四个特征”的规定。为此,检察机关最终没有认可侦查机关的意见,没有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个案件,全部免除了涉黑恶的定性,说明不是某些律师所称的“谈黑色变”,涉黑恶案件没有辩护空间,同时也说明检察机关和法院是能够较为公正的看待这一类案件。正如在某次会议上一位某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所讲的“不能因为现在集中打击一批,若干年后集中平反一批”。相信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检法部门是能够听进律师的正确意见,同时也是需要我们专业的刑辩律师敢说、敢讲、敢为当事人争取一切合法权益,前提是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而这一切的首要是把我们律师自身业务素质做强,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要有强大的辩护对抗能力。

律师简介

  李红新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风控委委员、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刑委会主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内司委法律咨询委员会副秘书长,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法研究会理事,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监事,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质量评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