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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久兴:恋人关系产生虚假用途的大额索财行为,也不应“一刀切”定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裁判要旨

  恋爱关系成立时并无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恋爱期间产生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巨大,行为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

  恋爱关系 索取财物 数额巨大 自首 退赔 缓刑

裁判文书案号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3刑初78号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张某(17岁)与贺某(部队军人)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从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张某先后让贺某向其转账31万余元。其中只有少部分钱用于张某个人声称用途。在长达5年的恋爱关系期间,二人交往仅见面三、四次,后二人恋爱关系破裂,贺某遂报案。山西省代县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系“借恋爱名义,假意与贺某以男女朋友相处,并以此要求贺某给与张某在学习上、生活上的经济帮助,后以要与贺某结婚,需购置婚房、开店等多种理由骗取贺某人民币共计31万余元,并全部用于挥霍”将张某刑事拘留,后以张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诈骗罪移送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笔者接受被告人张某近亲属委托,先后多次与山西省代县公安局、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讨论沟通,并从侦查阶段就开始组织张某家属对受害人贺某进行退赔,最终成功退赔22万人民币,并取得贺某及其部队领导的谅解和理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将张某所涉及诈骗罪金额与其二人交往过程中的感情维系金额区分剥离,检察院最终起诉金额由侦查阶段的31万余元成功降至139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启动认罪认罚提出判一缓二的量刑建议。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后经山西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笔者观点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系“借恋爱名义,假意与贺某以男女朋友相处,并以此要求贺某给与张某在学习上、生活上的经济帮助,后以要与贺某结婚,需购置婚房、开店等多种理由骗取贺某人民币共计31万余元,并全部用于挥霍”,该认定直接将张某的行为定性为诈骗。

  对此笔者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如下意见:

  一、张某在最初认识贺某并确立恋爱关系时,并非是带着骗取钱财目的的交往,而是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十七岁未成年人的早恋行为,应区别于一般形式的恶意以婚恋为借口的诈骗罪。而确立恋爱关系后,张某还是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之后说过一些谎话向受害人贺某索要钱财,但主观恶性不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原谅。

  二、张某在恋爱关系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各种理由索取贺某财产的诈骗金额并非侦查中所认定的312800元,应将其与贺某真正恋爱交往过程中贺某自愿赠与、维系二人感情的金钱与张某真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财产进行严格区分。

  三、张某在与贺某交往过程中,从所产生贪欲挥霍钱财到真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贺某钱财用于其他用途的整个事件过程中,贺某并非全无责任,在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交往过程中,贺某对于张某的不良习惯的娇惯也是使其滋生出贪恋心态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故在此事件中张某并非主观恶性类型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般形式的欺骗婚恋类诈骗罪,而是被错误引导误入歧途的未成年少女。

  四、张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贺某也完全谅解了被告人。同时张某系自首,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

  综上所述,张某诈骗案应区别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典型、恶劣的诈骗案件,法律可以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建议,客观、公正,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结合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及罚金的缴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评析

  审判实践中,男女双方恋爱关系期间,一方以一定目的事由向对方索取财物的,如果未将索取财物用于索要时所述目的,在恋爱关系破裂时,索取财物方被指控为诈骗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确系假借恋爱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务的行为理应构成诈骗犯罪。但若双方确实真实的恋爱关系,一方在恋爱期间向恋人索要财物声称的用途与最终的真实用途不一致时是否能一概而论构成诈骗罪?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在此基础上需要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即处分财产)而使被告人受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恋爱关系持续期间,向恋人索要钱财在社会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合理现象,也是恋人间表达感情、维持感情的常用表达方式之一,这种在生活中被认定为理所当然的“金钱表达感情”方式与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钱财行为截然不同。若缺少以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就不宜仅以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进行欺骗索要钱财的客观方面单一归罪。此类归罪方式不满足刑法严格的罪刑法定要求,也易沦为现实生活中失恋后打击报复对方的方法,使很多不宜适用刑法的社会常态行为被而刑法所规制,此归罪方式亦违反了刑法本身的谦抑性原则。

  本案中,笔者之所以选择有罪辩护方向,除了张某虚构事实部分数额巨大外,还因双方系网络发展恋爱关系,二人距离遥远加之双方性格原因在交往5年中并未有过多恋爱情侣的恋爱关系表象特征,二人见面甚少更未曾发生性关系。这种被世人认定为几乎不存在的“柏拉图式恋爱”,从一般社会评价认知出发很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张某有诈骗故意在与生活信息相对闭塞的部队军人贺某交往。但本案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一个单纯的军人用“真诚”浇灌出一个未成年人心灵的贪欲,让双方越走越远。笔者尊重事实、尊重各方利益,从事实出发进行有效辩护,观点得到各方理解和支持。刑事案件除了生硬的法条外,还有情理、法理、社会生活常态及人性点滴等多方因素的融合,法律人办理的既是案件,也是别人的人生!

  同时,笔者也检索了大量案例,对于恋爱期间产生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巨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多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例如:(2018)辽0103刑初475号、(2019)新0102刑初198号、(2011)碑刑初字第00274号。

  在处理此类因婚恋关系破裂而涉及的诈骗罪案件时,应严格区分此类型与主观恶性以非法占有、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骗婚骗恋型诈骗罪。笔者认为,在对于此类案件进行辩护时应着重侧重于三点:一、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恋爱关系真实存在,以区分于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交往的一般诈骗罪;二、成立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严格区分于基于恋爱关系维系感情所花费的金钱数额,从涉案诈骗金额上进行罪轻辩护;三、辩护着力点应尽早在审查起诉阶段将真相与侦查、检察机关及时沟通,尽早厘清事实真相,同时对涉案赃款积极及时组织退赔。

律师简介

  官久兴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200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扎实系统的法律功底。四川省刑辩协会委员,并曾荣获2015年第一届“大成杯”青年律师模拟法庭西部刑事组冠军、最佳辩护人,2018年度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辩护。代理过知名银行负责人违法发放贷款案、重大合同诈骗案、某地区国土部门负责人滥用职权案、民营企业主被指参加恶势力犯罪案等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