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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雅淋 |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风险之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不少人有个误区,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面临职务犯罪的风险,民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赚赚外快,似乎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违法犯罪扯不上关系,殊不知这些“外快”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老张是某民营商业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物业管理,他的其中一项职务就是负责物业零星工程的招标和工程质量验收。老张平时恪尽职守,招标和工程质量验收都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招标价格也符合市场公允价格。某日,一施工单位得知老张新房打算装修,提出免费帮老张装修,希望老张在招标或验收时予以关照,老张心想,只要到时我严格按规定执行招标和验收程序,没给公司造成损失就行了,而且我又不是公务员,又没收钱,应该没啥问题。

  突然有一天,老张被公司约谈了,经济侦查大队把他带走,原因是老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老张涉嫌的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非受贿行为的“免死金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老张作为民营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商业受贿行为,如果因为其身份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就放任这种商业受贿行为,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刑法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亦予以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犯罪主体除了老张这样的民营企业员工外,还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关于哪些属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予明确: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的工作人员;

  (三)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五)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他人是否实际获取利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公司利益是否受损,均不影响该罪成立

  老张误以为自己严格按规定执行招标和验收程序,实际上没有为施工单位谋取任何利益,也没有造成公司任何损失,就不是受贿,这个想法存在三个误区:

  第一,为他人谋取利益分为三个阶段:承诺、实施和实现,只要存在其中任一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并不要求他人实际获取了某种利益。老张明知施工单位对他有所求,仍收受款项,视同承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只要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犯罪构成;

  第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公司利益是否受损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不影响罪名成立,只能在量刑时作为是否酌情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

收受的财物不限于钱款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因此,老张虽没有收受现金,但施工单位免费提供的房屋装修可以通过评估计算出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标准

  该罪刑罚以犯罪金额为标准划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个档次,“数额较大”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因此,作为民营企业的员工,切不可因为自己不在体制中,就随意赚取“外快”或收取“礼物”,应充分考虑与对方的关系和此前交往的程度,对方赠送款物的缘由、时机和方式,对方是否对于你有职务上的请托等因素,正确区分人际交往中正常的馈赠与受贿,避免触犯法律。

律师简介

  杨雅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及自贸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硕士(公司法及商业法方向)。致力于职务犯罪案件,且善于运用香港法律学习背景及英美法系的思维逻辑,结合较为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日常涉外法律顾问服务,曾多次在《南方都市报》《大成杨文龙团队》《律赢惠法律服务》等平台发表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