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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 | 零口供定罪?洗钱行为如此认定

发布日期:2021-04-2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伴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近日,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的六则典型案例。肖飒律师团队再次选择了其中一则上游犯罪涉及贪污贿赂犯罪且行为人拒不认罪认罚的洗钱罪案例进行解读与分析,希望能够从中管中窥豹,了解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某些构成要件的判断倾向,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基本案情

  武某(另案处理)自2012年1月先后担任某国有电影集团金融部副部长、部长、金融顾问等职务,负责电影集团及下属公司贷款融资工作。武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款5587余万元,索取收受他人贿赂68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自2012年12月在该集团金融部工作,系武某特定关系人。

  在2013年至2018年6月间,赵某多次接受武某大额银行转账共计120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明知上述款项与武某的职业收入状况不符,将大部分钱款用于理财投资、购买天津市河西区某小区两套房产并进行装修、购买家具、车位。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赵某被监察机关留置,赵某并不认可洗钱罪的罪名与处罚。

案件焦点

  在缺乏被告人供述这一重要言词证据的情况下,本案焦点有三:

  其一,赵某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武某关系密切的人;

  其二,赵某是否知晓武某的钱款系犯罪所得;

  其三,赵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判决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10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01“明知”的认定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所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资金,须明知其属于特定上游犯罪所产生的收益。

  因此,如何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判断本案被告人赵某的主观方面成为定案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如本案被告人赵某与涉及贪污贿赂上游犯罪的武某属于关系密切的人(如:男女朋友关系),赵某将被推定为明知资金来源不当,符合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02“关系密切”的认定

  在一审、二审的庭审阶段,被告人赵某均否认自己与武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最终法院以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等在案证据认定,赵某与武某自2012年开始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且不谈证明力有限的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的密切往来不仅是洗钱罪的客观表现之一,而且可以以此作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推论基础。

  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其认定事实的尺度与标准将被参照于类案并被适用,飒姐团队在此提示,在涉及洗钱犯罪的案件事实中,异性朋友间密切的金钱往来存在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关系密切”之可能。

  03 最后的定罪

  基于前述,被告人赵某因“关系密切”,符合“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且武某的上游犯罪属于洗钱罪所规制的范畴,其提供资金账户接受钱款并将大部分钱款用于理财投资、购买房产等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的启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做出了修改,特别是删除了法条中的“明知”二字,但这并不意味着洗钱罪取消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规范要求。事实上,本次修改是将原有的只处罚为他人洗钱的刑法规定,扩张至对上游犯罪行为人自洗钱行为的处罚。当然,我们仍需要对某些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自洗钱行为作出区分,该标准有待实践给出。

  回到本案,飒姐团队认为,为他人洗钱的主观方面要求不会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而更改,这也是本案仍旧被纳入典型案例的原因所在。

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从洗钱罪的调整、反洗钱监管规定的修订以及典型案例的出台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已显示出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而由于自洗钱行为的入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刑罚,亦将因数罪并罚而变相加重。在此风向下,如自身有涉嫌洗钱犯罪的可能,切勿轻视之,尽早请法律专业人士评估分析才是正途。

律师简介

  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