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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 关于袭警罪执法标准的实证分析 ——以北京市检察机关半年来所办理的部分袭警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1-10-1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袭警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自2021年3月1日设立以来,仅3月1日至3月31日一个月的时间内,全国检察机关就批准逮捕袭警犯罪嫌疑人405人、起诉101人,对于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新罪名,由于司法实践较少,缺乏明确细化的司法解释及相应的指导性案例,所以会不可避免在具体行为认定、入罪、量刑标准方面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如特别是在何谓“暴力”袭击、“暴力”程度的划分、对入罪、量刑标准的影响等,各司法机关掌握的标准并不统一。

一、关于袭警罪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的现状

  目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袭警案件主要依据的司法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同时规定: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上述《指导意见》虽然规定了“暴力”行为的范围,但仍过于宽泛,且在同时规定“袭警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导致实践中类似的袭警行为经常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通常是某个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执法尺度严格,哪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被认定构成犯罪、科以重刑,而如果执法尺度宽泛,则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被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起诉、定罪免刑。

二、北京市各区县检察院半年来袭警案件不起诉情况分析

  笔者通过检索中国检察网,对北京市各区县检察院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6个月内所办理的,案发时间在2021年3月1日之后的具有袭击警察行为特征,但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的部分案件进行比较分析(见下图)[1],发现所有不起诉案件中,有如下共同点:①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②所有民警均不构成轻微伤;③除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外,均被取保候审;④袭警行为均比较轻微;⑤不起诉理由全部具有情节轻微(情节较轻)、认罪认罚。

(图一)

  除了上述共同点之外,我们还发现,虽然案发时间在2021年3月1日之后,即刑法确认了袭警罪后,但公安机关还是基于行为特征的不同,分别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但很显然标准并不统一,如①丰台公安局“抓伤民警、踢踹辅警”、“击打民警肩部”的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但同时又把“拍了民警一下”的行为认定为袭警罪;②而同样是“推了民警胸部”房山公安局认定构成袭警罪,而海淀公安局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③并非所有的案件,被害民警都做了伤情鉴定,即使同样是“推民警胸部”的行为,海淀公安局就做了伤情鉴定,房山公安局就没有做伤情鉴定。

  当然,图一反映出最大的问题是,除了图表内的检察机关外,包括东城、西城、朝阳、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顺义、昌平、怀柔、密云、延庆等区县检察院,没有一起关于袭警罪的不起诉案件[2],这更是说明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北京市部分区县检察院袭警案起诉情况分析

  为了证实执法尺度的判断,笔者再次检索中国检察网,对北京市各区县检察院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6个月内所办理的,案发时间在2021年3月1日之后的具有袭击警察行为特征,最终犯罪嫌疑人被起诉至法院的案件进行比较分析(见下图)[3]

(图二)

  经简单分析,我们发现图二中各区县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①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②所有民警均不构成轻微伤;③犯罪嫌疑人均被逮捕;④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等共同点。这些共同点,除强制措施外,与图一中各最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共同点相同,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袭警手段部分

  除上述共同点外,我们还可以看到①部分案件的最终定性有所区别,如昌平检察院就对一起威胁并踢踹辅警腿部的行为,最终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②刑期区别较大,比如密云检察院对踢踹民警的行为,建议量刑是拘役4个月,而石景山检察院对用拳头击打民警胸部的行为,建议量为有期徒刑6个月;③伤情鉴定是否是案件的必备证据,各区县检察院掌握的标准尚不统一。

四、关于北京市各区县检察院关于袭警案件暴力程度认定标准、入罪标准及量刑标准的不统一

  比较是最好的分析,通过图一、图二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北京市各区县检察院对于袭警罪中暴力程度的认定标准、定性标准、量刑标准等存在明显的不统一。

  1、关于袭警罪中暴力程度认定标准和入罪标准并不统一

  《指导意见》中把“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认定为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但是,同样是“踢踹民警”通州检察院在(2021)75号不起诉书中,就认定为情节轻微,并最终决定不起诉;大兴检察院在(2021)86号不起诉书中,同样认定为情节轻微,并最终决定不起诉;而密云检察院在(2021)602号起诉书中,就认为此种行为已经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提起诉讼,并建议量刑拘役4个月。再如,“击打民警肩部”和“拳头击打民警胸部”两者暴力程度相当,但是丰台检察院在(2021)101号不起诉书中,认定为情节较轻,并最终决定不起诉,但在石景山检察院(2021)143号起诉书中,就认定已构成袭警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此,我们看到对于何种程度的暴力行为符合袭警罪中的“暴力”,进而是否构成袭警罪,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北京市各区县检察院并不统一。

  2、对于轻微暴力行为的定性并不统一。

  我们看到对于袭击警察的行为,有的检察机关认定为袭警罪,有的检察机关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当然,笔者对于那种仅仅是通过“言语威胁、辱骂、推推搡”等,不具有暴力特征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不持异议。但是,同样是直接通过暴力行为袭击民警,各检察院最终的定性也不一致。比如,昌平检察院(2021)599号起诉书中,把“威胁并踢踹辅警腿部”的行为,最终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关于袭击与民警一起执法的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统一,所以并非因被害人系辅警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丰台检察院在(2021)100号不起诉中,把“抓伤民警,踢踹辅警”,同样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其他检察院却把类似暴力行为认定为袭警罪。即使仅仅是“拍了民警一下”,丰台区检察院(2021)60号不起诉书仍认定为袭警罪。

  3、量刑标准并不统一。

  我们看到图二的六个案例中,暴力行为相当,被害民警均不构成轻微伤,但量刑从拘役四个月到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相差甚大,完全以办案检察官的主观标准来决定。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一个新罪名,在缺乏明确、细化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袭警罪在实践中面临着暴力程度认定、入罪、量刑标准的不统一。这导致的结果,不仅是类似的行为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司法权威性降低;而且案件当事人也会面临不同的处罚结果。

  2020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平等、统一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

  因此,笔者希望各地司法机关,包括全国司法机关能够尽快出台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同时能够以指导案例等方式促进袭警案中执法标准的统一,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批注:

  [1] 仅限于各区县检察院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不包括未公布的案件。

  [2] 在排除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公布的情况下。

  [3] 仅限于各区县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不包括未公布的案件。同时因起诉书较多,分别就东城、朝阳、石景山、顺义、昌平、密云各检察院以袭警罪起诉至法院的案例分别摘取一例进行统计。西城、门头沟、怀柔、延庆区县院未检索到相关案例。

律师简介

  李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专家库成员、《看法新闻》特约评论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硕士、前检察官 。

  李伟律师曾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担任公诉人十三年,获得北京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公诉业务标兵、公诉之星、先进个人等系列荣誉称号,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1100余件。尤其擅长职务犯罪、金融经济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成为执业律师后,承办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取保候审、无罪判决、罪轻判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