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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律师团 | 认罪认罚了,还需要律师做什么?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正式确立认罪认罚制度以来,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至2020年已达86.8%,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4.9%,且两年来检察环节适用率稳定在80%以上。窃以为,我国刑事诉讼也已经进入“辩诉交易”时代。绝大多数的被告人选择放弃对争议事实的抗辩,通过有罪答辩来获取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对于刑事律师来讲,案件办理难度低了,辩护工作不需要那么“较真”了,对于当事人来讲,认罪认罚了,可能也就没那么需要律师辩护了。

  事实真是这样吗?认罪认罚真的不需要辩护律师了吗?刑事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真的无所作为了吗?笔者认为并不尽然。

一、认罪认罚了还需要律师吗?

  认罪认罚并与律师辩护并不相斥,甚至更加离不开辩护律师的参与。

  首先,被追诉人参与认罪认罚需要辩护律师的专业帮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参与型”司法制度,胡云腾大法官曾撰文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赋予被追诉人以认罪认罚为前提条件,获得程序适用选择权和与控方协商量刑权,促使被追诉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自己处罚的决定过程中来,并对处罚结果发表意见、贡献力量,从而改变了过去被追诉人只能被动参与诉讼程序和消极授受处罚结果的境遇。”(详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7辑第117页)

  但现实的问题是,被追诉人要么不懂法,要么被羁押,绝大多数是既不懂法还被羁押,导致其既不具备专业知识,也不掌握足够的信息,而“协商”的本质是博弈,在知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追诉人始终是处于下风的一方。特别是在一些存在法律争议和证据瑕疵的案件中,如果没有专业人士通过阅卷发现问题、指出问题,被追诉人很难掌握谈判的筹码,为自己争取到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当然,制度设计者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同步匹配了值班律师制度,被追诉人即便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也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2020年两高三部颁布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赋予了值班律师几乎与辩护律师同等的职权,包括会见、阅卷、提出法律意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但现实问题是,值班律师往往容易异化为“签字工具”,一般只在程序方面见证一下,至于实体辩护,很少有值班律师会主动去行使上面规定中的这些辩护权利。法律援助辩护走过场也是现实中一直存在的问题。

  其次,刑事诉讼的核心——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程序前移,需要辩护律师提前参与。虽然新一轮司法改革一再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但不管我们承不承认,认罪认罚的核心环节在检察院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毕竟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而现实中采纳率也达到了90%以上。这也难免业界占据上风的观点会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权实质上已经转移到了检察院。

  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不是不重要了,而是可发挥重要作用的阶段前移了。以前是看法院怎么判,认为律师的价值在法院阶段才得以显现。现在是看检察院怎么建议,一旦控辩双方在检察院阶段通过量刑协商对处罚结果达成合意后,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的辩护作用就相对弱化了,以致于普遍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无用武之地了。显然这是一种错觉,认罪认罚案件依然离不开辩护律师的参与,相反律师参与越早越好。

  在笔者团队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当事人一开始并未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后就取保了。在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便自以为没事了,直到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才知道自己也被起诉了,而且被认定为主犯,量刑建议三年半。其实,如果早点委托律师介入,哪怕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也不会是现在这种局面。

  因此,并不是说认罪认罚了、取保了、不批捕了就不需要律师了,这种情况下反而更加需要重视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少捕慎捕的大背景下,认罪认罚不批捕不代表不起诉、不判刑,具体案件中还是需要专业律师参与进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可以做什么?

  第一,定罪量刑协商。

  这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涉及当事人对自身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重大处分,不是一锤子就能敲定的,律师需要在检察官和当事人之间充当沟通的桥梁,但又不光是做传声筒这么简单。

  律师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就需要对案件有精准的把握,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都要从案卷当中挖掘出来,为当事人这边不断添加谈判砝码,这样在跟检察官协商量刑时才能争取更多的优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协商的范围并不限于量刑问题,定罪问题也可以谈,比如常见有争议的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还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这些在同一案件中共犯之间可能认定不同罪名的情况下,罪名问题的协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毕竟不同罪名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天差地别的,而这种罪名区分必然需要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代表当事人与检察机关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最大利益。

  第二,量刑辩护。

  量刑协商特指在审查起诉阶段跟检察机关就当事人的量刑建议进行协商谈判,而量刑辩护的范围则相对较广,虽然包括量刑协商,但又不限于量刑协商的范围。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律师也可以继续为其进行量刑辩护,特别是对量刑协商结果不太满意的情况下。

  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未予认定的量刑情节可以继续争取,另一方面对于法院审理阶段新出现的有利量刑情节要向法庭阐明,毕竟法院如果想要突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是需要一个“抓手”的。

  以笔者团队最近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为例。律师介入时案件已进入法院阶段,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在认定从犯情节的情况下给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十一个月。团队律师介入后仍然不懈争取,一方面就其地位、作用与其他建议缓刑的同案人员作了多方位比较,表明其也可适用缓刑。另一方面收集了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宜羁押的证据,包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发病表现,提供了看守所电话给法官,促成法官与看守所电话核实相关情况。此外多次与法官沟通退赃和预缴罚金的问题,并在判决前完成了退缴。经不懈努力,最终迎来了缓刑的理想结果。

  第三,财产刑辩护。

  虽然认罪认罚协商的内容并不限于自由刑,但现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关注的还是自由刑的问题,毕竟“自由价最高”。当通过量刑协商获得一个满意的自由刑建议后,财产刑及涉案财产的处理就会显得更加重要,尤其是对于经济犯罪的财产刑辩护,这也是辩护律师可以发力的地方。

  在笔者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师团队前期在检察院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理想的量刑建议,法院阶段的重点就放在了罚金刑问题上。从犯罪情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大小及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多方面进行论证,并特别说明在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罚金刑也应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处了较少金额的罚金。

  第四,争议事实的辩护。

  当事实确有争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但又不想放弃认罪认罚利益时,可以选择一种稳妥的方式,就是当事人本人认罪认罚,由律师做无罪辩护或对争议事实的辩护,争取“双保险”,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律师能否做无罪辩护或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罪轻辩护?如果律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怎么办?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其实是比较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杨立新法官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常见问题释疑》一文中指出:“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不以辩护人作有罪辩护为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果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实体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价值和意义来考虑是否从宽把握。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将本应宣告无罪的案件作从轻处罚处理。”(详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7辑第141页)

  胡云腾大法官在讲座中也曾指出:“认罪认罚属于被告人自认犯罪的范畴,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都没有屈从被告人自认的义务。”“被告人自认有罪和认罚,辩护人不认为有罪或者认为应判更轻刑罚,此观点对被告人有利,故未违背辩护职责和有利被告原则,有利被告原则并非与被告人供认一致原则。”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也指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由此可见,律师辩护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利益不受律师无罪辩护的影响。当事人在认罪认罚后,对争议事实或无罪辩解仍有不甘的,可以交由辩护律师来争取无罪或更轻的量刑。

  在笔者团队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中,当事人自始至终没有做过一份认罪口供,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机关的压力之下,对认罪与否一直左右摇摆。律师抓住机会与检察官就量刑建议多番沟通,最终检察官给到一个比较理想的量刑建议。虽然当事人决定通过认罪认罚换取早点取保,但是律师仍然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由于案件争议较大,历经三次庭审仍然迟迟难以下判。而当事人早在第一次开庭后就因羁押期限已达量刑建议期而取保了。如果律师无罪辩护成功,那么,当事人不仅提早获得了人身自由,而且也可摆脱戴罪之身。

  综上而言,那种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没什么作用的论调是不可取的,不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律师本身而言,都应当充分去发现、发掘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价值,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利益,获得司法机关的公正的处理。

三、律师应该如何应对新挑战?

  虽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确实给刑辩律师带来了一定挑战,但是律师本身具有不断学习、创造和自我更新的特性,我们应当积极去面对这种挑战,笔者认为,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应对。

  第一,摒弃“躺平”心理,坚定自我价值。

  我们在与同行的交流中聊到某个在办案件时,经常能听到:“这个案子轻松,认罪认罚了”这样一种声音。如果我们总是以这种“轻松”的心态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也就难怪当事人会认律师没用了。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能自我躺平,不能因为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就不去认真研究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往往就隐藏在案卷中,隐藏在细节中,如果我们作为专业人士不去研究发掘、不去认真争取,那么,我们的价值从何体现呢?因此,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作为辩护律师也必须“支楞”起来,要有在海绵中挤水的干劲,努力实现自己的价值,证明自己的价值。

  第二, 苦练专业功力,掌握辩护技能。

  刑事律师天然倾向于做无罪辩护,将无罪判决视为值得夸耀一生的职业荣誉和执业追求。而对罪轻辩护的关注、重视程度并不足够。而如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我们不得不去重视罪轻辩护技能和技巧的学习。

  1.熟练掌握各种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比如刑法中至少有15种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不少律师可能只知自首、立功、从犯而不知其他,更不用说要熟练掌握运用了。因此,我们不仅要知道有哪些量刑情节,而且要去学习研究如何认定这些情节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样当我们拿到一个认罪认罚案件后就能准确找到案件的辩点,这些辩点就会成为我们与司法机关进行协商的筹码,也是我们律师专业价值的体现。

  2. 掌握量刑步骤,学会计算宣告刑。

  量刑协商不是菜市场漫无边际的讨价还价,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可以通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所提出的量刑步骤去计算验证。这就要求我们要掌握量刑的步骤,知道规范的宣告刑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明白量刑起点是什么、基准刑是什么、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是什么关系、怎么确定量刑起点、怎么调整基准刑、怎么确定宣告刑等等。当我们掌握了规范的量刑步骤,学会计算之后就可以将计算结果跟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进行比较,这样就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异,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加合理、有利的量刑。

  第三,提升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技能。

  在律师与检察官的量刑协商中可能需要进行多轮沟通谈判,沟通的技巧就显得非常重要。马成律师在“无讼”讲非法集资案件的有效辩护时曾提到,跟办案机关要做到“四个沟通”---及早沟通、主动沟通、友好沟通、有效沟通。这在我们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同样适用、同样重要,值得我们反复学习。

结语

  专业永不过时。专业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并非可有可无的角色,而是以“看不见的方式”实现价值,其仍然是当事人合法权益最有力的维护者。面对新的挑战,刑事律师应当调整方向,重新审视自身价值,不断锤炼罪轻辩护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为专业、有效的法律帮助,以更好地顺应时代的变化。

律师简介

  马成律师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马成律师团队系由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建的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法律团队。团队成员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多数成员拥有硕士学位,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全浙宾、曹继栋等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目前,团队已承办许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部分案件属于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案件。许多经典案例案情复杂,涉案标的大,广受社会关注,办案效果获得客户与同行的一致好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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