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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恒 | 涉恶案件能否没收全部财产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第五十八章 涉恶案件能否没收全部财产

  涉黑案件依法可以对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依法没收个人财产,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涉恶案件也要没收财产,可能还没多少人听说过。

  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际,我接手了一起黑龙江省的恶势力案件。当事人亲属找到我时十分焦急,不仅因为顶梁柱般的大哥和大嫂被指控为恶势力,遭遇了囹圄之灾,而且他们还得到消息称将要没收大哥家的全部财产。如果真的被判了恶势力,没收全部财产,那么大哥夫妇两人辛辛苦苦打拼几十年的家业可能一夜之间倾覆,而且家里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孩子的生活也将陷入困顿。得知这些情况后,我十分同情他们的遭遇,决定接受委托。

  介入该案后,我们发现公诉机关果真在指控大哥、大嫂等人犯有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挪用资金等罪,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同时,还查冻扣了夫妻俩的所有财产,包括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价值总额超亿元,并认为这都是该恶势力犯罪团伙财产,应当依法予以罚没。

  我们认为本案既不满足人数的要求,也不符合违法犯罪事件数量的规定,不应构成恶势力。我们又认真审查了指控材料,发现任何一个罪名都没有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律规定,那么是不是因为公诉机关对黑社会案件见得多了,以为涉恶案件也能没收财产,不假思索地在起诉书上写下了“应当依法予以罚没”几个大字呢?

  既然起诉书是以“均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财产”名义,要求法院全部罚没,那就首先需要明确,涉恶案件能否没收全部财产。关于这一问题,黑恶势力案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恶势力作为黑社会集团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未完成状态,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完整特征,也不能产生黑社会组织的巨大危害。因此,法律并未要求恶势力具备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也未进一步规定对恶势力的首要分子的财产予以罚没。可以说,相关法律法规只明文规定了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部分人的个人全部财产,却并未对恶势力附加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根据公法“法无明文不可为”的原则,应当认为恶势力案件并不能任意采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措施。

  其次,这些财产明明是个人财产,如何变为团伙财产的?即便认为参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理原则,需要对恶势力团伙的财产进行处置,也必须先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予以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进行甄别并说明理由,包括财产的来源、性质、所有人等。其实在涉黑案件中,并没有“组织财产”一说,没收的都是个人财产,本案的“团伙财产”一词本身就是凭空创造的。何况,公诉机关并未依法履行甄别职责,更未阐明个人财产与团伙财产的关系,直接把公安机关查冻扣的清单附到卷宗后面,不加区分地要求全部没收。

  事实上,法律已经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列举,主要包括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收入、用于支持黑恶势力组织活动的财物、违禁品等三大类。根据这一规定,大哥大嫂被查冻扣的财产除非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手段取得的,否则便没有没收的理由。然而,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罪名,都没有证据证实给被告人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最后,对于起诉书使用的“罚没”一词,我们在庭审中也强调要求公诉人解释清楚,这是属于法律上的追缴,还是罚金,还是没收?无论哪一种,都需要说明理由和数额,否则法院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判决。对此,公诉人保持沉默,审判长眉头紧蹙。

  判决书下来,支持了律师的意见,“本案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为系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或者为支持该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在案财产不属于犯罪所得,不应罚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夫妻的巨额财产得以悉数返还。

  这起案件也许不是孤例,财产处置一直是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一个争议话题。在众多案件中,公安机关经常是对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的所有财产查冻扣,不考虑涉案财产与不涉案财产、不法财产与合法财产、生活及抚养赡养所需财产等区分,连家属的工资卡、水电卡、社保卡都给冻上,给涉案人员亲属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而公诉机关也经常不对财产加以甄别,只要是公安查扣的就都是涉案财产,都端给法院要求没收。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注重从总体上分析是否构成黑社会或者恶势力,更要关注对财产的处置。尤其是,恶势力犯罪不同于黑社会,更要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恶势力团伙的财产进行甄别;对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坚持要求甄别并进行返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