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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庆、李俊君 | 2022年度中国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研究报告

发布日期:2023-02-0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上市公司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是当前及未来创新与发展的主要力量,是中国企业中的优等生,鼓励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战略。

  但所谓“风搅长空浪搅风,鱼龙混杂一川中”,上市公司及高管触碰红线、涉嫌犯罪、马失前蹄的消息也铺天盖地,2022年尤甚。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刑事风险客观存在且波涛暗涌,毫毛不拔,将成斧柯。我们崇拜影视剧中“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的英雄式桥段,但回归现实,看到的更多是无能为力。

  本研究报告聚焦2022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公告,对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的犯罪类别、刑事罪名、强制措施等进行数据分析和法律解读,并提出合规建议,以期帮助金字塔尖的企业家们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守底线、懂取舍、知进退,提高合规意识,防控刑事风险。

一、2022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概要

  经设定关键词“涉嫌”“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拘留”“留置”“公诉”“犯罪”“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通过检索巨潮资讯官方网站,2022年度获取上市公司及高管有效涉刑公告案件共计163例。其中,共涉嫌罪名30种,犯罪类别共11类,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监察措施共6类,本部分将从犯罪主体、犯罪类别、涉案罪名及强制措施具体展开分析。

1、犯罪主体

  从表1犯罪主体统计数据来看,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案件大多以自然人犯罪(占比91%)为主,单位犯罪(占比5%)其次。根据表2数据,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主体中,多为上市公司董事(占比36%)、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占比31%)、高管(占比25%)等,且大部分自然人主体兼具多重身份(如同时为公司董事和实际控制人)。

  可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关键少数”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将严重影响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这类主体由于位高权重,往往在公司经营、决策等方面具有更大话语权和领导控制力,更容易直接接触到公司涉密的敏感信息,具备非法牟利的各项必备条件,故违法概率居高不下。

  据表3数据,从公告案例来看,上市公司作为被害人报案主要遭到的不法侵害主要有三:职务侵占罪(占比50%)、合同诈骗罪(占比3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占比17%)。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遭受的刑事侵害对内主要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单位数额较大财物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对外主要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这一现象要求上市公司一方面需对内着重加强对公司内部人员,尤其是“关键少数”的合规审查及培训,规避可能存在的刑事侵害风险;另一方面必须做好对商业交易本身及交易相对方的刑事风险审查,避免遭受诈骗。

2、犯罪类型

  表4统计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中最常见的三类犯罪类型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侵犯财产类犯罪和贪污贿赂型犯罪,这三类合计占犯罪类型的60%以上,是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中最高发的类别。

3、涉嫌罪名

  从表5统计数据可知,2022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种类繁多,巨潮资讯网公告公开明确披露的罪名已达30种。在上述罪名中,绝大多数为利用职权违法获取财产型利益的刑事案件,如职务侵占、贪污受贿罪,这两类合计达到全年刑事案件的30%,总体呈现出犯罪人职务高、犯罪金额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此外,上市公司及高管触犯罪名往往具有行业性、专业性、隐蔽性特点,例如操纵期货、证券市场罪、串通投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行为人的身份地位和行业经验具有一定的要求。这类犯罪人往往位高权重、学历水平较高,构成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突出特征之一。

4、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五种。司法机关可以因案件情况而依法变更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由于不同强制措施之间有轻重缓急之分,在不同阶段均能反映出办案机关对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不同态度,故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当事人把握案件进展、案件性质的重要风向标之一。

  根据表6关于强制措施统计数据显示,经检索,2022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主要涉及四类强制措施,依照被采取的比例由高至低依次为取保候审(13.14%)、刑事拘留(10.10%)、逮捕(7.7%)、监视居住(3.3%)。由此可见,自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保护疫情下的民营企业的司法政策后,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后被强制措施采取力度整体明显呈现宽缓化特点,即“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能依法适用缓刑的适用缓刑”。此外,中共也提出“六稳”( 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和“六保”(即: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的政治目标,进一步要求办案机关在处理涉及上市公司及高管的刑事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刑事案件自身情况,更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影响,做到少捕慎补、少押慎押。

  此外,本年度上市公司高管受纪委监委调查、留置的频率位居榜首,这一数据反映出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频率极高,说明行为人除了具有上市公司高管职务外,还可能兼具中央或国家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由此可见,自我国大力提倡反腐倡廉以来,作风建设和反腐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之后,中国惩治职务违法犯罪的力度并未减弱,高压态势未曾改变。

二、2022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犯罪类型分析

  根据2022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告数据可知,目前我国高发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二)贪污贿赂等职务类犯罪。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违反国家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和保险公司管理的犯罪活动。本文在此主要解读上市公司及高管常涉嫌的两种常见罪名。

  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我国刑法180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22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明确指出由于上市公司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所涉利益群体多元,为避免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刑法规定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是,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既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从上饶市公安局获悉,鲁君四先生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被上饶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珠海保 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公司监事会主席鲁君四先生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被上饶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

  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根据我国刑法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典型案例

  “被告人管建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

  在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多数犯罪人会以“市值管理”为由,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辩护。

  “市值管理”是为实现公司市值的可持续最大化、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的合理合规的市值管理方式,在证券市场中存在并被认可,主要包括回购、增持、股权激励等采取的一类战略管理行为。而合理合规的市值管理应当坚守底线。根据我国《证券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论是实施回购、增持、股权激励、引入战略股东,还是增发、换股并购、再融资,均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市公司不遵循国家信息披露制度而进行“市值管理”,则明显具有违法犯罪之嫌。因此,判断真假市值管理,必须结合事实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21年9月2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提出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之实,借“伪市值管理”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秩序,是证监会长期以来严厉打击的重点。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守法经营,合规运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资本市场工具合理提升公司经营治理水平,坚决抵制“伪市值管理”。

2、贪污贿赂型犯罪

  贪污贿赂型犯罪是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的重点罪名之一。我国关于贪污贿赂罪名种类繁多,主要有:1. 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2022年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贪污贿赂型犯罪的主要情况如下表7:

  1.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的规定,具体而言,受贿罪有如下五种行为方式:

  (1)索贿,即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2)收受贿赂,指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经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在实务中,实施受贿行为的同时往往会触犯其他罪名,最后一起并发,数罪并罚。常发生的数罪并罚罪名主要有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等。

  典型案例

  “山西省原大同煤矿集团董事长张有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4]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总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

  “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盛光祖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

  2.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是2022年度上市公司及高管犯罪案发率最高的罪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其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其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追诉标准为人民币3万元)。

  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罪主体的认定,实务中情况纷繁复杂。从《刑事审判参考》中,可以一览以下实务要点:

三、2022年度上市公司高管强制措施适用分析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大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是拘留和逮捕,相对而言宽缓的是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在2022年度数据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有13例,监视居住3例。从表8统计数据可知,适用前述两类措施的犯罪主要为金融犯罪或妨害司法、税收管理等国家管理秩序类犯罪。由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可推知以下案件应当均具有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点。

1、取保候审

  虽然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形成了打击证券市场犯罪的高压态势,但是具体到刑事个案中,刑事强制措施有宽缓适用的趋向。

  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进一步放宽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受刑期限制,只考虑是否有社会危险性,而且从“可以”适用强调为“应当”适用。在少捕慎押慎诉及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刑事政策及司法理念大背景下,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立案侦查后较早获得取保,并最终判决适用缓刑也是受益于此。

2、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和住所,并监视其行动而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比取保候审严厉,但在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则比拘留、逮捕宽。

  具体来讲,监视居住分为两类,分别为住处监视居住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是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从办理案件角度出发,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合,而非刑事拘留。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会将相应的通知书或决定书邮寄家属,文书中会载明采取监视居住的原因(即涉嫌的罪名)和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因此便于家属了解其涉嫌的罪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该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典型案例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接到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和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晓华先生的家属通知, Paul Xiaoming Lee先生和李晓华先生因相关事项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

3、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利器和重要法律手段,由《监察法》确认为一项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调查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留置对象包括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留置场所既有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专门设置的场所,也有纪检监察机关原有办公场所,也有新建专门留置场所。调查人员与被留置的被调查人谈话的,或者讯问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留置场所进行。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典型案例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纪委监委《立案通知书》,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俊超女士因涉嫌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目前公司无法获悉具体案件情况,案件正在调查过程中。”[8]

四、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合规及风险化解建议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高管是业界翘楚和社会精英,若一招不慎,踏入犯罪的深渊,背负罪名,则将积重难返。正所谓“君子不言利,取财当有道”,虽富者必用奇胜,但只有严守底线、防范风险,才能守大业,谋长远。笔者从事前合规和事后救援两个维度,提出如下两点刑事合规建议:

1、事前合规

  1.合规体系建设

  刑事风险影响巨大,往往具有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给公司经营、投资、商誉等层面带来巨大打击。为规避刑事风险,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合规体系建设,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识别企业内部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培养企业合规文化,使上市公司尽早化被动为主动,预防刑事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和风控体系。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联合公司内部合规、审计、法务等核心成员组建刑事合规专项工作组,针对公司所处行业、各项交易和经营行为,结合相关法律和案例,研判常见法律风险,做好重点刑事风险预防清单。

  (2)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财务审计体系、反商业贿赂体系等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查找企业内部监管漏洞,进行风险提示并查缺补漏,封堵漏洞。保存刑事风控信息,建立刑事合规风险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档案保管制度,建立预警机制。

  (3)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让内部规章制度灵活运转起来。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巡检制度和投诉举报机制,主动排查监控,寻找隐患。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畅通投诉举报通道,拓展信息来源。

  (4)培育合规文化,开展年度培训活动、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引导包括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高管等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

  2.高管合规培训

  如上所述,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往往手中权限高,话语权大,是把控公司运营的“关键少数”,更能接触核心商业机密,容易引发刑事犯罪,故对高管做好事前合规培训事关重要。

  (1)开展刑事合规尽职调查。聘请专业的刑事合规律师团队,对高管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及工作模式进行了解研判,针对高风险领域进行评估,并做出调查报告。例如应当重点审查“关键少数”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

  (2)普及行业法律知识,强化高管自身内控合规意识,使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3)从投融资、知识产权、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分析企业常见合规风险识别,剖析风险发生的原因及后果,提高高管对合规的敏感度。

  (4)厚植稳健审慎经营文化,促进规范稳健发展。

2、事后救援

  1.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贯穿于企业涉及刑事风险后的刑事侦查阶段(及监委留置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的刑事审判阶段,流程长、跨度宽、难度大,是防范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防线。主要内容包括:

  (1)程序上:分析刑事诉讼流程,根据案件所处刑事阶段提出强制措施变更申请,例如及时把握刑事救援黄金37天及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力争变更羁押方式为取保候审,将风险降低到最小;行使律师阅卷权,第一时间研究分析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厘清案情真相;根据基本证据规则,分析研判证据效力,收集整理有关重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罪轻或无罪证据。

  (2)实体上:对案件性质、罪名构成要件、强制措施、量刑情节等进行分析和研判,向司法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法定或酌定不诉,审判阶段进行刑事辩护,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从轻或减轻处罚等。

  2.合规整改

  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中保护民营企业的需求,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以来公布了多个文件开展企业合规的中国式探索。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涉案企业争取合规不起诉的主要程序包括:(1)由检察院对企业进行合规审查;(2)启动第三方机制。检察院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3)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提交合规承诺。(4)涉案企业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5)考察期届满后,第三方组织评估考核;(6)检察院审查处理,即人民检察院结合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必要时提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

  毫无疑问,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影响企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风险之一,是每一个企业不可回避的课题。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应增强法治意识,了解并遵守市场规则,从战略高度构建并优化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注重预防和控制刑事法律风险发生,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所谓打江山不易,守江山更难,生命有崖,自由无价,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严守底线防范风险,刻不容缓。

  注 释

  [1] 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链接: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185&announcementId=1213741591&announcementTime=2022-06-18

  [2] 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链接: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z0002022&announcementId=1213743038&announcementTime=2022-06-18

  [3] 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链接: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73&announcementId=1214983455&announcementTime=2022-11-01

  [4] 信息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链接: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209/t20220901_215269.html

  [5] 信息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链接: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209/t20220913_217551.html

  [6] 信息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链接: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210/t20221008_222849.html

  [7] 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链接: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6450&announcementId=1215176228&announcementTime=2022-11-23

  [8] 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链接: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2682&announcementId=1215099385&announcementTime=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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