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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强、柯枭冰: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终获无罪处理

发布时间:2026-01-05 23:09:06

  近期,由大成南通分所真辩刑事团队梁志强律师、柯枭冰律师承办的陈某(化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历经近两年半的努力,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终认定陈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终止侦查。当事人在收到《终止侦查决定书》后,表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一、案情回顾

  陈某(化名)长期从事生猪销售业务。2023年,李四(化名)联系陈某购买三车生猪,并向陈某及其朋友账户支付约75万元货款。后因部分款项涉及异常,陈某银行账户被冻结。此后李四再次联系陈某购买生猪,陈某将其介绍给同行朋友,并从中收取介绍费2000余元。2023年7月12日,陈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核心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梁志强律师、柯枭冰律师及时会见了陈某,深入了解案情,初步研判本案定性存在争议,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确定作无罪辩护,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辩护律师认为,陈某作为正规生猪销售人员,其行为属于正常生意往来,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1、犯罪主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主体虽是一般主体,但需要考虑的是,陈某系专业从事生猪销售的人员,拥有多年行业经验与稳定客源,并以此为生,并非以转移他人赃款牟利为目的的社会闲散人员,不具备该罪常见的主体特征。

  2、犯罪主观方面

  本案无证据证明陈某明知涉案款项系他人犯罪所得。陈某按照市场价销售生猪、正常发货、收款后即转付农户,未收取上家任何额外费用,全程符合善意商业交易模式,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

  陈某未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行为,其收款后及时转交农户,属于正常贸易流程,不具备该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应将本案分流处理,对陈某终止侦查。

  三、辩护结果

  公安机关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讯问当事人,进一步进行侦查后,于2025年5月9日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认定陈某无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终止对陈某的侦查。

  四、辩护心得

  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持续高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其下游核心关联犯罪,已成为司法机关高度关注、打击的罪名。在如此压力下,辩护律师更应将工作尽早开展,使无罪的人免受不必要的刑事追究。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大成南通分所真辩团队梁志强律师、柯枭冰律师始终秉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实事求是,还原案件事实,陈某并未替他人转移赃款而谋取利益;二是坚守底线,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防止正常商业行为被不当入罪;三是外圆内刚,通过扎实的法律论证与充分的沟通协商,稳步推进无罪辩护目标。

  本案通过专业的辩护思路、深度的法律分析及充分的逻辑论证,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无罪”论证体系,说服公安机关解封冻结的账户,并最终作出了“无犯罪事实”的认定,保护了正常的商业行为,还当事人一个清白。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彰显了大成南通分所真辩团队对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精细化,以及对当事人真诚、对工作认真、对办案较真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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