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职务犯罪辩护难点 共探实务突破路径 ——“职务犯罪辩护的那些事” 专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5-12-22 10:43:59
2025年12月12日下午,鹏城深圳,冬意微凉,但大成深圳分所内却气氛热烈、思想激荡。由大成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与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律协职辩委”)联合主办的“职务犯罪辩护的那些事”专题研讨会在此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汇聚业内资深律师智慧,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围绕当前职务犯罪辩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现场出席的嘉宾有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大成深圳分所高级合伙人马成律师,大成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负责人全浙宾律师,大成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联合负责人吴里新律师,大成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任伟律师,深圳律协职辩委秘书长海潋千律师,深圳律协职辩委副主任彭秋宋律师,深圳律协监事会监事李斌泉律师。
研讨会由全浙宾律师主持,全律师简要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与议程,强调在当前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探讨职务犯罪辩护的精细化策略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会议伊始,马成律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马成律师指出,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多、辩护难度大、专业要求高”的显著特征。面对这一复杂形势,马律师呼吁广大刑辩同仁既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形势,更要顺应法治发展的趋势,苦练内功,提升专业壁垒。他勉励大家在坚守执业底线的同时,要对法治进步抱有坚定的信心,坚信“一切总会向好”,以专业的力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司法公正。
在随后长达三小时的主题分享环节,七位主讲嘉宾轮番登台,结合自身亲办案例与最新司法动态,为在场听众奉上了一场干货满满的专业盛宴。
贺志忠:厘清斡旋受贿罪与普通受贿罪边界,明确 “不正当利益” 认定标准
深圳律协职辩委委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贺志忠律师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双重视角,剖析了斡旋受贿罪与普通受贿罪的核心区别。二者关键差异体现在两方面:一是 “利用便利条件” 不同,普通受贿罪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主管、负责公共事务职权,或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隶属、制约关系),斡旋受贿罪则是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无需隶属、制约关系,只需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立场及工作联系);二是 “谋取利益” 要求不同,普通受贿罪只需 “谋取利益”,斡旋受贿罪需 “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他结合两高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明确 “不正当利益” 的三类情形:实体性不正当利益(利益本身违法)、程序性不正当利益(获取利益的手段违法)、谋取竞争优势(经济或组织人事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并特别指出 “加速费”“通融费” 若指向合法利益,一般不认定为 “不正当利益”。
丁慧敏:拆解公检 “代持留置对象” 乱象,给出针对性辩护对策
大成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慧敏律师,重点分析了公检两家 “代持留置对象” 的程序乱象及辩护策略。丁律师将此类“代持”现象归纳为两种情形:一是以公安机关管辖罪名(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借刑拘、监视居住手续代持,常见原因包括留置期用尽、监委内部分歧或对象身份特殊。对此,辩护需聚焦“管辖权缺失”,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保障会见权;二是借检察机关手续提前移送审查起诉(光移人,不移卷),导致阅卷权受限。对此,辩护应优先以平和沟通为主,避免激化矛盾,着眼案件整体推进。
此外,丁慧敏还指出地域差异对“代持”的影响:发达地区多规范办案(如公安携执法仪监督监委谈话),欠发达地区易出现超长时间“代持”,辩护需结合地域特点调整策略。
邢留墨:职务犯罪中股权代持不必然构成洗钱罪,明确辩护核心要点
大成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留墨律师,以“股权代持是否构成洗钱罪”为核心,结合具体案例提出关键辩护观点。他指出,洗钱罪的核心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而职务犯罪中的股权代持若满足以下条件,一般不构成洗钱罪:一是股权来源清晰可追溯(如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可查股权流转);二是股权性质未改变(未转换为现金或其他资产形态);三是未增加办案难度(办案机关可通过代持人、行贿人、受贿人口供获取线索)。
同时,他针对检察机关“推定主观应知”的逻辑提出反驳:不能将 “明知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持股” 等同于 “明知是贪污贿赂所得”,需结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如是否符合商业惯例)、职业经历等综合判断,避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王少兵:详解共同受贿人认定与金额计算,梳理核心辩点
深圳律协职辩委委员、大成深圳分所王少兵律师,系统阐述了共同受贿的认定标准、金额计算原则及辩护方向。在共同受贿人认定上,需满足“主体(至少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共同受贿故意)、客观(分工协作实施受贿行为)”三要件,常见类型包括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人等)、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非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其中特定关系人多为教唆或帮助角色。
在受贿金额认定上,需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实行过限”原则:能区分主从犯的,主犯按全部金额、从犯按参与金额认定;无法区分的,所有共犯均按全部金额认定。特殊情形下(如收受财物后用于公务、退还或捐赠),需结合行为时间、主观故意综合判断是否扣除金额。此外,他还梳理了四大核心辩点,如“代为转达请托但未参与收受财物””“ 片面知情时代为收受财物”等情形的定性边界。
海潋千:构建 “帮助型” 行贿罪降维辩护路径,实现责任与作用精准匹配
深圳律协职辩委秘书长、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海潋千律师,以“共犯结构下的行贿罪辩护”为主题,提出“系统性降维辩护五步法”,为“帮助型”行贿罪辩护提供实操策略:一是切断行为关联,将行为定性为“中性业务”(如金融中介服务),援引“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避免因行为被利用而过度入罪;二是剥离资金控制权,通过资金流向图等证据证明对 “给谁、给多少、何时给”无决定权,凸显“操作员”而非“决策者”角色;三是削弱主观明知程度,将认知从“具体共谋行贿”降级为“概括知情可能涉罪”,降低可谴责性;四是压缩利益获取比例,论证获利为“劳务对价”(而非犯罪分成),且与市场价格匹配;五是否定“不可替代性”,强调行为可被他人替代,非犯罪完成的必要环节。
她结合刘某案(中介促成债券销售后按指令转款,最终以行贿罪从犯免予刑事处罚)指出,此类辩护的核心是“重塑行为性质、量化降低权重”,实现责任刑与行为作用的精准匹配,避免刑罚过度扩张。
何军: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的实践争议与出路
大成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大成郑州分所合伙人何军律师,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深入探讨了职务犯罪中最具争议的自首认定问题——纪委监委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他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不统一”(地区、层级、检法之间),导致认定混乱。反对观点主要认为电话通知缺乏“主动性”或因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而不符自首要件。对此,何军律师从法理上进行反驳,认为:电话通知不属于强制措施或调查谈话,具有非强制性,行为人选择前往体现了主动性和自愿性。“办案机关掌握线索”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两者是自首的不同要件。应参照《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精神,肯定电话通知到案的自动投案性质,以实现“责任与行为相匹配”。认定此类情形为自首,符合自首制度鼓励嫌疑人配合、节约司法资源的立法目的,也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戴剑敏:回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深圳律协职辩委委员、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戴剑敏律师,结合亲办案件,分享了通过“证人优先原则”成功申请检察官回避,以及依据“同一法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两级审理”的原则实现法官回避的实操经验,为程序性辩护提供了新思路。
深圳律协监事会监事李斌泉律师结合自身办案体验分享了心得体会,他表示,尽管本届律协任期即将届满,但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学习与交流探讨应持续深化,希望业内同仁始终保持学习热情,共同提升专业素养。
最后,大成刑委会职务犯罪研究中心联合负责人、大成广州分所合伙人吴里新律师作总结发言。他高度评价本次研讨会专业性强、内容丰富、富有启发,认为各位讲者的分享聚焦实务痛点,提供了多元解题思路,对职务犯罪辩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吴律师也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分享了自己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引起在场同仁的集体共鸣。
同时,深圳律协职辩委主任谭仲萱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向大会发来致谢与祝福,祝愿行业交流常态化、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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