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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苍、杨凤 | 近九十公斤特大走私毒品案,从死缓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发布日期:2024-05-09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宋云苍、杨凤

  一、案件由来——五年前的当事人再次找上门委托辩护

  哲学上有一个著名的观点,一个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在刑事辩护领域,也鲜有同一当事人两次犯罪委托同一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的情况,所以在刑事辩护领域,大家的共识是刑事辩护很难有回头客。但本案的当事人徐某峰则是一个例外。

  案件当事人徐某峰长期与他人合作在昆明至老挝之间从事客货跨境运输,2016年徐某峰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罪被杭州海关查获,曾委托宋云苍律师团队为其本人及另外一名同伙提供辩护,经有效辩护徐某峰,2016年10月25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同伙也被判处缓刑。通过本次辩护,徐某峰及其家人对宋云苍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辩护经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案件结束后仍与宋云苍律师团队保持联系,经常向宋云苍律师咨询法律问题并推荐其他人向宋云苍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2021年其儿子徐某和合作伙伴施某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深圳公安拘留,徐某峰找到宋云苍律师团队要求为徐某和合作伙伴施某春进行辩护,因当时疫情较为严重,从昆明到深圳办案十分不便,宋云苍律师向徐某峰推荐了大成深圳办公室毒品犯罪辩护经验丰富的董玉琴、王标律师团队为徐某和施某春进行辩护,2022年3月徐某峰本人也因涉嫌该案被深圳警方拘捕,徐某峰的妻子再次联系宋云苍律师,要求为徐某峰进行辩护,因当时仍然处于疫情防控时期,宋云苍律师通过大成深圳办公室董玉琴律师的推荐,协调了大成深圳办公室郭环宇律师为徐某峰进行一审辩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粤0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判决徐某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徐某峰不服,提出上诉,并从看守所写信给其妻子,要求委托宋云苍律师团队为其进行二审辩护。

  二、案情简介——近九十公斤“双狮地球标”高纯度毒品被当普通快递发运

  徐某峰与同案人施某春(另案处理)、杨某辉合伙购买云G94989货车,从事昆明至老挝之间的跨境货物运输,利润由三人按比例分配。徐某峰和施某春雇请了同案人徐某(另案处理,徐某峰的儿子)在老挝揽货和运输,徐某峰和施某春在云南境内接车送货。2021年3月,徐某从何某生(另案处理)处揽收了用纸箱包装的毒品海洛因,放置于云G94989货车的工具箱和驾驶室床上。2021年3月29日,徐某驾驶该货车到老挝口岸,将车交给负责驾车通关的代驾司机,以申报空车入境的方式将货车驶入中国境内。徐某峰在约定的空车接车点接车后,支付代驾费用给中国代驾司机匡某贵后,将车开至施某春租用的位于云南省景洪市皮二停车场的仓库卸货。施某春通知刀某荣到皮二停车场的仓库取货,刀某荣收到货安排其妻子玉某与员工张某华对该批货重新打包,送至某快递分拣中心经过安检,按照何某生提供的地址发往广州东莞某物流公司杨某、刘某华处,杨某收货并摆放几天后,按照陈某峰的安排,联系货拉拉司机张某峰将该货送至深圳某货运代理公司交给阮某朝,2021年4月8日,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德收到该批快递的货物,经检查后报警。民警于同日到达现场,在7个纸箱里查获金三角著名大毒枭坤沙集团生产的“双狮地球标”的砖状物品254块,净重89169.3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对抽检取样的检材进行鉴定,海洛因含量为78g/100g-71.3g/100g不等)。经民警通知,徐某某于2022年3月1日自行到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接受调查。

  该批海洛因系张某某谎称“面膜泥”委托梁某佳安排从老挝发货,梁某佳找到张某营帮其发货,张某营又找到孙某凯帮梁某佳发货,孙某凯再找到潘某强发货,潘某强再找到何某生,何某生联系景洪的刀某荣在收到货后快递发给陈某峰,随后何某生在老挝接到潘某强送来的货后交给徐某,安排徐某将该批货运送到磨憨口岸交给老挝代驾司机,进入中国境内后中国代驾司机匡某贵将车交给徐某峰,徐某峰将车开至景洪让施某春通知刀某荣到停车场租赁仓库取货,刀某荣收到后将货发往广东,货到深圳后陈某峰根据张某一的安排企图委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排运输出境至澳大利亚。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峰走私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徐某峰接到公安机关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承认案发当天到口岸接车取货并在停车场仓库卸货,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徐某峰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云G94989车辆,共同分享收益和分红,共同聘请同案人徐某在老挝负责揽货,徐某将入境货物和现金放在车辆驾驶室以藏匿方式运输入境,徐某峰在走私环节分工不同,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徐某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主观认知程度、获利大小与赚取高额利润、对走私毒品具有明确认知的同案人梁某佳、陈某峰及在逃犯罪嫌疑人张某一有明显区别,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徐某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焦点与难点——数量巨大,案情复杂,五大难题如何破解

  本案涉案毒品系金三角大毒枭坤沙集团生产的著名“双狮地球标”牌,纯度较高,数量特别巨大,毒品跨越老中两国,并将途经香港、澳大利亚流向加拿大,涉案和经手人员众多,流转环节复杂、链条较长,案件影响较大。

  二审阶段,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宋云苍、杨凤律师接受徐某峰的委托后,到深圳宝安看守所会见了徐某峰,调阅了案件卷宗,与徐某峰的一审辩护律师,另案审理的徐某、施某春、何某生的一审、二审辩护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到深圳中院旁听了徐某、施某春、何某生案的二审庭审情况,充分了解徐某峰及其他涉案人一审、二审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意见。归纳出本案辩护的焦点与难点:

  1.徐某峰的行为是走私还是运输毒品;

  2.徐某峰是否明知其走私或运输的货物是毒品;

  3.徐某峰从磨憨口岸走私或运输的货物与在深圳查获的毒品是否是同一批货物(毒品);

  4.徐某峰与施某春、徐某之间是否是走私毒品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徐某峰是否是主犯;

  5.本案的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四、辩护要点——88页4万多字的辩护词逐一拆解案件焦点与难点

  针对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宋云苍、杨凤、王恺(实习)和其他团队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在二审庭审中发表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对二审检察官的出庭意见进行了有效回应,庭后根据庭审情况又对案件进行再次研究,提交了一份88页4万多字图文并茂的书面辩护词。主要辩护观点和内容为:

  

 

  (一)徐某峰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是否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是区分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关键点,徐某峰的接车地点,随后的装矿运输及卸货等行为都发生在境内,没有实施走私毒品的客观行为,徐某峰的行为不应评价或认定为走私毒品。

  (二)徐某峰不知道其运输的货物是毒品

  辩护人详细梳理了在案证据,认为本案有六个方面的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徐某峰的确不知道车上的货物中有毒品,徐某峰的行为不符合《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应当知道的十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基于本案四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徐某峰不知道车上货物中有毒品具有合理性;基于六个方面的理由,不能根据徐某峰具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前科而推定或印证其具有对走私毒品行为的认知及主观故意。综上三个方面,徐俊峰不具备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或运输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或运输毒品罪。

  (三)徐某峰不是走私或运输毒品的共犯

  犯意联络是形成共同故意的基本条件,徐某峰与本案上游的张某一、梁某佳、陈某峰、张某营、孙某凯、潘某强、何某生和下游的刀某荣、杨某、刘某华、张某峰、阮某朝、陈某德等人均不认识、无联系,不具备犯意联络的客观条件;另外,在案证据证实徐某峰与施某春、徐某之间也没有走私或运输毒品的犯意联络。因此,徐某峰不具备与他人形成走私或运输毒品的共犯的基本条件。

  徐某峰与施某春、杨某辉之间合伙经营云G94989货车的行为,以及徐某峰与施某春雇请徐某在老挝境内开车和找货拉,都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他们之间从来没有商量或预谋过走私、运输毒品的事,不是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团伙。不能依据徐某峰与施某春之间存在共同经营行为并雇佣徐某推导出三人之间是走私、运输毒品的共犯。

  (四)徐某峰不应该认定为主犯

  抛开徐某峰是否构成走私或运输毒品罪不谈,徐某峰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属于帮助犯的再帮助人,从属、辅助、被支配等从犯的特征十分明显,其参与程度远远低于何某生,也低于徐某和施某春,在本案的所有参与者中,其地位、作用类似于货拉拉司机张某峰,按照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应该低于他们才符合法律规定。

  (五)徐某峰等人的行为是走私普通货物

  本案何某生、徐某、施某春、徐某峰走私普通货物的动机和目的非常清楚,即为了赚取运费。对走私对象具有清楚的认识,都认识到了走私对象是普通货物。对走私普通货物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也有一定认识。客观上实施了将何某生委托的92件普通货物,放置在货车驾驶室和工具箱,并以空车申报入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入境的不法行为。何某生、徐某、施某春、徐某峰等人的行为应当评价或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并未对该行为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因此,本案不应该追究何某生、徐某、施某春、徐某峰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责任。

  (六)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深圳公安机关最终查获的涉案毒品与徐某峰运输的货物(毒品)是否是同一批货物(毒品),包装物没有经过相关经手人的辨认及取证鉴定,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无法排除被调包的合理怀疑。此外,本案的毒品的取样和鉴定程序违法,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七)量刑辩护意见

  即便本案不顾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徐俊峰构成犯罪,也应该考虑到徐俊峰具有自首、从犯两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虽然数量大但并未流入社会,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加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按照疑罪从轻的潜在司法惯例,减轻判处徐俊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昆明纪要》)出台后,宋云苍、杨凤律师结合《昆明纪要》的规定对案件再次进行分析研究,向二审法院提交翔实补充辩护意见,认为根据《昆明纪要》的规定,徐某峰的行为仍然不构成走私或者运输毒品罪。

  

 

  五、案件结果——取得重大关键效果,但仍留遗憾,后续结果如何,值得期待

  在二审开庭后焦急等待了将近一年,2024年4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初19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及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徐某峰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初19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徐某峰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徐某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二审判决将徐某峰一审经过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跳过无期徒刑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无论是从主刑还是附加方面都取得了重大关键效果。但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在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评判方面避重就轻,仍然抱持数量决定论和疑罪从轻的潜规则,作出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判决。对此,徐某峰及其他同案犯,表示将继续委托辩护律师申请再审,辩护人将根据委托,保持日拱一卒的精神持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后续结果如何,值得期待。

  

 

  宋云苍律师团队二审庭后合影

  从左至右:王恺(实习)、宋云苍、杨凤

律师简介

  

 

  宋云苍,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官、办公室副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云南省优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授课教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授课及校外实习与实践指导教师。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吉林财经大学云南校友会会长,擅长重特大经济、职务、涉税犯罪的辩护,办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不立案、不起诉、撤回起诉、判处缓刑及无罪等良好效果。

  

 

  杨凤,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提供刑事辩护、税务、行政等法律服务。曾就职于国家税务局,担任律师后,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办理过涉及客户重大利益的上百起诉讼案件,代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胜诉的优异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