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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刘丽娟:Y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发布日期:2024-03-04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刘丽娟

  案件亮点

  本案系刑民交叉案件,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问题。程序上,律师要同时或先后面对多家办案机关,而各机关办案程序相互独立,并且通常前机关的办案行为对后机关具有较大影响力,所以想在后程序中推翻前程序的认定非常困难。因此,掌握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则极为重要。

  实体上,律师要同时考虑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利益,谨防“名胜实败”或“人财两空”的后果。实务中,律师对程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保护。

  本案系大成刑事律师与争议解决律师完美配合的一起案例,撤销案件后,委托人起诉索要工程款案件在有序进行中。

  一、案情简介

  2017年底,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Y某作为上述合同约定的配套项目实际施工人员,开展上述项目的建设安装。工程全部完工后,各方出具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出具后,两公司尚有200余万元款项未向Y某支付。

  2020年,某区公安机关传唤Y某,就案涉项目的工程款事宜进行询问,但未对Y某采取强制措施,也未告知Y某案件后续进展。

  2021年,Y某委托大成争议解决部律师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告答辩本案涉嫌刑事犯罪。Y某方知因案涉项目,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调查,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经争议解决部律师介绍,Y某委托刘丽娟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争议问题

  Y某垫付材料款、劳务费后据实结算是否属于“侵占”行为?

  三、法律评析与申报理由

  法律评析

  一、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应当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指利用与其职责无关,只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条件,或者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出入某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等便利条件。例如公司会计利用管账机会,做假账骗取公司财物;出纳利用管钱机会侵吞公司钱款,均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Y某在案涉项目中作为实际施工人员,承担了与劳务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并采购了大量设备器材。劳务人员的报酬、设备器材的材料款虽系Y某先行垫付,但其并没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二、职务侵占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侵占行为

  一般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变持有为所有等行为,又包括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窃取、侵吞、私分单位财物的行为。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构成200余万元款项的证据材料,如《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劳务报酬的转账记录,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设备器材销售方的情况说明,经营资质证件,购买设备器材的转账记录,设备器材安装点位的说明等。上述材料可以证明Y某在案涉项目中主张的欠付款项均是实际发生的,没有采用窃取、骗取等手段伪造账目,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申报理由

  一、辩护人积极履行调查取证权有助于推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

  接受委托后,Y某告知辩护人其仅被口头传唤过一两次,未收到公安机关的任何文书,辩护人与承办民警沟通后承办民警仅告知案件仍在办理中,无法告知更多信息。

  因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无法确定真伪,辩护人向某市法院申请调查令,辩护人持调查令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民警沟通,法制部门民警与承办民警告知受疫情影响,取证工作开展缓慢,因此案件侦查时限较久。

  辩护人与承办民警沟通后,确定了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内容,并详细了解格式要求,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相关资料交给承办民警。

  二、案件久侦不决,辩护人及时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有助于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2022年冬,案件已侦查两年有余;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民警就证据材料的认定情况及案件进展进行沟通,并递交法律意见书。侦查机关未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

  随后,辩护人与检察机关沟通并递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系经济纠纷的意见。一周后,检察机关答复已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023年1月,辩护人收到《撤销案件告知书》。

  附:撤销案件告知书

  

 

律师简介

  

 

  刘丽娟,大成乌鲁木齐办公室合伙人,业务二部(刑事)副主任,大成程序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大成丽人刑辩营理事,新疆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实践导师,新疆新闻广播 《法治进行时》、兵团综合广播 《法治零距离》 特邀嘉宾。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2022年度“品牌专业影响力奖”;2021年度“贡献律师奖”;2020、2021、2022年连续三年获得“优秀青年刑辩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2019年、2020年、2022年“优秀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