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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韩友谊:某民营企业家涉嫌洗钱无罪案

发布日期:2024-03-06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韩友谊

  案件亮点

  大成辩护人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在走私类犯罪、因走私类犯罪引发的洗钱犯罪中,厘清行为人低价购买外交免税商品不能直接推定为洗钱的裁判规则,有力维护了海关监管规则与《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致性。

  一、案情简介

  某外交人员(另案处理)利用外交人员购车免税的相关政策,介绍、帮助他人低价购买进口车辆。具体操作方式是:其使用外交人员的身份订购车辆,以外交人员自用物品的用途向海关联系办理车辆海关各案审批及进口报关手续,直接或者协助办理车辆牌照申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待车辆达到允许过户的年限后,为车辆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并向实际购车人办理过户手续,外交人员从中收取相应“指标费”。2016年,该外交人员免税进口了涉案车辆,并持有、使用,该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

  某公安厅、某人民检察院、某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大成的委托人(民营企业家),明知涉案车辆无法正常变更权属登记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300万元的价格向上述外交人员购买该车并抵账给他人,从而判决大成的委托人为了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构成洗钱罪。

  二、争议问题

  1.大成的委托人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中的海关监管车辆,是否符合洗钱罪的客观要件?

  2.大成的委托人购置上述办法中的海关监管车辆,是否属于明知外交人员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走私犯罪)?

  三、法律评析与申报理由

  针对洗钱罪的客观要件,大成辩护人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论证洗钱罪的前提不成立——外交人员不构成走私犯罪,大成的委托人不可能构成洗钱罪。这一新颖的角度,因上述办法的特殊规定、明文规定而极具竞争力,为本案的无罪辩护成功奠定基础。例如,大成辩护人另辟蹊径地提出:根据上述办法有关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以及接受转让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自用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即只要在海关监管期届满后出售,办理补税手续即可办理车辆过户;而本案的关键事实是:大成的委托人购置涉案车辆期间,该车始终登记在外交人员名下,仍属于法定的海关监管车辆,尚不需补缴税款——因国家不需对涉案车辆收取税款,所以外交人员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走私犯罪,大成的委托人更不可能构成下游犯罪洗钱罪。

  针对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大成辩护人立足前述客观要件,细腻还原外交人员进口车辆、处置车辆的每一个环节,精准还原每一个环节的行为人均有接受海关监管规则的观念,成功推翻不利于大成委托人的主观推定,促使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无法证实大成的委托人对该车辆为走私车辆系明知,依法改判洗钱罪不成立。

  大成辩护人介入本案3年余,对洗钱罪坚持无罪辩护并取得圆满成功,显示了大成对刑事法律规则、海关监管规则和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厘清了低价购置外交免税商品不能直接推定为洗钱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大成辩护人对客观真象和推动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的坚守,可资借鉴。

律师简介

  

 

  韩友谊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友谊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刑法学博士学位。

  韩友谊律师在中国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享有良好声誉。韩友谊律师擅长在具备复杂交易结构特征的商事业务中开展法律服务,擅长从涉嫌犯罪的商事业务中准确发掘辩护要点及重要证据,积极推动刑事案件“庭审前辩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卓有成效的辩护服务;韩友谊律师亦擅长从商事交易中提炼完整的刑事法律风险点,为客户了解业务刑事法律风险提供专业咨询意见;韩友谊律师亦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卓有成效的刑事控告、诉讼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