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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汤智琦、詹镇杰: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发布日期:2024-03-08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汤镇杰

  案件亮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假借经济合同实施诈骗高达2000万元,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贪婪性、危害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再次经历一审、二审,辩护意见均得到审判机关认可。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元月,正值我国股市迎来了久违的牛市,在此行情背景下,报案人(某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黄某某协商一致,约定报案人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黄某某融资人民币6000万元,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交由黄某某全权负责并进行股市操盘活动,双方签订了《操盘协议》和《收款收条》。2015年6月股市崩盘下跌,证券账户严重亏损,截止2016年3月,账户剩余资金仅剩100余万元。2018年4月9日,报案人认为黄某某存在多项支出不明、肆意挥霍款项、拒绝结算盈亏等行为,以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报案并追责,同年5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7月6日漳州市某县公安局以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变更为监室居住,后对黄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反复于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之间,直至2023年。

  2020年8月7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认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操盘协议》、《收款收条》等方式骗取报案人2000万元资金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争议问题

  1.漳州市某某县司法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2.起诉书指控2000万元本金是否被黄某某非法占有?

  三、法律评析与申报理由

  一、漳州市某某县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侦查机关以报案人报案笔录及材料中提及《操盘协议》签订地为漳州市某某县,款项转出银行卡开户地为漳州市某某县,部分款项来源于漳州某公司等为由对本案立案侦查。

  辩护人认为漳州某某县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1.《操盘协议》的签订地为厦门,而非漳州某县

  报案人提及签订地为漳州市某某县,黄某某提及签订地为厦门市,二人各执一词,但结合二人经常居住地及报案人公司常驻地均为厦门市,漳州市某某县系报案人公司产业园区,报案人所述由常驻地专门跨市前往基层产业园区签订一份协议的证明力明显低于黄某某笔录提及内容。

  2.款项支付和接收均发生在厦门

  报案人在案提交了一份漳州市某某县未加盖公章的银行卡开户地证明材料,并提及转给黄某某的2000万元款项中,部分款项来源漳州某公司,以此认为漳州市某某县具有管辖权。

  经核实报案人提交的开户银行点已注销,银行系统无法调取出具补正材料,在案证据无法印证开户行为漳州某某县。漳州某公司的款项系该公司归还报案人的欠款,款项先归还后报案人,后支付黄某某,漳州某公司没有直接转款给黄某某,且报案人系在厦门市操作转款,黄某某亦使用厦门市开设的银行账户收款,收款后在厦门进行操盘投资。

  故,本案的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均已漳州市某某县无关,漳州市某某县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二、黄某某没有非法占有2000万元款项

  本案所涉2000万作为证券杠杆操盘的保证金,配资方为保障资金安全,操盘人一般无法支取该保证金。操盘过程中,证券账户盈利需及时提取,操作过程称为证转银;证券账户亏空需及时补充,操作过程称为银转证。起诉书指控的2000万元本金一直都存在证券账户中,黄某某从未私自挪用,后续因股市行情下跌,本金最终蒸发于股灾之中,黄某某从始至终均未非法占有该款项。

  就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的支出部分源自2000万的母本金这一说法,辩护人通过仔细比对每一笔支出的款项,结合该支出款项从证券账户提取的时间节点得出支出款项均属于阶段性盈利部分的结论,辩护人也对本案是否虚构事实、隐瞒事实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提出了相关的辩护意见。简明扼要紧抓涉案辩点,通过实事求是、逻辑严谨的精准辩护,逐层分析,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全面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本案前后历时五年之久,辩护人运用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的组合拳,直击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结合对证券股市的实操研究,最大程度提高了说服力,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最终为当事人洗脱冤屈。

律师简介

  

 

  汤智琦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业务二部主任、刑事组负责人、大成走私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厦门市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理事、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汤智琦律师 2008 年加入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团队成立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研究和法律服务,专耕刑辩十余载,办理过许多重大案件,部分属于公安部、监察委督办、关注的重特大影响案件。

  

 

  詹镇杰律师,2019年加入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现为刑事部团队合伙人,执业以来一直贯彻刑事专业化道路,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服务等刑事案件为主要的法律研究和服务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服务。

  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如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主犯缓刑、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变罪名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保候审等等,深受客户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