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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卓亮儒:林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发布日期:2024-03-11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卓亮儒

  案件亮点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罪状是空白罪状,应以违反前置性法律法规即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前提。但对于若要构成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合法拥有或者依法实际支配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要求买地人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在计算本罪的非法获利数额时是否应扣除行为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和修路建房投入的资金,法律并未进行明确。在本案中,辩护人从前述两方面入手进行有效介入,最终实现了不起诉的辩护目标。

  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2013年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林某2等人经事先合谋,由林某某联系买地人员,林某2对接村民征地,将XX村土地整合后,分别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非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非农建设。其中林某2伙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人出售土地若干块,所得价款5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单独或伙同林某2出售土地若干块,所得价款300余万元。

  二、争议问题

  1.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合法拥有或者依法实际支配案涉土地使用权,以及是否要求买地人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非法获利数额时是否应扣除行为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和修路建房投入的资金。

  三、法律评析与申报理由

  一、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要求行为人合法拥有或者依法实际支配案涉土地使用权,并且买地人应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

  首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土地使用权的经营管理者和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合法拥有或者依法实际支配土地使用权是行为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前提。因此,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归罪范围应当限定为行为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前就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否则不可能再次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在本案中,林某某系非法占用案涉地块,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并非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更无权处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不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林某某与买地人仅签订了相关合同并收取款项,但民事判决已认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且依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林某某已将土地交付,也无法认定买地人实际使用或占有该地块,土地转让行为未发生,案涉土地并未实际交付使用,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当中的转让行为,没有也不可能会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危害后果。

  二、在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非法获利数额时应扣除行为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和修路建房投入的资金。

  “非法获利数额”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犯罪所得扣除成本后剩余的利润。在本案中,认定非法获利的数额时应扣除行为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和修路建房投入的资金。虽然《起诉意见书》指控林某某出售土地所得价款300余万,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扣除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和修路建房投入的资金后,林某某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故而案涉行为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某非法获利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简介

  

 

  卓亮儒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法制专业,专注办理刑事案件9年,现任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办理百余起刑事案件及刑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承办案件中不乏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领导干部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且在走私犯罪、涉税犯罪、涉企犯罪、刑事合规、刑事控告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与成功案例,辩护意见采纳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