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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无罪宣告案

发布日期:2024-06-06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张颖慧、唐玉洁

  2024年1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颖慧、大成广州办公室唐玉洁律师代理的王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获无罪判决。

  王某某因参与房产投资事宜被控犯罪,案件经长期侦查后被决定不起诉。然而两年后,在不起诉决定书依然生效的情况下,王某某因相同事实被提起公诉,再度面临牢狱之灾。在大成律师尽心尽责的专业辩护之下,一审法院对全案作出无罪判决,而后一审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二审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案件历时近五年,当事人的困惑不安、委屈惶恐终于在公正的判决下消散。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某知名地产集团B公司开展商铺清尾活动,规定清尾商铺的认购人可在一年内更名。一些大客户因看好更名政策带来的投资空间而认购了该批清尾商铺,同时委托了B公司高管李某某进行转售。

  2016年11月,经李某某安排,该批商铺项目的负责人张某某与销售主管陈某某通知当地B公司销售人员可以对外转售这批商铺,转售价格低于市场价但高于已经结束的清尾活动价。转售所得差价由原认购人(大客户)所有,李某某等高管和销售人员能够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

  2017年2月,李某某邀请本案当事人王某某合作,与张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S中介公司,从原认购人(大客户)处,购买了该批清尾商铺,并组建了S公司的销售团队,王某某负责S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款项收支。S公司销售人员成功转售商铺后也可获得前述相同比例的佣金。此外,对于S公司转售的商铺,B公司的销售人员虽没有售房佣金,但代为办理更名手续后也可获得少量的代办费用。

  2019年3月,因B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及B公司涉案人员等9人立案侦查,将上述转售商铺的佣金视为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认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二、裁判结果

  本案一波三折,间断性地经历了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二审阶段:

  1、辩护人自侦查阶段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在研判案件事实后,开展了积极的无罪辩护,王某某在被羁押一年后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2022年6月,一审公诉机关在无新证据且未撤销不起诉决定书的情况下,对本案恢复审查起诉,将S公司成立后王某某按约支付给B公司销售人员的佣金及代办费用认定为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款项,于当年10月提起公诉。辩护人明确指出本案在刑事程序上的重大违法,并始终坚持实体上的无罪辩护。2023年4月,一审法院对本案7名被告人全部宣告无罪。

  3、一审公诉机关不认可一审判决,在宣判后随即提起抗诉,辩护人继续坚定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相结合的辩护策略,与二审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二审检察机关不予支持抗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1月裁定准许二审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本案一审所作的无罪判决生效。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之处不仅体现在实体上对于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件和行为模式的辩护,更重要的是程序上对于“恢复审查起诉程序”违法性的论证。

  本案事实发生近2年后,公检机关开展刑事侦查和审查,王某某因此失去了一年的人身自由。在接到不起诉决定后,王某某本以为人生至暗时刻已经结束,满怀着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开始了新的生活。然而,时隔近2年后,审查起诉程序的恢复让王某某平静的生活再一次遭受晴天霹雳。王某某的涉案行为只持续了6个月,却在之后的7年间反复受困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时常被身陷囹圄的恐慌所笼罩。

  王某某基于投资房产和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实施涉案行为,B公司的涉案人员通过销售房屋以赚取劳务佣金,在理论上和证据上均难以定性为犯罪行为,其个人认知上也无法接受犯罪指控,内心更是充满了疑惑和冤屈。而审查起诉程序的反复,更是火上浇油,致使本案7名被告人的生活陷入巨大的不确定性中,随之而来是强烈的不安全感、跌落的信任感和对生活希望的渺茫。

  本案事实在定罪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一审公诉机关重启本案,却忽略了重要的程序问题。没有实质上的新证据、没有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书、没有考虑程序反复可能造成的连锁反应,都意味着本案的重启是在催熟“毒树之果”。幸而,程序上的违法性和实体上的争议都在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二审检察机关的撤诉决定中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司法对于经济市场中瑕疵行为的包容、对于平凡个体挣扎谋生的体谅、对于法律权威和裁判文书公信力的坚持,使本案在无罪判决的生效中归于终结,让涉案当事人重拾生活的希望,让刑事律师更加坚定信念,更向社会彰显出法治的公正和温情。

  四、参考价值

  (一)辩护策略的选择

  辩护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本案能够取得无罪宣告的辩护效果也是得益于恰当的辩护策略。深入剖析案件事实是制定辩护策略的基础,本案辩护人从当事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涉案行为模式的定性、涉案各类款项的性质、民事瑕疵与刑事犯罪的辨析等角度逐一进行论证,才明确了无罪辩护这一方向性策略。在此基础上,辩护人也对于程序辩护的依据进行了选择:本案王某某的行为至一审阶段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但以追诉时效作为辩护点无法呼应实体无罪的观点,所以辩护律师选择着眼于“恢复审查起诉程序”的违法性,通过指出不存在新的证据,强调本案事实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此,细致入微的案情分析和连贯适配的辩护策略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关键。

  (二)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相结合

  在刑事辩护中,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是相辅相成的。程序辩护关注的是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实体辩护则着重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在本案中,辩护人始终坚持两者并重,既注重核阅“新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恢复审查起诉程序的公正性,也深入剖析案件事实,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条文,积极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通过程序与实体深度融合的策略,辩护人有效归纳了认定程序违法及实体无罪的争议焦点,通过向合议庭进行庭前沟通、庭审呈现、庭后反馈的方式,全面而详实地进行说理和论证,并形成了前后十几稿数万字辩护意见,提交了数百页的质证意见和证据材料,有效地为当事人构建了一个坚实的辩护体系。

  (三)释法说理,运用裁判者思维,有效论证“新证据”的应然标准

  古人云“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在司法实践中,“理”恰承载着事实之“固然”和法律之“所以然”,因而具有真理和正义的双重力量。

  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始终尝试站在裁判者的角度思考问题,预测可能的裁判结果,并据此制定辩护策略。检察官和法官在审查和审理案件时,都会依据一定的标准和逻辑进行判断,关键在于如何“释法说理”以呈现出裁判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可信性的论证过程。辩护人紧密围绕争议焦点、深入研究类似案件的裁判逻辑和裁判标准,通过互换立场来挖掘案件的突破点,并据此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本案中,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相关法条对“新的证据”做出专门规定,但对于“新的证据”的解读是判断本案程序合法性的关键依据。为了论证本案中“新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辩护人将已有的法律规定作为基础,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找到共性,有效搭建起“新证据”的“应然标准”,从而确保辩护意见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同时,注重逻辑严密和条理清晰,借用可视化图表整合案件信息,不仅能够提高辩护的效率,也能够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四)合理利用检察监督的介入作用

  在本案中,辩护人充分利用了检察监督的介入作用。在一审公诉机关恢复审查起诉程序后,辩护人就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指出案件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实体问题。由于承办人在多次沟通后仍未意识到程序公正问题的严重性,辩护人也及时地书面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虽然这一举动在一审阶段并未显示出明确的作用,却为二审阶段的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依法、恰当并充分地争取到检察监督的介入,不仅有助于纠正诉讼程序中的错误和疏漏,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多的辩护机会和更有利的辩护环境。注重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深度理解法律共同体的内涵,才能共同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结语
       本案辩护历时近五年,一份无罪判决书承载的不仅仅是“无罪”二字,更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履职、坚守和担当,给予法律服务职业共同体共同坚信的力量!

  刑事案件的办理虽然充满挑战和艰辛,但却最能令人感动和让人相信!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份子,刑事律师也时刻在共同践行法治精神,把专业作为底气,始终饱含着坚持的勇气!

律师简介

  

 

  张颖慧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8年,其中司法工作经验11年,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企业反舞弊调查、刑事控告等刑事法律专业领域,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参与办理了重大经济犯罪、重大职务犯罪、新型互联网犯罪、重大金融犯罪等在内的多种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重特大团伙案件的办理;办案风格细致独特,在多个案件中取得不予起诉、无罪判决、量刑轻缓、刑事风险化解等良好办案成效,客户满意度高。

  

 

  唐玉洁律师,大成广州办公室律师,具备系统性的法律专业知识、综合性的法律工作思维和实战性的法律服务经验。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扎根于刑事专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刑事诉讼服务和全面高效的刑事非诉服务,参与办理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走私犯罪等领域的数起重大刑事案件,多次取得无罪释放、量刑轻缓、刑事风险化解、刑事控告成立等良好办案成效,深受客户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