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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庄玉武、王唯: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无罪案

发布日期:2024-03-22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庄玉武、王唯
一、案情简介
 
       李某强一案:
 
       因为王某某与常某起两人被打住院发生医疗费合计是30 746.9元,王某某和常某起两人因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2万元左右。2016年7月20日,在某县某村部李某强找到村主任王某发请求他从中调解,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王某某并没有收到钱。
 
       史某权一案:
 
       孙某倩的廉租房出现质量问题后,某县住建局积极介入调查和调解,最终在住建局局长石某某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用36万回购廉租房,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协议,王某某没有从中非法获利,不构成敲诈勒索。
 
二、争议问题
       1.在村主任和政府干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是不是敲诈勒索?
       2.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
 
三、法律评析
 
一、本案有权利被损害的客观事实和索赔的法律依据,属于正当维权,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五版,下册,1018页)指出:“1、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4)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或上访),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不成立犯罪。在确实存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场合,即便主动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声称如不赔偿或者补偿就上访或者继续上访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二、本案行为方式上,都是通过政府部门或者基层行政组织调解解决,是“枫桥经验”的生动运用,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方式而获取财物,不是威胁被害人而取得财物。也不存在“间接要挟”的行为,其上访举报行为是受《信访条例》保护的维权方式;如果说有要挟的“心理强制”,也属于法规保护的范围内,可以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也不存在重审一审判决书上认定“非正常渠道上访”,公诉人没有举证哪个行为是非正常渠道,在辩护人看来,王某某都是通过正常渠道上访。本案有示范效应,如果被告人被定罪,每个信访公务员都可能是敲诈的共犯,或者构成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1)在李某强一案中,村主任王某发主动发起调解,足见李某强是自愿行为;若存在胁迫,李某强可以行使民事撤销权,李也没有行使;
 
     (2)史某权案一案,王某某和前妻,找的主管部门是住建局,责任主体也是住建局,这类信访压力是政府的压力,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这对被害人史某权没有构成“要挟”。
 
     (3)两案中,以李某强和史某权的政商资源圈层,什么大风大浪都见过,王某某的单纯上访行为不足以对两人构成“要挟”或者“间接要挟”,背后是政府的信访等压力,但这恰恰是《信访条例》赋予王某某的合法维权权利,阻却违法。
 
       三、王某某索要金额的多少,是市场经济的讨价还价的定价机制下形成的,不因要价高就认定为敲诈勒索。通过鉴定“成本”去定价,将差价作为敲诈金额,是计划经济思维,不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思维是,当事人依据该物对当事人自己的价值去定价,而不是第三方去定价,否则会扰乱价格机制,导致“致命的自负”。
 
       四、 从刑事政策价值取向来看,刑法不是刀把子,而是法益衡量;本案李某强和史某权都存在过错,两人的非法利益不应得到保护。王某某的维权行为,完全契合习总书记“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要求,应值得鼓励。本案若定罪,违反了罪刑法定,也背离了刑法的初心。
 
       五、 本案的背景:涉嫌报复陷害信访人和新闻报道线人。

       首先,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下属的《生活报》2018年11月份报道刊登了一个建设项目的负面报道。据王某某说,因为该房子位于某村,县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县镇政府和某村都第一时间找到了王某某询问,是不是他举报的。王某某也都承认了,是自己举报的。报道不出一个月,王某某就因为本案被刑拘了。其次、本案的报案人是匿名身份,,十分可疑。据王某某家属了解,该报道的房屋开发商与孙某倩房屋是一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疑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新闻举报一事,打击报复王某某。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报复陷害罪,还提请办案单位注意。
 
四、案件结果

       本案当事人被关押将近四年,辩护工作历时四年之久,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二次发回重审一审等五个审级流程后,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
 
律师简介
   
 
       庄玉武律师,前著名调查记者。
       毕业于中国政法⼤学法学院,在⿊龙江⼴播电视台历任⼤庆、牡丹江、齐齐哈尔记者站站长。曾在⼴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是黑龙江省营商局法律专家顾问,是美国约翰迪尔机械公司、外资丹富仕饲料公司以及中国⼤地保险公司等公司法律顾问,是上市公司⿊龙江省海国龙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独⽴董事,是哈尔滨市南岗区青联法律界别主任,是北京⼤成⽹络犯罪研究中⼼研究员。
       庄⽟武律师执业领域为高端刑事犯罪辩护,房地产建设⼯程、股权等重⼤商事诉讼,征地拆迁及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王唯,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唯律师硕士研究生期间先后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实习,硕士毕业后从事律师工作,为多家企业和个人代理过近百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在民商事诉讼、仲裁及执行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擅长争议解决、劳动仲裁和刑事等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