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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马丽敏、姚若晗:王某某涉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

发布日期:2024-03-25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马丽敏、姚若晗
一、案件亮点
 
       王某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个人猎奇心理从他人处购买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摄像头的软件和权限的链接及二维码并下载,非法侵入监控设备窃取观看他人隐私,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及报捕阶段明确提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悔罪,没有进行传播,社会危害性极小,申请检察院不予批捕。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人意见,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在37天之内取得定罪不诉的辩护结果。
 
二、案情简介
 
        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3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以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起诉。
 
        2023年7月,王某某在网上看见郑某(另案处理)发布的看酒店偷拍,实时监控的广告,后王某某购买可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摄像头的软件及权限,非法控制他人摄像头以偷窥隐私。观看的监控内容包括家庭卧室、客厅、酒店在内等多种类型。
 
        2023年10月,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其予以释放。
 
三、争议问题
 
       1. 对于王某某违法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定义;
 
       2. 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非法控制”的理解;
 
       3. 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破坏行为”的认定;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非法获取数据”来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控制计算机数量认定违法行为的司法实务界分。
 
四、法律评析
 
       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破坏计算机系统中存储数据的行为,其中通过软件权限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但是控制摄像头150台,其中在线状态100台的数量并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行为,王某某也没有借此牟利或者将软件中的视频分享给他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律师简介
 
 
       马丽敏,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春市双阳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丽敏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兼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及集团性企业首席法律顾问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千余件刑事、民事、经济诉讼案件,50余件企业非诉案件,多次受邀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全国知名高校举办法律讲座。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2021《大成刑事辩护案例研讨》特聘教师,中国政法大学2021-2022《律师实务》特聘教师,吉林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涉外律师学院)2023-2026行业导师。
 

 
       姚若晗,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达尔豪斯大学,研究生学历,荣获大成长春2023年度“优秀实习律师”,专注于刑事诉讼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始终富有激情,秉持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执业实践当中提升了自身专业能力并且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所参与的刘某某涉嫌受贿罪、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等案件均取得了罪轻的理想结果,代理的王某某涉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取得了不起诉的良好辩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