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侯海东: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

发布日期:2024-03-27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侯海东
一、案件亮点
 
        2020年以来,“孙小果案”引发的“纸面服刑”问题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而后中央政法委督办,最高检针对全国监管系统组织“倒查30年减假暂专项行动”。2021年间,某市多名监狱系统干部因此先后被调查或追诉,本案被告人就是其中一位。
 
       辩护人侯海东律师从本案侦查之始就代理本案,直到结案。经过了两年多的不懈努力,期间在同系列案件中一名涉罪领导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后早于本案庭审被判处实刑),通过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使得本案最终取得定罪免刑的判决结果。
 
       该判决对该地区后续执行上述专项行动的司法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当地司法系统产生了较强的影响力,展现了大成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社会责任,对大成品牌专业影响力的提升也具有突出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
 
       本案由该市检察院指定A区检察院侦查,指定B区检察院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某某任职期间,徇私舞弊,即帮助培训机构获得超额培训费用,且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共有83名罪犯违规获得加分,96人次因此违规获得减刑、假释。
 
三、争议问题
 
       争议问题一:罪犯违规获得减刑、假释的结果是否是被告人的相关职务行为造成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直接导致了罪犯违规获得减刑和假释。
 
       辩护人抗辩: ①指控被告人具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证据不足,并且其不仅没有失职的行为,而且在多项具体工作中还多有尽职表现;②“社会艺术等级培训、考试工作”是由国家文化部主管的国家级考务工作,具体委托外部某单位承办,被告人所在单位只不过是一个考点而已,如果要对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责,明确被告人所在单位与外部某单位之间的职责是前提。在没有文件或协议明确其协作责任的情况下,评价被告人所在单位内设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③某市监狱系统开展的社会艺术等级考试,是全国监狱系统的首次。被告人所在单位内设部门没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在没有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对相关工作问题进行刑法评价有违刑法的谦抑性;④即使认定被告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渎职行为,其行为仅涉及引起罪犯获得加分资格的后果,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犯违规获得减刑、假释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争议问题二:本案是否属于“多因一果”以及涉及被告人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是所在单位的罪犯教育工作的专门负责人,造成本案危害结果是其渎职导致,且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辩护人抗辩:①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案件,一是某市上级单位发出错误行政指令,此是本案的案发背景,也是本案产生危害结果的基础原因;二是监区部门是呈报及审核罪犯加分的首责单位,某处是最终审批单位,被告人所任职的部门只是中间环节,并非导致罪犯违规加分的主责部门;三是被告人所任职的部门的另一负责人与被告人工作长期交叉混同,公诉机关未作责任切分;四是外部某单位的失职行为也是导致罪犯违规加分的主要原因。②“若无前者,即无后者”是条件性因果关系判断的依据,从减刑和假释的实际效果来看,是多种原因叠加导致,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结果也会发生。③在罪犯最终被减刑、假释,中间要先后经过获得“得分资格”“实质加分”“减刑资格”“实质减刑”四个环节,而在“实质加分”环节中,由介入因素(监区、某处……)控制和引起,本案指控的因果关系在此环节就已经被介入因素中断。
 
       争议问题三: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 “徇私舞弊”的动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接受好处,违规增加受训罪犯人数,被告人有会计工作经历,应该能够看出培训机构的报账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有意帮助培训机构获得超额培训费用,具有徇私舞弊动机。
 
       辩护人抗辩:①被告人有其明确的岗位职责,其职责中不包括审核单位支票合规,审核支票是否合规是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②审核支票合规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公诉机关指控培训机构支票存在问题,也是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后得出的结论,公诉机关断定被告人在传递支票中就会发现问题,未免强人所难。③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接受好处,均为孤证,相关证词前后不一,细节差异巨大,真实性严重存疑;④本案在没有徇私舞弊指控的情况下,依法已过追诉时效。公诉机关存在为了满足追诉时效的条件,牵强增加徇私情节指控的嫌疑。
 
       争议问题四:本案管辖合法性存疑,部分重要书证没有证据能力、证明力。
 
       鉴于本案由某市A区检察院侦查、由B检察院起诉,B区法院审理。
 
       辩护人抗辩:依据最高检2018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本案应有某市检察院“交办手续”和“指定起诉手续”,但案卷中均未见有相关程序材料,本案管辖上涉嫌程序违法。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部分罪犯考试时的作品为他人代作,辩护人针对未作司法鉴定及部分书证来源不清等进行质证,也取得了部分指控事实和证据未被法院采信的有利效果。
 
       最终,B区法院实质上采纳辩护人多项重要辩护意见,综合全案判处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法律评析
 
       本案最终取得“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得益于辩护人正确的辩护策略、精准的辩护观点、有力的庭审抗辩、与司法机关的有效地沟通,以及不惧多方压力的精神。
 
       首先,就正确的辩护策略而言。辩护人代理本案之初,面临着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重要选择。
 
       如前所述,“孙小果案”让全国上下一片哗然,在社会舆论对“纸面服刑”问题的强力声讨下,中央政法委督办、最高检在全国监管系统内组织“倒查30年减假暂专项行动”。   2021年,中央政法委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同年开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专项工作。此间,正值疫情防控重点的北京地区发生的“郭文思违法减刑案”,又促使相关地区进一步加强工作,展开了专项行动,深挖彻查“关系网”“资金流”和刑事案件执行环节的违纪违法问题。而后又在同系列案中一名领导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本案被告人及家属受到多重压力,一时无所适从。
 
       辩护人经过深入阅卷和会见,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全面分析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以及对当前司法政策的研究,提出了无罪辩护的策略,最终说服当事人及家属,为最后取得理想的效果奠定了基础。
 
        其次,就精准的辩护观点而言。本案辩护人在诉讼中提出并坚持的多项精准的辩护观点,如“协同单位或人员职责不清”“多因一果”“因果关系中断”“指控渎职行为证据不足”“有会计背景的被告人在此案中没有财务合规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证明有徇私舞弊动机”“部分重要书证不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明力”“已过追诉时效”等辩护观点是本案最终取得理想效果的可靠专业保障。
       第三,就有力的庭审抗辩而言。本案辩护人在两次庭审中,在做了充分的准备的基础上,通过庭审期间有效发问、精准质证、系统辩护以及理性专业的庭审风格,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第四,就与司法机关有效的沟通而言。本案辩护人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在庭前和庭后进行充分交流沟通,除了专业上说服外,题为《谁为历史过错买单,一个被献祭的普通人》的辩护意见以及“当今时代,人人都是工作在某个‘系统’中的一员,而谁又能保证自己有一天不会面临被告人某某式的境遇”等观点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
 
       第五,就面对压力而言。本案辩护人面对压力,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坚持法律原则,初心不改。
 
       综上,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在现有状况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保住公职(目前被告人已回到原单位工作),挽救了他的人生和家庭,同时也为该地区“减假暂”专项行动的依法依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展现了大成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社会责任,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简介
 

 
       侯海东,刑事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专委会秘书。中国法学会会员,“无讼学院”讲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原资深警官,原高校教师。
 
       曾就职于首都公安机关和高校18年,具有丰富的经侦、刑侦等实务工作经历和经验。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件。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与危机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