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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秀刑辩案例 | 卓亮儒:XX涉嫌逃避商检罪

发布日期:2024-04-12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卓亮儒

  一、案件亮点

  逃避商检罪属于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的罪名。截至2023年12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逃避商检罪案例仅11件。在涉嫌逃避商检罪检察文书中,不起诉决定书仅14份,且全部为酌定不起诉。本案的参选亮点有三。其一,本案当事人以伪造检验检疫材料的方式逃避商检,属于逃避商检罪的典型情形,在已公布案例较少的情况下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其二,本案的逃避商检行为发生在出口环节,而已公布案例中的逃避商检行为主要集中在进口环节,该案例能够为涉及出口的逃避商检罪辩护提供一定的参考。其三,目前已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全部为酌定不起诉,本案中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少有的法定不起诉案例,参考意义较大。

  二、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单位XX公司及被不起诉人XX,在经营蜜柚出口业务过程中,明知所采购的蜜柚大部分不是产自海关注册果园,不符合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的条件。为了达到报检出口的目的,经被不起诉人XX决定并联系其他被不起诉人,商定由XX公司以具备海关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资质的水果合作社名义,向海关申请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如果被海关抽检,XX公司需将待出口的货物转运至相应水果专业合作社仓库,接受海关工作人员的现场查验。XX公司以上述方式申请出境检验检疫蜜柚若干,货物价值共计1000余万元。

  三、争议问题

  在逃避商检案件中,商品编码为“0805400001”的“鲜葡萄柚,包括鲜柚”应适用何种检验检疫类别。

  四、法律评析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行为。进出口商品适用何种检验检疫类别直接关系到案涉行为是否构成逃避商检罪。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对商品编码为“0805400001”的“鲜葡萄柚,包括鲜柚”,检验检疫类别为“P.R/Q.S”,分别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并不是实施检验检疫类别为“M/N”的商品检验,其中,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因此,被不起诉人的前述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简介

  

 

  卓亮儒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法制专业,专注办理刑事案件9年,现任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办理百余起刑事案件及刑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承办案件中不乏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领导干部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且在走私犯罪、涉税犯罪、涉企犯罪、刑事合规、刑事控告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与成功案例,辩护意见采纳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