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矿业倒查整顿风潮中,被省级专班认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510万吨煤炭,由本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非法采矿罪。公安机关认为某公司自2006年至2014年未获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田某矿区煤炭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客户经多方考察京沪律所后,委托徐平律师、邢留墨律师分析本案法律性质,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主张。
二、争议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的采矿行为如果构成非法采矿罪,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二是“擅自采矿”。第一个条件好理解,就是指没有获得国家矿产开采管理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第二个条件中,“擅自”,按一般中文文意的理解,是“没有权利却自作主张采取行为”的意思,“擅自采矿”,就是“自作主张、没有得到国家矿产开采管理机关许可而开采矿产”的行为。
由于第一个条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是从形式上表明“没有得到国家矿产开采管理机关许可”的意思,因此,两个条件其实都是指“没有得到国家矿产开采管理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但刑法法律的具体规定中不会有多余的词汇,第二个条件中“擅自”一词,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违背主管机关的意志,自作主张,开采矿产”。因此,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时,只有在形式上“没有得到国家矿产开采管理机关许可”和实质上“违背主管机关的意志,自作主张,开采矿产”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成立非法采矿罪。否则,指控即不能成立。
本案中,某公司开采煤田矿区煤炭时,确实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这一点,毋庸讨论。因此,某公司是否“擅自采矿”,是本案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核心。
三、辩护意见
某公司始终在积极申办采矿许可证,终究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却不能机械地以某公司没有采矿许可证,即认定其是非法采矿犯罪。其原因在于:
1、非法采矿罪是主观故意犯罪,但某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从领导干部到一般职工,均无从产生偷采国家矿产谋利的主观动机。
2、某公司为走出濒临破产的困境,积极开拓,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殷切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在高海拔的地区建设“铁矿采选—煤炭焦化—钢铁制造”纵向一体化产业链;为解决项目所需煤炭资源问题,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以高原焦化实验项目采煤”,并形成一系列会议纪要、开采方案,这是一个省委省政府领导殚精竭虑主导的拯救某公司、避免两万名职工下岗流落社会的过程,而不是某公司预谋偷采国家矿产的过程。
3、某公司在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的区域、严格依据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开采方案,按照特定的高原焦化实验用途开采煤炭资源,其开采行为的所有方面,开采的全部时段,均是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控制之下进行。2005—2015年间,某公司上缴税金3.83亿元,缴纳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1.88亿元,向县政府缴纳土地租赁费、征地及草原补偿费0.31亿元,捐赠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基金0.22亿元,累计环境治理投入0.66亿元。共计缴纳各项税费6.91亿元。因此,某公司“铁矿采选一煤炭焦化一钢铁制造”一体化产业链不仅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州经济发展、牧民生活改善,也做出了应有贡献。
4、省委、省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在协调某公司下属企业开采煤矿时,均明知某公司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为推动“铁矿采选—煤炭焦化—钢铁制造”纵向一体化产业链建设,主动指示一边申办许可证、一边以变通方式试验性采煤。有关领导还再三强调这是特例,其他企业不得攀比,不得非法采矿。这些具体指导不仅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执政为民、挽救大型国有企业的良苦用心,更表明某公司不是自作主张开采煤炭,没有违反政府和矿产管理部门的意志,也没有破坏矿产管理机关许可开采的管理制度,这显然不是“擅自采矿”的行为。
综上,某公司开采煤矿,虽然因不可控制的原因没有申领到《采矿许可证》,不过某公司的采矿行为始终处在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怀、指导、支持之下,并且是在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的区域,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开采方案进行的开采活动,不属于公司自作主张、擅自开采的情形,不成立非法采矿罪。
四、案件结果
最终,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作出撤销本案决定。
律师简介
徐平律师,北京总部以及中国区“刑事专业带头人”。2019年,徐律师因为林小青律师涉黑案件的无罪辩护获得“大成律师事务所特别贡献奖”;2022年,徐律师获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三十周年殊勋”荣誉称号;2023年,徐律师承办的无罪案例获评“北京总所优秀案例奖”第一名。 徐律师是全国律协主编的律师执业培训教材——《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之《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篇》编者,另参与编写《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运用证据指南》等其他著作。
邢留墨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多年,出庭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其办理的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邢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娴熟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专业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过宣判无罪案件、不起诉案件、宣判前被释放的案件,最终改判缓刑和获得从轻处罚的案件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