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亮点
1、在涉及多罪名的疑难、复杂案件中当事人刑期获得大幅度降低(由三罪累加15年以上降至3年1个月)。
2、本案诈骗罪涉及刑事、行政跨法律交叉视阈,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行为的实质区分辩护思路将诈骗罪刑期从10年以上降至3年。
3、本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涉及刑事、民事跨法律交叉视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辩护思路大幅降低犯罪金额。
4、本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同案犯笔录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以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对应性缺失的辩护思路获存疑不起诉处理。
一 案情简介
本案由侦查机关以胡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辩护人与公诉人多次沟通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后,成功打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和拒执罪大部分犯罪金额。检察机关以诈骗罪(量刑十年六个月)、拒执罪(量刑十个月)移送起诉。
一审阶段经过三次重新补充证据,三次开庭审理。辩护人以行政行为与行政命令之法律实质区分辩护思路证明被告人获利正当性,再次打掉大部分诈骗金额。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二 争议焦点
1、胡某是否有权自行向被留置船舶船东收取看管费用。
2、胡某作为股东与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证据是否能够证实胡某帮助刘某、毛某走私海砂。
三 案件评析
1、虽然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在此情况下管理人不得私自向被监管对象收取管理费,而船舶滞留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并非行政行为而系行政命令。作为行政命令,政府不承担因船舶滞留所产生的看管费用,本案中胡某向船东收取的管理费基础大部分为舟山市海事局沈家门海事处所作出的船舶滞留行政命令,且胡某在帮助舟山市海警局管理违法船舶期间,在司法机关作出扣押决定后,胡某不存在私自收取看管费之情况。故胡某向违法船舶船东收取管理费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且收费依据合法合理。
2、胡某作为海腾燃料有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已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本案涉及多个罪名,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跨法律交叉视阈,案情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存疑不诉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金额由170万元降到76万元。诈骗罪犯罪金额由74万元降至15万元。
律师简介

郭柏辰,大成舟山办公室律师,舟山市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专家库成员。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曾办理过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被“新浪新闻”“九派新闻”“全球新闻眼”“明日头条”等主流媒体及多地政法机关报道、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