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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侯海东:周某某涉嫌洗钱罪(缓刑)一案

发布日期:2025-05-29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侯海东

案件亮点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处于高压态势,本案作为发生在中国西北某省的洗钱大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经过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本案取得了突出的辩护效果,主要亮点如下:
一、突破量刑与罚金标准
● 本案被告人涉嫌洗钱2166万,且次数为7次,通过辩护,本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参考办理洗钱案件司法解释,洗钱数额超过500万的,且有多次洗钱行为的,起刑点为5年有期徒刑)。
● 通过辩护,成功将公诉机关指控的洗钱金额从2166万元减少到1196万元。此不仅大幅降低了犯罪数额,也直接影响了罚金数额的裁定。
● 本案最终判处罚金仅为60万元。(按照原指控,罚金可高达430余万元)
二、同类案件判决对比突出
● 在全国范围内,类似金额的洗钱犯罪案件通常量刑较重,本案判决的缓刑结果在同类案件中极为罕见,也突显了本案辩护工作的卓越成效。
三、法律适用的创新性
● 本案探索了“明知”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成功论证被告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非为“密切关系人”,无法推定其主观上对资金违法性质的认知。
● 本案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了洗钱罪司法认定的规范化,尤其是在“明知”要件的推定适用上具有示范价值。
四、社会与司法双重价值
● 案件结果彰显了对雇佣关系中下游从业者的司法保护,同时引起了对洗钱罪构成要件及证据审查规则的司法关注,对同类案件的辩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 案情简介
本案的上游犯罪行为人张某身为西北某省的常务副市长,被指控收受贿赂四千余万元,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2017年至2018年间,协助上游犯罪行为人张某通过取现、转账、支付购房和装修款等方式,转移受贿所得资金,总金额达216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明知”涉案资金为非法所得,并指控其协助掩饰、隐瞒涉案资金来源和性质。
 
二 争议问题
争议问题一:关于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张某身为国家干部,多次协助其转移、隐瞒、掩饰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能够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涉案资金的违法性。
辩护人抗辩:①“明知张某为国家干部”与“明知涉案资金是受贿资金”不同,公诉机关不仅混淆概念,而且通过前者也不必然推定出后者,指控逻辑错误。②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要通过某人的职业、财产状况来判断某人经济状况是否存在异常,进而推定协助者的主观“明知”状态,那么这样的协助者所帮助的对象也只能是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本案被告人不具备这样的身份。③在洗钱犯罪中,要借助“关系密切的人”的身份推定主观“明知”状态要满足:一是要具有类似于“近亲属”一样的便利条件。二是 “关系密切的人”之间的“影响力”是足够的、双向的。三是判断者本身要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社会经验。可见,被告人与张某之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关系密切的人”的关系。④被告人与张某无论从见面的次数、交往的场合、交流的频率来讲,都远没有达到“密切”程度,被告人对于张某和他的家庭状况没有足够信息量,不具备判断张某要求他帮助转移的财物与其职业和财产状况是否相符的条件。⑤被告人自幼成长在农村家庭,家境贫寒,初中文化,少年起即开始从事做劳务工,无论他本人还是他的家庭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都没有深刻和足够的了解,他的个人能力也达不到对协助张某转款中异常具有准确认知的水平。
争议问题二:关于被告人自认主观“明知”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首次讯问笔录中自认“觉得涉案资金属于贪污或者受贿”,足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状态。
辩护人抗辩:①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首次讯问被告人中存在非法讯问的极大可能。②笔录中可见,被告人供述的突然转变,离不开办案人员“启发”式的问话方式,被告人由“不知道”到十分清楚,甚至用很专业的法律术语(贪污或者受贿)供述自己的主观认知状态,同一份笔录供述前后矛盾。③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公安机关针对此次讯问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同录,也无法排除讯问的非法性。
争议问题三:关于被告人协助转移的资金是否具有“漂白”的性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协助张某转移、隐瞒、掩饰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2166万元,均为洗钱行为。
辩护人抗辩:①涉案资金中合法收入与犯罪所得未加区分,部分款项为装修费,属于正常经济活动,不具备洗钱罪“漂白”特征。②指控中资金的流转路径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部分事实存疑。③本案上游犯罪的生效判决中并未对张某的相关行为裁判构成洗钱罪的情况下,同样不能将参与相关行为的被告人认定构成洗钱罪,否则有违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争议问题四:关于程序的合法性
鉴于被告人从未到过审判法院所在市,且本案洗钱的行为地和结果地也均不发生在该市。
辩护人抗辩:案件涉及跨区域侦查、公诉与审判,但相关管辖指定文件缺失,程序合法性存疑。
 
三 案件评析
本案最终取得“缓刑”及“最低罚金”的判决结果,得益于辩护人正确的辩护策略、精准的辩护观点、有力的庭审抗辩、与司法机关的有效地沟通,以及不惧多方压力的精神。
首先,就正确的辩护策略而言。辩护人代理本案之初,面临着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重要选择。辩护人经过深入阅卷和会见,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全面分析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以及对当前司法政策的研究,确定了无罪辩护的策略,为最后取得理想的效果奠定了基础。
其次,就精准的辩护观点而言。本案辩护人在诉讼中提出并坚持的多项精准的辩护观点,如“洗钱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被告人依民事约定合法取得的房屋装修款不具有漂白性质”“本案针对主观明知的推定达不到证明标准”“关系密切的人应符合三项标准”“首次讯问笔录合法性存疑” 等辩护观点是本案最终取得理想效果的可靠专业保障。
第三,就有力的庭审抗辩而言。本案辩护人在庭审中,在做了充分的准备的基础上,通过庭审期间有效发问、准确质证、系统辩护以及理性专业的庭审风格,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第四,就与司法机关有效的沟通而言。本案辩护人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在庭前和庭后进行充分交流沟通,除了专业上说服外,近两万字扎实有力的辩护意见,也对合议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
第五,就面对压力而言。无论是上游犯罪还是本案,都是地处西北地区的该省的“要案”,该辩护人面对压力,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坚持法律原则,初心不改。
综上,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在现有状况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继续照顾家中的两位病人,同时本案为类案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了洗钱罪司法认定的规范化,尤其是在“明知”要件的推定适用上具有示范价值。展现了大成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社会责任,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简介
 
侯海东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金融行业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原资深警官,原高校教师。曾就职于首都公安机关和高校18年,具有丰富的经侦、刑侦等实务工作经历和经验;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件。代理过较多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特大案件,不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公安部交办的案件,在多数案件中的无罪辩护工作取得突出成效,取得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良好效果。
侯海东律师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企业危机处置与反腐败、反舞弊治理。擅长办理经济、金融、职务类刑事案件,以及企业或个人因刑事案件或控告导致的危机处置,在企业反腐败反舞弊控告和合规治理方面,也有显著的实操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