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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陈尊贵律师成功代理毛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犯罪嫌疑人毛某,2011年开始在山东济南从事礼品回收业务。2015年2月4日(春节前夕),毛某接到陌生人李某某和付某某电话,问是否回收海参和虫草及回收价格?毛某说要先验货。李某某和付某某随即乘车从临沂赶到济南,双方在某超市里肯德基快餐厅见面。毛某通过验货,判定虫草为假,海参可以回收。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200元一斤的价格收购海参34斤,加上装海参旅行包,毛某共向二人支付人民币7000元。至2015年4月,毛某将回收海参以1.4万元价格卖出,获利7000元。

  2015年4月23日,李某某和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高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审讯过程中,二人将他们于2015年2月3日凌晨盗窃淄博市张店区“甲等舱海参、虫草专卖店”海参和虫草以及出售给济南毛某的事实供出,毛某于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牵连其中。2015年7月1日被高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

  毛某家属慕名找到大成济南刑事部陈尊贵律师,在听完陈律师对该案件的专业分析后,立即决定聘请陈律师担任毛某的辩护人。陈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天即前往高青县看守所会见了毛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又认真研究,寻找类似案例,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高青县公安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县公安局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毛某在羁押7天后被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陈律师又及时向高青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有关手续,向公诉科承办人阐明对本案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对毛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陈律师明确提出毛某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他酌定减轻、从轻的法律意见:第一,毛某没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的主观故意;第二,因为“根据海参的个头大小、色泽明暗、干湿程度、野生亦或是养殖、体内是否洁净、有无结晶和盐霜以及加工工艺等方面来综合判定,可以说同样的海参,在不同的专家面前,其价格的确定也是千差万别”,其购买不属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故意购买赃物”;第三,毛某的平时表现以及违法所得较少。经过陈律师的不懈努力,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在经过两次退补、延长一次审查起诉期限之后,最终于2016年2月4日以高检公刑不诉[2016]3号《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完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毛某决定不起诉。

  2016年2月6日(春节前一天),看到毛某手捧《不起诉决定书》喜极而涕的场景,陈律师也为自己半年多来的辛勤付出感到由衷的欣慰。毛某及家属对陈律师的辛勤工作和细致办案给予充分肯定。为了表达他们的真诚谢意,2016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四),毛某带着家人专门驱车500多公里,赶到陈律师老家拜年。陈尊贵律师熟练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辩护人的权利,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