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某金融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为一宗金融非标业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作为金融资产转让方的四川某商业银行发现出具兜底保函的湖北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14年底,张志勇律师(北京)、邢志(西宁)律师在西宁代理符某某涉嫌1250万职务侵占案,最终获得无罪判决。该案公布后,涉嫌合同诈骗37456833元王某某的家属,慕名来到大成律师事务所,聘请邢志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张志勇律师担任此案的顾问。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成立HM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王某某从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取大量资金后,将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回迁安置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用以偿还债权人债务,同时又将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房重复销售给其他普通购房户,共计骗取资金3745万余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HM公司及王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邢志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辩护工作,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充分了解案情,据此认为HM公司及王某某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事实和法律,张志勇律师、邢志律师,坚决为王某某做无罪辩护。

  邢志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公诉机关的四笔指控,均不能成立:HM公司在项目建设中由于出资方退出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公司负债,才导致向他人借取大量资金,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中HM公司向他人借款时将61户回迁户的回迁安置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抵押给债权人,该情形不属于一房二卖,且该61户回迁户中大部分均已入住,该起的债权人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起指控不能成立;第二起中涉及的14户回迁户和14户普通购房者中大部分也已入住,且HM公司现尚有空房进行调剂,此起指控亦不能成立;第三起中部分购房户和回迁户已入住房屋,其他人员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不认为自己被骗,此起指控亦不能成立;第四起HM公司向童某某借款100万元,并将1000平方米的商铺作为抵押物,后向童某某归还了500万元,现该抵押物虽已向他人抵押登记备案,但该商铺在清偿以抵押登记备案的债权人后所剩余额足以支付童某某的500万元,故此起指控亦不能成立。

  经过数次庭审,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及王某某将借款、购房款、回迁户交纳的超面积等予以挥霍或其他不正当支出,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最终以(2016)青0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HM公司无罪,被告人王某某无罪。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业已生效。

  王某某合同诈骗案获得无罪判决,为刚刚成立的、张志勇律师担任主任、邢志律师担任执行主任的大成诈骗犯罪研究中心,开张剪彩。高达3800万元的合同诈骗案,在青海属于最大一笔数额的经济犯罪无罪判决,在全国也属罕见。王某某数额如此巨大的合同诈骗案以无罪判决结案,是大成诈骗犯罪研究中心经典案例之一,为大成刑辩的辉煌战果,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