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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徐文丽律师代理卓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成功改判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11年,卓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汕头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2014年,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卓某某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014年6月9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卓某某予以逮捕,并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卓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十二年。

  卓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张志勇律师、徐文丽律师于本案二审阶段依法接受卓某某家属委托介入本案,担任卓某某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二位律师及时提交书面审理申请,并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通过辩护律师的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一审判决,发回汕头中院重新审判。本案重审一审阶段,卓某某继续委托张志勇律师、徐文丽律师担任卓某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卓某某担任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利用自己公司的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替他人走私进口生产原料,然后再将他人的非加工复出口货物伪报贸易性质,冒充两家公司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骗取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卓某某作为两家公司的管理人员,参与了上述走私活动,实施了参与代理报关、收取走私费用、委托货物运输等行为。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案数量巨大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精细化研究,发现现有证据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关键证据缺乏证据来源;部分书面证据签章不符合规范,缺乏证明力;有关电子证据来源不明、真伪不明;等等。同时,律师也调查搜集了许多证据,包括进出口报关文件、工商档案等。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继续为卓某某作无罪辩护,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公诉机关提交的多项定案关键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公诉机关对于两家公司实施走私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指认卓某某参与走私的证据几乎全是主观言词证据,缺乏客观证据佐证;4、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不能排除正常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能性;5、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同时是本案的证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综上,公诉机关对卓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卓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重审一审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考虑到由于诉讼程序的迟缓进程,卓某某已被羁押近两年的时间,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争取对卓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尽早从被剥夺自由的环境中解放出来。

  最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宣判,判决卓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六年,比原先的十二年刑期,缩短一半。至此,通过张志勇律师、徐文丽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虽然未实现无罪判决的结果,但也成功达到了为被告人大幅度减刑的目的。